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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章节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章

1.构成一项有效的国际贸易合同的必要条件

⑴合同中的标的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⑵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一致同意的

⑷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⑸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发盘:

又称发价,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

⑴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⑵清楚的表明愿意按发盘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旨

⑶主要交易条件是十分肯定的

⑷送达受盘人

3.还盘:

是指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后,对其内容不完全同意,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向发盘人提出修改或一定限制性的意见,这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就是还盘,又称之为还价

4.接受:

是指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按此条件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有时也可以行为表示出来。

构成有效接受的必备条件:

⑴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⑵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一定的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

⑶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⑷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表示

5.在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做出了如下规定:

⑴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⑵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变更为准。

⑶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⑷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

6.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不能算是有效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作了以下几点说明:

⑴一项逾期接受,如果发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同意,这项逾期接受仍可有效,但发盘人必须毫不迟延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如果发盘人不及时通知,该项接受就失去效力。

⑵在计算接受期限时,接受期间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月应计算在内。

⑶如果逾期接受并非受盘人的过失,而是传递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失误,如果发盘人没有及时表态,那么该接受即为有效。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

“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采用:

“到达生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的是:

“到达生效原则”

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要撤回接受,实质上已属毁约行为。

7.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⑴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⑵书面合同有时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⑶书面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8.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⑵合同文本的起草问题

⑶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

⑷措辞应准确清楚

⑸合同的内容应与商妥事项一致

⑹要注意合同各条款间的一致性

第二章

1.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实物表示法、文字说明表示方法

⑴实物表示法

①看货买卖:

是根据现有商品的实质品质进行交易(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一般只适用于一些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或其他现货交易,如拍卖、展卖、寄售等业务)

看货买卖必须具备3个条件:

卖方掌握有现货;买房或其代理人亲临现场;货物数量又不过分多

②凭样买卖:

又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

样品又可分为:

复样、对等样或回样、色样、型样、参考样、确认样

⑵文字说明表示法

①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农副产品的买卖,由于其品质变或较大且难以规定统一标准,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质(简称FAQ)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品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

在国际间买卖木材和冷冻鱼虾等水产品,往往采用上好可销品质(简称GMQ)标准。

②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③凭产地名称买卖

④凭说明书买卖

2.品质公差:

是指国际上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在工业制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往往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允许卖方的交货品质可高于或低于一定品质规格。

3.商品的数量

商品不仅表现为一定的质,同时也表现为一定的量。

数量的多少既关系到一笔交易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消费者的使用和市场的变化。

卖方交付的数量如果少于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多于合同数量,买方可选择全部拒收,或只拒收超过部分,或接受整批货物。

4.重量的计算方法

⑴按毛重计算

毛重:

是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商品外包装重量的总和,这种计算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该种商品的计算价格以毛重为基础。

这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为“以毛作净”。

⑵按净重计算

净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不包括外包装的商品的实际重量。

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用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在按净重交易时,其计算方法是货物毛重减去皮重。

计算皮重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按实际皮重:

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求得重量

②按平均皮重:

从整批商品中任取若干件,秤出各件皮重,再将各件皮重计总除以件数,即可求得平均皮重。

目前,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日益标准化,采用平均皮重的情况较为普遍。

采用标准包装的皮重称为标准皮重。

③按习惯皮重:

对于比较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被公认,可不必过秤,按公认的重量计算

④按约定皮重:

买卖双方预先商定以某种重量作为每件商品的皮重,而不必过秤。

⑶按公量计算

公量:

是指对那些吸水能力强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用科学的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水含量,所求的的重量。

标准回潮率:

11﹪

公式:

公量=商品干量×(1+标准回潮率)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⑷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

是指那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锰钢,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每件重量也大致相同,根据约定的件数,即可推算出货物的重量。

⑸按法定重量和纯净量计算

①法定重量:

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有些国家规定,在商业发票上或重量单上,必须注明法定重量,以此作为对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的依据。

公式:

法定重量=毛重×(1-包装折扣率)

②纯净量:

又称实物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而不包括任何包装的重量(销售包装也不包括在内)。

这种方法往往适用于某些贵重金属、化工原料等商品计重时使用。

5.溢短装条款:

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允许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按一定幅度比合同中的规定的数量多装或少装。

6.商品包装:

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⑴运输包装:

习惯上又称为大包装或外包装,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商品在运输中的安全。

分为:

单件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

①单件运输包装:

是指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

按其造型的不同:

箱、桶、包、袋、捆

按其使用的材料不同:

纸箱、木箱、铁桶、木桶、塑料桶、纸袋、麻袋、塑料袋

按其容量的不同:

铁桶装每桶50kg、木箱装每箱24听,每听250g

②集合运输包装:

又称成组化运输包装,它是在单件运输包装的基础上,为了适应运输、装卸现代化的要求,提高装卸率,保护商品,节约费用,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结合在一起,采用集装袋、托盘或集装箱进一步包装。

⑵销售包装:

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或直接包装,它的作用除了可以保护商品外,还可以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以及便于消费者选购、携带和使用。

7.包装标志:

是指在商品的外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数字制作的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

按其用途可分为: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⑴运输标志:

俗称嘿头或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的,便于有关部门识别,方便运输,易于点数、查箱,防止错发错运的包装标志

⑵指示性标志:

是指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如易碎、易损、易变质等,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以提醒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和存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⑶警告性标志:

是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清楚地表示其危险性质的图案和说明。

8.中性包装:

是一种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或不注明商标和牌号的商品包装。

9.定牌:

是指在商品包装上按照买方指定的式样制作商标或牌名。

第三章

1.国际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条件,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用一个尖端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2.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商品的价格: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价格需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或地区政策及我方的购销意图等情况适当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运输距离、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商品季节需求的变化、成交数量、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等因素。

4.固定价格注意事项

⑴必须对影响商品供求的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的前景作出判断,以此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

⑵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调查和了解,慎重的选择订约对象

⑶也可在商品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等。

5.非固定价格:

不规定具体的成交价格,而只规定日后确定价格的时间和定价的方法。

⑴待定价:

只规定作价方式

①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作价时间和作价方法。

②只规定作价时间。

这种方式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⑵暂定价

⑶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好处:

①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有利于早日成交签约。

②可解决交易对手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

数量、交货期的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③对进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方来说,可以不失时机的成交;对进口方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6.滑动价格:

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本价格,其中应包括价格构成的主要指标,入固定支出、原材料费用和工资支出等在该基价中所占的百分比。

公式:

P=P0(A+B×M/M0+C×W/W0)

7.佣金和折扣

⑴佣金是中间商对有关货物的销售、收购或其他事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⑵名目:

销售佣金、累计佣金、数量折扣、特别折扣、年终折扣

⑶计算:

用含佣价计算净价比较简单,只需扣除佣金(含佣价乘佣金率)即可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含佣价×佣金率

=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⑷支付方法:

由卖方与中间商在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

①佣金可于合同履行后中间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也可于合同履行后卖方收款之后逐笔支付,或按月、按季、按半年甚至一年汇总计付。

通常双方可先就此达成书面协议,据此执行。

②折扣一般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

也有的折扣金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而是按事先达成的有关协议另行支付给买方,这种做法通常在给暗扣或回扣时采用。

8.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⑴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及贸易术语4项内容组成:

“每打100英镑CIF伦敦”。

单价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表述明确、具体,并且四个部分在书写上的次序,不能任意颠倒。

⑵计价货币的选择主要有两个方面,买卖双方必须对此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①汇价风险的负担问题

②从汇价角度来衡量货物价格的高低问题。

⑶人民币对外币的买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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