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学习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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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学习培训资料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学习、培训资料(2010.4)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管理和使用,为各单位的正常工作提供良好

的条件和有效的安全保障,确保机场空防安全以及航空运输生产运行顺畅,同时,也为了使申办机

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了解通行证件的各项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工作实际,特编写此学习资料。

望各单位

组织申办证件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确保

安全。

一、空防方面

航空安全保卫:

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2、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3、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4、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5、强行登、占航空器;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7、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

1、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2、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3、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4、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1、抢支、弹药、军械、警械;

2、管制刀具;

3、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4、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非法干扰行为:

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例如: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或机场内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带入航空器或机场;传递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中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到或发现非法干扰信息均有义务报告机场公安局或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机场控制区:

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发给在机场内受雇个人或需要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卡或其他证件。

证件管理机构: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核发和管理统一归口由机场公安局负责。

机场控制区区域划分:

1区,机坪(客机坪、停机坪);2区,国内旅客隔离区;3区,国际旅客隔

离区;4区,国内行李分拣区;5区,货运出发仓库;6区,廊桥;7区,飞机客舱;8区,飞机货

舱;9区,国际行李分拣区。

证件办理原则:

证件办理遵循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保证安全、利于工作的原则。

安全责任

申请办证单位应确保申请人所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对本单位的证件的申办、使用、管理、回收承担安全责任。

背景调查规定

1、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

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2、凡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必须进行背景调查。

3、背景调查的责任部门:

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

4、背景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人员身份,以往学习、工作经历,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即政治思想、工作或学习、纪律方面的表现),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等内容。

其中有无犯罪记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未参加过非法组织;无精神病史,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5、员工的有无犯罪记录(背景调查表2)由各使用单位(处、部级以上单位)根据员工的户籍所在地

或经常居住地,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进行调查。

6、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应当在办证申请前6个月内,且应保持时间连贯。

7、公安局对申办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网上比对、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拒绝其办证申请。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凡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件,必须经过有关空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2、责任单位:

用工单位。

3、培训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4、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

由培训责任单位根据人员情况采取相对集中进行。

各单位要指定培训部门和培训教员以及培训场所,培训时间不少于1学时。

各单位的培训部门、培训教员以及培训场所要报公安局备案,以上内容若有变动,要及时到公安局做变更登记。

5、培训记录:

为保证培训质量,杜绝走过场,保证人人经过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证件申办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台帐内容包括: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学时、培训教员、受训人员等。

该纪录随同每一批次(或人次)办证人员申请资料一同送公安局审核、备案(提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

交培训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考核单位:

公安局空防科。

7、考核采取相对集中、闭卷、独立完成的考试方式,考试地点由考核单位指定。

8、考试得分80分方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由培训责任单位再次组织培训,顺延一周再参加考试。

一般情况两次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办证资格,特殊情况下(搬运工、清洁工等文化程度较低等情况)可以再次补考,再次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办证资格。

办证(办理证件、退还证件)时间:

每周四

使用管理

1、证件须加盖“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证件专用章”方为有效。

证件需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2、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机场控制区证件,人员证件应佩戴在胸前显著位置,并服从执勤人员的安全检查(包括:

证件查验、人身检查、随身物品检查)。

3、持证人员自觉遵守空防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仅限在证件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随时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

4、在机坪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5、驻场航空公司、各航空公司驻重庆办事处人员证件中“7区飞机客舱”、“8区飞机货舱”区域只限于登临本公司或其所代理业务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机场集团公司、中航油重庆公司人员证件中“7区飞机客舱”、“8区飞机货舱”区域只限登临所代理业务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民航重庆空管分局以及机场集团安全保卫、现场指挥、医疗救护、安全监察、服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证件不受此限制。

6、机场集团公司、国航重庆公司人员证件中“5区货运出发仓库”区域只限于进入本公司的货运出发库房,其他航空公司人员证件中“5区货运出发仓库”区域只限进入代理其货运业务的货运公司出发库房,机场集团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安全监察、服务监察、维修等工作人员证件不受此限制。

7、持证人员需悉心爱护,妥善保管证件,不得将证件作为身份证明在外抵押;不得将证件带入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将证件存放在其他不安全地点。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证件统一保管、发放的制度,避免证件损坏、丢失、被盗、被抢或被骗。

8、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借或使用过期、失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9、不慎造成机场控制区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的,持证人应立即向公安局报失,书面说明丢失经过(被盗抢的应附上报案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回执单),并由所属单位出具处理说明(所属单位内部处理),由单位审核人审查并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交公安局空防科备案。

