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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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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

1、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范围及比例

北京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2009年6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和外埠工程执行建设部30%和地方规定: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依据同上)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依据同上)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依据同上)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依据同上)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料和外加剂;(依据同上)

(七)防水材料;(依据同上)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十一)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中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依据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1.1);

(十二)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张拉(依据GB520204-2002第3.0.3及6.4.3);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依据GB52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G);

(十四)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依据GB50205-2001附录G);

(十五)网架节点(承载力)(依据GB50205-2001附录G);

(十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依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京建质[2002]908号文件)。

(十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1)B1、B2级纺织织物;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3.0.3)。

(注:

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

A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不燃性;B1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难燃性;B2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B3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易燃性;以下同)

(2)B1级木质材料;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4.0.3)。

(3)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5.0.3)。

(4)B1、B2级复合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6.0.3)。

(5)B1、B2级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7.0.1及7.0.3)。

(十八)建筑节能

(1)墙体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接材料(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4.2.3)。

(2)聚苯板增强网聚合物砂浆外墙外保温原材料聚苯板(导热系数、表观密度、压缩强度、抗拉强度,燃烧性能)、聚苯板胶粘剂(常温常态和浸水拉伸粘接强度(与水泥砂浆))、抹面砂浆(常温常态和浸水拉伸粘接强度(与聚苯板)、柔韧性)、耐碱玻纤网格布(耐碱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镀锌钢丝网(网孔中心距、钢丝丝径、镀锌层质量、焊点抗拔力)、饰面砖胶粘剂(拉伸粘接强度(原强度))、填缝剂(吸水量)(依据《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苯板增强网聚合物砂浆做法)》DB11/T584-2008的6.0.6)

(3)外墙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4.2.9)。

(4)胶粉聚苯颗粒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依据《墙体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做法和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做法》(DB11/T537-2008)5.2.3)

(5)幕墙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5.2.3)。

(6)幕墙试件的气密性能检测(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5.2.4)。

(7)建筑外窗复验(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及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6.2.3及14.1.6)。

(8)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2.3)。

(9)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8.2.3)。

(10)采暖系统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及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9.2.2)。

(1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及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0.2.2)。

(1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1.2.2)。

(13)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2.2.2)。

(14)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4.1.5)。

注:

依据《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97-2005)10.0.3条规定,应对外墙传热系数进行现场检测。

但京建材字[2007]5号《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对于住宅类建筑,节能工程中的现场检测部分,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检测或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考虑检测费用及必要性,建议建设单位选择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十九)民用建筑地板采暖工程塑料管材管件(依据京建材[2008]718《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地板采暖工程塑料管材管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十)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用钢绞线(抗拉强度)、聚合物砂浆(正拉粘接强度(标养试块和结构实体试块)、抗折强度、抗压强度、耐火性能)(依据DB11/T645-2009《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的10.1.2)

(二十一)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用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承重杆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的3.2.2)

(二十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十三)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依据GB50210-2001第3.2.6条);

(二十四)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依据GB50210-2001第3.2.6条);

2、工作程序与要求

2.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检测试验计划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工程检测试验计划。

(依据《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5.0.1及京建质[2009]289号的第五条)

2.1.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检测试验计划,包括见证取样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

2.1.2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试验计划:

施工单位报送的试验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计划中的试验项目、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应符合相应规范、规程以及设计图纸的要求。

(其中见证试验检测项目有关规定见本作业指导书附件《工程见证检测一览表》)

(2)计划内容应明确,内容包括取样项目、取样部位、施工试验项目名称、规格、取样数量及单位、试验组数、试验员、见证组数、部位。

2.2编制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

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部应制定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

(依据《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5.0.1)

2.2.1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部各专业工程师在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基础上,编制项目监理部的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见证项目明确见证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2.2.2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项目监理部抄送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该计划执行。

2.2.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编制调整计划或调整说明。

(1)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另有要求时;

(3)见证人员有变化时。

2.3考察、确定有见证试验室

2.3.1对有见证试验室的考察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正式施工前完成。

2.3.2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同一个专项类别中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委托。

(京建质(2007)1137号第十三条)

2.3.3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政机关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京建质(2007)1137号第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六条)

2.3.4对有见证试验室的考察内容应包括:

(参照: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编制的《工程复验/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指南》)

(1)检查2证(必备)及有效性: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准许使用徽标CMA,可确保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含“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项目是否本工程见证范围。

(2)为选择更好的试验室,还应检查1证(推荐):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徽标CNAS。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本工程施工期该试验室的业务饱满度等。

2.3.5有见证试验室经考察后,宜编制考察报告,参加考察单位人员会签,各方备案。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3.6根据工程部转发文件2009-30(消监字(2008)216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对于建筑内部装修涉及的防火材料目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有两个:

其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

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联系电话:

64517759、64517766

其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

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园内(受理地址:

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联系电话:

60216324-233

2.4办理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或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每个单位工程应按土建、电气、设备、安全分别设定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人员,见证人员由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由该工程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下表,此表外埠地区使用)/《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下表,此表北京地区使用),并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备案,同时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依据《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4.5.2及京建质[2009]289号的第七条)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此表限于外埠地区使用)

质量监督站:

试验室: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公司配发)

 

(应由见证人本人签字,不可复制或复印)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xxx年x月x日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xxx年x月x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

xxxxxx年x月x日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此表限于北京地区使用)

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公司配发)

 

(应由见证人本人签字,不可复制或复印)

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xx年x月x日

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xxx年x月x日

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xxx年x月x日

 

2.5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日期、试件编号等信息(参照见证记录内容填写的),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下表)。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的第九、十条、建建[2002]211号的第八条)

见证记录:

编号:

按单位工程、样品名称编号

工程名称:

(全称)

取样部位:

(对施工试验的试件应填写流水段名称)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按实际发生处)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试件(或试样)编号:

规格型号:

代表数量:

厂家:

取样符合规范要求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公司配发印章)

试验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取样人

见证人员签字:

项目监理部见证人

xxx年x月x日

注:

样品名称对砼试块应填明:

砼标养试块/砼同条件养护试块。

2.6核查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

《见证记录》上签字的监理人员负责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相关的检测报告跟踪及核查工作,核查检测报告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测报告是否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在检测结果确认合格以后方可同意施工单位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

2.7《见证记录》及相关试验报告存档管理

见证人员签发《见证记录》后,除施工单位和见证试验室留存外,项目监理部要留存两份,资料员和见证人员各存一份。

见证人员将《见证记录》及相关试验报告收齐后一并交资料员存档。

资料员负责登录《监理资料目录》,并在目录的“简要内容”栏,依据《见证记录》的“取样部位、样品名称、试件编号(或试样)编号及试验编号”顺序填写,并注意编号的连续性检查。

附件一:

《工程见证检测一览表》

附件二:

《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基本内容

附件:

相关见证依据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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