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261847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1.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docx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

 

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13年7月

1总则

1.0.1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1.0.4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1.0.5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除应遵照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2.0.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2.0.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2.0.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2.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2.0.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2.0.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0.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0.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

2.0.1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3术语和定义

3.0.1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3.0.2质量责任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0.3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0.4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或全面检测。

3.0.5水利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3.0.6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0.7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3.0.8工程项目

独立立项的、能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

3.0.9单项工程

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具有共同功能属性的建筑物的集合体。

3.0.10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3.0.11分部工程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3.0.12单元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3.0.13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3.0.1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3.0.15主要建筑物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3.0.16中间产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3.0.17外观质量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实体外表质量。

3.0.18质量事故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质量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3.0.19质量缺陷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4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4.0.1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4.0.2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

4.0.3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复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到位情况。

2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4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监督检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

4.0.4质量监督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从发出质量监督批复之日起,到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

4.0.5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质量监督工作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

对重要、技术复杂、规模大的项目,应采用派驻项目站的监督方式。

4.0.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2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履责,责任心强,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4.0.7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

4.0.8监督权限

1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立即清除出场,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

5.0.1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般承担厅属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市(州)、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类别承担所属范围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

5.0.2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附录A),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B)。

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5.0.3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

5.0.4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在开工前及时补充报送《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计划编制

6.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1.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重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6.1.2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主要包括:

质量监督方式、范围、计划监督期限等。

6.1.3质量监督机构在首次质量监督活动后及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发送项目法人。

6.2质量监督计划

6.2.1质量监督计划是具体开展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

6.2.2质量监督计划的种类分为总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三种。

总计划在工程开工后编制,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初编制,阶段计划在分期工程实施初期编制。

编写的阶段计划能满足对工程的监督要求时,可不再编写年度计划。

6.2.3质量监督计划编写包括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简要说明;

2质量监督的范围与期限;

3质量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

4质量监督的方式与要求;

5质量监督形式与人员安排。

6.2.4质量监督计划编制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印发至项目法人。

7项目划分确认

7.0.1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7.0.2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7.0.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8质量监督检查

8.1质量体系及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8.1.1质量体系检查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权限,自下而上分层进行检查、复查、核查。

8.1.2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及时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8.1.3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质量体系及质量行为检查前,宜告知项目法人检查时间、要求、内容等。

8.1.4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各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是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出勤情况。

2检查各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监督检查表》(附录I)。

4检查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

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7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时进行了检验认可,是否对工程实体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

8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设备的检查情况。

9检查项目法人对存在问题的组织整改情况等。

8.1.5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行为检查时,应填写《质量体系及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录C);在对其他各参建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体系核查及质量行为检查时,应主要核查项目法人的检查(复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附录D-G),并将检查(核查)结果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附录H)形式告知项目法人。

8.2质量监督检测

8.2.1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8.2.2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8.2.3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

项目法人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3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

8.3.1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质量监督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8.3.2质量监督检查后,质量监督员应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应以文件形式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整改通知。

8.3.3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复质量监督机构。

8.3.4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进行通报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质量核备与核定

9.1一般规定

9.1.1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内容主要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9.1.2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内容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9.1.3核备与核定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施工质量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9.1.4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项目法人质量核备、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或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9.1.5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当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请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9.1.6质量核定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和遗留问题,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反映。

9.2质量核备

9.2.1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核备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参照永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2.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F),项目法人将签证表及相关核备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2.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资料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备查资料;

4监理抽检;

5地质编录;

6测量成果;

7检测试验报告(岩芯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8影像资料;

9其他资料(旁站资料、质量缺陷备案资料等)。

9.2.4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项目法人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1)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3质量核定

9.3.1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核定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核定程序同9.2.4。

9.3.2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核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填写外观质量评定表(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9.3.3单位工程质量核定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2)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9.3.4工程项目质量核定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并填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4),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9.4质量核定检查的主要事项

9.4.1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核定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

9.4.2检查完成工程的规模、标准、等级,设计变更手续。

9.4.3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重点检查基础工程,防渗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主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质量。

检查混凝土裂缝、沉降位移、止水等情况。

9.4.4检查工程资料包括:

1重点检查工程原材料,混凝土试块,基础处理检测,机电产品合格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资料;

2重点检查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3重点检查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4查阅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成果报告,考察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5检查竣工图完成情况;

6检查工程初期运行和观测资料。

9.4.5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10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1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1.1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10.1.2质量监督机构列席验收会议时,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资料。

10.1.3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0.1.4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10.1.5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按9.1.5的规定执行。

10.2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2.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0.2.2阶段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阶段验收的工程进行检测。

10.2.3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员列席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0.2.4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和涉及的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核备)意见等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0.2.5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监督工作、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阶段验收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等内容。

10.3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0.3.2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自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10.3.3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10.3.4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10.3.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10.3.6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10.3.7竣工技术预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3.8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会议。

10.3.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11质量问题处理

11.1质量缺陷备案

11.1.1工程如有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内容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B),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项目法人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1.1.2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11.2质量事故处理

11.2.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及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

11.2.2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应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11.2.3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有关单位审定。

11.2.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1.2.5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重新核定(备)工程质量。

11.3质量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

11.3.1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11.3.2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认真、慎重对待,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11.3.3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追究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