补办证件的还需填写《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公安局空防科视情况做出同意补办、延期1周至1个月补办或不予补办的决定。

10、因违反证件管理规定,被暂扣、吊销通行证件的,由所属单位出具处理说明(所属单位内部处理),由单位审核人审查并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交公安局空防科备案。

补办证件的还需填写《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公安局空防科视情况做出同意补办、延期1周至1个月补办或不予补办的决定。

11、证件持有者因离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或证件已过期、失效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证件,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送交公安局空防科办理退证、注销手续。

罚则

1、对人员的处理种类:

口头警告、告诫、通报、延期办理(一周至一个月)、暂扣通行证件(一周至一个月)、吊销通行证件、取消办证资格。

处以吊销通行证件的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办证件。

2、对单位的处理种类:

告诫、通报、延期办理(一周至一个月)、暂停办证(一周至一个月)。

3、无证进入机场控制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告诫、通报,或暂扣证件、延期办理等处理;违反规定达三次者,处以吊销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

(1)不按规定佩戴、放置通行证件,不服从管理的;

(2)持证进入未被批准区域的;

(3)持过期、失效证件进入控制区的;

(4)不服从值勤人员检查和管理的;

(5)保管不善,造成证件遗失的;

(6)证件遗失(含被盗、抢),未及时报告的;

(7)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吊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告诫、通报、延期办理、暂停办证等处理。

(1)故意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件的;

(2)冒用他人证件进入控制区的,或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3)故意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控制区的;

(4)证件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将机场控制区证件作为身份证明在外抵押;

(6)背景调查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7)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6、申办证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诫、通报、延期办理、暂停办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以本单位名义为外单位人员申办通行证件的;

(2)申办单位不及时交还调离、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的通行证件;

(3)申办单位不履行背景调查职责,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

(4)申办单位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出具虚假培训记录;

(5)不重视证件管理工作,造成证件管理失控或因证件原因造成空防隐患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7、根据《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员工一年内违反安全规定5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反规定3次的,吊销通行证件。

8、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治安、反恐方面

1、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发现候机楼、停车场等

公共场所有无无主或可疑行李物品,注意发现有否利用机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特别是保洁员等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对候机楼内卫生间、垃圾箱等隐蔽部位的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当立即报告机场公安局。

2、报警电话:

3、拨打报警电话报警时,要明确报告发现可疑人员、物品、车辆的详细位置,有何异常状态,可疑人员、物品、车辆的特征等情况。

4、从安全角度出发,机场工作人员不允许帮旅客照看、寄存行李物品,旅客确需寄存行李物品的,可告知到国内候机楼出发厅行李寄存处办理行李寄存,寄存行李需经安全检查。

5、无主、可疑物品的处置:

任何员工发现无主或可疑行李、物品、车辆时,及时疏散周围人员并

保护现场,严禁私自移动、开包或清除,并立即向机场公安局报告,由机场公安局进行处置。

报警优先,先报警再报告单位领导。

三、消防方面

消防法规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

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

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都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0、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1、个人违反消防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3、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14、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火灾预防

1、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各类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一切违规违章作业。

2、单位要依法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各类燃气、燃油、电气设施设备维护保养,重点单(部)位要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员工发现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在使用明火作业或生活时,要加强监管;各类用电设备使用后要注意及时切断电源,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擅自增加用电器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使用微波炉等电器设备时,要有人监护,用后及时切断电源;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场所使用微波炉时,要注意控制时间和温度,最好避开火灾报警探测器的正下方并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水蒸气等导致火警误报引起设备联动。

5、易燃易爆岗位和化工工艺流程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所接触物品的理化性能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6、外出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带油漆、酒精、油料和烟花爆竹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

7、电焊作业时应清理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一切动火作业,确有必要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措施,加强监管;任何明火作业后都应当清理检查现场,不留下隐患。

8、场所员工应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场所或岗位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做到消防工作的“三懂四会”(消防工作的“三懂”,即:

懂本单位或岗位的火灾危性;懂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懂得自救逃生的方法。

“四会”,即:

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员工平时要留意身边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严禁损坏消防设施或擅作它用,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9、进行防火分隔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应处于常闭状态或在火警情况下及时关闭;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避免火警情况下烟气进入影响逃生疏散。

10、场所员工要爱护建筑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遮挡和擅自移动消防器材。

正确报告火警

1、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实施灭火救援均不收钱。

2、当机场辖区发生火灾时,每位员工都应当立即向机场消防队报警。

3、机场火灾报警方式(优先选择1、2类报警方式)

