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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题库判断题

反洗钱题库判断题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

3.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反洗钱职责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调查。

(×)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均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

6.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部署规定。

(√)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8.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9.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但单笔交易低于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

10.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

1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1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

13.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

(√)

1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

15.在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如果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

16.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后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

17.在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账户的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

1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

(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仍然要遵守本规定。

(×)

33、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可以口头约定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

36、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42、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无需采取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

43、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服务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

44、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较强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

45、金融机构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

46、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

47、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

48、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现场检查。

(×)

49、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

(×)

50、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5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已经设立专门反洗钱岗位的金融机构,由该岗位相关人员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即可,无需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

53、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之一。

(√)

5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55、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5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59、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办理退保的情况,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60、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的情形,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61、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6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63、“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

64、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

65、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

6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中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67、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

6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

69、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不得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

70、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7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

7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

73、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

74、如果客户或者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外国政要”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

76、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7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

78、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确定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79、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

8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

(×)

81、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8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

(×)

84、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

85、人民银行县支行无权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86、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可以不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87、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有关的,无论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

88、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按照《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89、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仅限于《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

(×)(不仅限于)

90、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

91、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

92、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也是一种洗钱方式(√)

93、洗钱是上游犯罪的衍生犯罪(√)

94、洗钱活动虽然是一种犯罪,但并不会破坏资源的合理配置(X)

95、金融机构应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人民银行报告本机构内部审计和检查情况(X)。

96、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X)

97、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X)

98、已经设立专门反洗钱岗位的金融机构,由该岗位相关人员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即可,无需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X)

99、金融机构要按年制定培训计划和宣传计划(√)

100、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应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10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

102、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

103、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104、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登记使用人。

(×)

105、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

106、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缺失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 

107、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审查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

108、客户持本人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开立的账户,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发生的大额交易,应由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报告。

(√)

109、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但单笔交易低于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

110、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金融机构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111、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

112、“黑钱”是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将“黑钱”存入非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

(×)

113、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

114、对于高风险客户,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

115、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

116、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

117、客户信息资料有虚假内容的属于可疑交易。

(√)

118、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119、公司反洗钱机构对掌握的公司反洗钱信息有保密义务,并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以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安全和利益。

(√)

120、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受法律保护。

(×)

121、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122、对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涉及黄金交易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作为大额数据告:

(√)

123、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事项达到大额交易起点的,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金融机构可以不作为大额数据告:

(√)

124.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125.反洗钱内部控制可脱离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

126.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126.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

127.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

128.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反洗钱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

129.反洗钱内部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130.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通过适当的程序、措施避免和减少风险。

13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

132.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133.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

134.在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在名单库中进行筛查,以及时发现客户是否被列入制裁性名单、高风险名单或政治敏感人物名单。

135.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人民银行,而无需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可疑的交易。

136.可疑交易分析和客户身份识别是两个不同的工作,互相独立而不联系,在对可疑交易分析时可以不参考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信息。

137.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138、对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进行行政调查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均应保密。

139、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140、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

141.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142.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43.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144.客户身份识别中的禁止性要求是指: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145.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委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46.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

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47.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营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

148.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单位未在经办银行开立过活期结算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比照客户首次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方式审核客户身份资料。

149、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150.《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

151.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

(√)

152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工作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

153、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

154、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关注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相符。

(√)

156、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客户、代理人。

155.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用户安装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

156.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指标中的行业因素包括贵金属、稀有矿石或珠宝行业;与武器有关的行业;房地产行业;现金业务等。

157.要求开立匿名账户不属于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参考指标。

158.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指标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便于反洗钱调查、侦查和监督管理,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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