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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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

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三)具有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四)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及相当规格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3.综合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7或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2)。

第八条  其他

(一)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二)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三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承担本单位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3项一般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承担本单位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承担本单位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管理业绩优秀、效益明显。

2.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人。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人。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效益显著。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三款申报的;

(二)转评的;

(三)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

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土木工程、工民建、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规划与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与监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代建、工程检测、造价咨询、质量安全监督、混凝土及构件生产、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科技管理、标准管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企业基建科)、白蚁防治和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要贡献者是指:

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六)获奖者是指:

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七)主要获奖者是指:

排名前7位的获奖者和各专业负责人。

(八)主持和主持者是指:

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九)技术骨干是指:

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

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一)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

申报人员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二)佐证材料是指:

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三)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

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四)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五)“以上”均含本级。

(十六)“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收回证书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姓名

单位

申报类别

正常申报

初定

其他

所学专业

申报专业

控制项

思想道德

年度考核

继续教育

专业理论

评分项

得分

小计

学历

学位

本科

大专

经历与能力

4项以上

3项

2项

40

10

6

10

8

6

论文

著作

数量

水平

执业资格

二级

2

1

0~8

10

工作

业绩

工程

60

规划与设计

中等复杂

技术骨干60/项

参与20/项

110

一般

技术骨干30/项

参与15/项

施工与监理

中等复杂

技术骨干60/项

参与20/项

一般

技术骨干30/项

参与15/项

技术管理

30/项

40/项

50/项

科研

10

设区市(厅)级

技术骨干10/项

参与5/项

县(市、区)级

技术骨干8/项

参与4/项

获奖

10

科学技术奖

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获奖者10/项

县(市、区)级三等奖

获奖者6/项

工程奖

设区市级以上

获奖者10/项

县(市、区)级

获奖者6/项

专利

10

发明专利

发明人

10

5

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

4

2

软件著作权

发明人

6

3

标准10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和国家级工法

参编10/项

团体标准、技术规定、导则、省级工法和造价定额

参编6/项

示范5

技术骨干5/项

参编3/项

其他

个人荣誉5

0~5

最终得分

150

专家签名:

年月日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说明

一、申报类别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条件》第十八条第二、第三和第四款的分类规定,在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3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

二、申报人类别

正常申报:

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的申报人员。

初定:

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不需在评分项打分。

其他:

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4年或中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高于105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且由2名高级工程师推荐的申报人员。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和专业理论4项组成。

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

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评价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

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

根据《评价条件》第六条的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自201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

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管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学历学位

一)学历和学位是指:

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

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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