(1)有线电话(机场座机)报警:

内线拨打8119,外线拨打;

(2)无线电话(手机)或非机场程控网络电话报警:

拨打;

(3)400兆对讲机报警:

2B频道直呼消防支队;

(4)利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按钮报警:

方法为击碎按钮玻璃面板,按下火警按钮即可;

(5)附近单位(场所)发生火灾时,可去人到机场消防支队报警。

4、报火警时,要讲清楚火灾发生的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火势大小、有无危险品和人员被困,并

告知报警人姓名和电话(以便消防救援人员随时与报警人员取得联系),同时派人到路口迎接引导

消防车,为快速救援提供有利条件。

正确使用建筑灭火设施灭火

1、移动式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工具。

机场常用的灭火器主要有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

火器等。

2、干粉灭火器根据充装灭火剂的不同,又分为磷酸氨盐干粉灭火器和钠盐干粉灭火器,也称ABC

类干粉灭火器和BC类干粉灭火器。

3、依据火灾燃烧对象的不同,可将火灾分为A、B、C、D、E五类。

A类火灾:

指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如:

木材、棉、毛、纸张等火灾(电气火灾在断电情况下,视为

A类火灾)。

B类火灾:

指易燃和可燃液体以及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

汽油、煤油、酒、原油等。

C类火灾:

指易燃和可燃气体火灾。

如天然气、煤气、乙炔、氢气等。

D类火灾:

指碱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如钾、钠、镁、铝等火灾。

E类火灾:

指电气火灾。

4、ABC类干粉灭火器广泛适用于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易燃气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的扑救。

5、BC类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可燃易燃液体火灾和可燃易燃气体火灾的扑救。

6、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可适用于可燃易燃液体火灾、可燃易燃气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的扑救,也可适用于一般固体物质表面火灾的扑救。

7、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将灭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场,先拨出保险销,用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提起手柄压下压把,在距火焰2米的地方使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喷射,逐步使干粉覆盖整个燃烧区即可灭火。

可燃液体流淌火灾灭火时,应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应从容器的侧墙壁喷射,不能直接冲击可燃液面,防止高温液体喷溅伤人和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8、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将灭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时,放下

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动70至90度)直接喷射药剂即可灭火。

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线管,防止手被冻伤。

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

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高压气体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伤人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在室外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选择在上风或上侧风方向喷射。

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撤离,以防窒息。

9、建筑室内消火栓灭火方法:

打开消火栓箱门,取下水带水枪,将水带一头连接在消火栓栓口上,将水带另一头与水枪连接,打开消火栓阀门,用水枪水柱对准火焰即可灭火。

同时需要注意:

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火栓泵启动按钮的,应当敲碎按钮玻璃面板,按下启动按钮;室内消火栓宜两人操作;在开启消火栓阀门时可适当掌握开启水压的大小。

10、建筑气体灭火保护区气体灭火装置(系统)操作灭火方法:

一是自动启动,可敲碎保护区外墙面上设置的紧急启/停按钮玻璃面板,按下启动按钮即可喷气灭火;二是对独立柜式灭火装置还可进行机械启动,启动时需拔下气瓶保险装置,按下气瓶顶部启动刺针按钮即可喷气灭火。

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情况下,必须准确判明火情,在火势相对较大、且用移动式灭火器不能有效控制灭火时,才启动区域自动气体灭火装置(系统);在启动区域自动气体灭火装置(系统)前,室内人员应当撤离,以确保人员安全;在启动区域自动气体灭火装置(系统)前,还应当关闭室内通(排)风装置和门窗,确保气体的灭火浓度;在确认火灾扑灭后,应当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及时开启门窗和室内排风设施通风换气,一般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室内。

11、扑救各类电气火灾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在使用水、泡沫等灭火剂扑救电气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以防触电。

12、身上着火时,千万不可奔跑,可原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13、当燃气、燃油及其管道着火时,应尽快关闭阀门,切断可燃物来源,并采用正确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

火场逃生和组织人员疏散

1、当候机楼、宾馆等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引导旅客朝安全疏散标志指引的方向、顺着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登机桥口等有序的疏散到地面安全地带;当候机楼旅客疏散到机坪时,应将旅客引导到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

2、当建筑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和出口被火或烟气阻断时,应当选择使用窗户逃生;如果在一楼以上,应当借助建筑落水管等设施或有足够承重能力的绳索(没有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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