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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胜利油田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处、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打造一支“负责任、能力强、正气足、大作为”的处、科级干部队伍,为油田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六)职位职数化管理原则;

(七)结构合理、配臵科学原则;

(八)权力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九)思想、组织、作风、能力、制度建设统筹抓原则;(十)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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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处级干部由局党委管理。

局党委组织部履行处级干部归口管理部门职能,油田所属单位党委协助局党委管理本单位处级干部。

第五条科级干部由油田所属单位党委负责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实行宏观管理。

各单位组织部门履行科级干部归口管理部门职能。

各单位、部门副总师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科级干部,实行任前预审,其他职位科级干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管理的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交流、教育培训、激励、监督、退出等。

第七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职数化管理,局编制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处、科级干部职数进行核定。

第八条合理配臵、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和保持有梯次的年龄结构、高层次的文化结构、配套合理的专业结构、优势互补的能力结构和相容和谐的气质结构。

第九条处、科级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

原则上,处级党委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处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科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实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油田确定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各单位相应确定科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

准,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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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坚持“十用十不用”,切实把“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好共事、不出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职位上来。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条件

一)处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理想信念坚定,讲党性,顾大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

3、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作出突出贡献。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党务政工等相关业务,熟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5、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协作共事。

6、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艰苦奋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7、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大局意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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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抓大事,善于科学决策,有较强的抓班子带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驾驭复杂局面。

3、党性强、品行好、胸襟宽、讲民主、善集中,讲究领导艺术,知人善任。

科级干部基本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提任为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2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历。

提任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2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历。

2、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处、科级干部应注重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提任处级干部的,应参加过油田青年干部培训班,未经培训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4、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近2年年度考核结论应为优秀。

注重从有基层和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人员中选拔处、科级干部。

处、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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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根据职位性质可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选举制、委派制。

(一)任命制基本程序: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党委决定、任前公示、谈话、办理任免手续。

(二)聘任制基本程序: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党委决定、任前公示、谈话、办理聘任手续。

(三)选举制基本程序:

党内选举由党组织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上级组织部门考察、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上级党组织批复。

选举产生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办理任免手续。

(四)委派制基本程序:

由组织或董事长提名,经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研究决定推荐人选,董事会履行法定手续。

第十四条竞聘方式与程序

把竞聘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方式,新提副处级、科级干部原则上通过竞聘方式产生人选。

竞聘分为公开选拔和内部竞聘两种方式。

(一)公开选拔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选拔职位、报名条件、职位说明、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2、发布公告。

运用多种形式发布公开选拔信息。

3、报名初审。

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要求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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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对报名人员或具备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研究择优推荐报考人选。

5、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测试考评人员。

6、测试考评。

根据选拔职位要求,组织测试、考评,根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

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8、研究聘用。

党委研究确定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影响使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二)内部竞聘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竞聘职位、报名条件、职位说明、竞聘程序、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2、发布公告。

运用多种形式,在单位内部公布竞聘信息。

3、报名推荐。

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推荐。

4、资格审查。

按照报名条件和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对报名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择优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6、陈述答辩及民主考评推荐。

召开竞聘会议,进行陈述答辩,根据竞聘推荐情况,择优确定考察人选。

6

7、组织考察。

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8、研究聘用。

党委研究确定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影响使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一)领导班子调整或全面考核,可按照领导班子设臵职位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也可按照空缺职位推荐。

(二)民主推荐处、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织。

(三)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包含下列程序:

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民主推荐票;统计民主推荐票,进行综合分析。

(四)民主推荐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本级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专业技术、技能序列相应人员,下一级正职干部(规模较小的单位或部门可以扩大到副职或全体人员),职工群众代表(不少于与会人数的30%),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五)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六)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协商确定考察对象。

不是多数群众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组织考察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提任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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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的基本内容。

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

(二)考察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有协管单位的,会同协管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

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本级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专业技术序列相应人员,下一级正职干部(规模较小的单位或部门可以扩大到副职或全体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综合分析评价。

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考察对象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研究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

5、汇报。

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三)实行差额考察制。

根据推荐和测评情况,差额确定考察对象,通过考察比较,好中选优。

(四)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考察对象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测评情况等。

第十七条酝酿与讨论决定

(一)对拟任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二)对拟提任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对拟任人选的任用意见,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四)党委讨论决定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复议的,须经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逐步推行党委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五)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整意见、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需要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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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提任处、科级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一)公示内容。

拟提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拟提任职务、公示起止时间以及举报受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信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公示范围。

一般应在其所在单位公示。

(三)公示方式。

采取网络登载、张贴公告等方式。

(四)公示期。

一般为5至7天,自公示通知正式发布之日算起。

(五)公示举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信、电话、面谈等多种形式反映情况。

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六)公示结果使用。

公示期满,组织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汇总。

对反映影响公示对象提任的问题,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公示或核实问题期满,组织部门及时向党委汇报,作出予以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任职

(一)新提副处级、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对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在宣布任职决定前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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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职时间。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算起;实行选任的,自当选之日算起。

科级干部调整任免后,10天内应向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上级组织部门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价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对双重管理的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核。

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要积极配合好上级组织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坚持主管评价、职工评价与业绩评价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做到量德才、重实绩、听公论。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推进科学发展,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情况;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理论学习、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自身学习、团结协作、廉洁自律、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和调查研究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核方式方法

考核方式主要有全面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跟踪考核、绩效考核等。

任期考核、全面考核时探索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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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考核

全面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其主要程序和方法:

1、听取领导班子及成员述学述职述廉报告。

领导班子及成员对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在全面考核大会上作报告。

2、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推荐后备干部,并收集任期内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

3、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后备干部情况。

4、通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经营管理、规划计划、安全环保等部门了解被考核单位的相关情况。

5、对反映出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6、形成全面考核报告。

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成绩及问题分析、考核评价等级、加强班子建设的建议等;班子成员个体评价、优缺点分析、考核评价等级、提升素质和能力的建议等;后备干部的成熟情况、培养措施及建议等。

7、反馈全面考核情况。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本年度内领导班子及成员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的考核,其主要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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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述学述职述廉报告。

领导班子及成员报告本年度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述学述职述廉,可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上进行。

2、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一般在被评议对象的述职范围内进行。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的,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执行。

3、签署考核意见。

根据干部年度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公正地对干部签署综合评语,作出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副职的综合评语、考核评价由正职签署,副总师和正职的综合评语、考核评价由分管领导签署。

4、组织审核。

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综合测评情况,按照相应权重形成考核结论。

(三)其他考核

1、任期考核是领导班子一个任(聘)期届满时进行的综合性考核。

2、跟踪考核是领导班子调整和重点干部提拔、交流后一定时期内,对其进行考核,跟踪了解情况。

3、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一个周期内领导班子及成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职责和工作绩效等情况。

任期考核、跟踪考核、绩效考核可根据考核任务特点,相应确定具体考核程序、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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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考核结论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级。

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不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以及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和业绩奖金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及成员在考核期间以及考核反馈后,如对考核过程和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组织部门提出申诉。

组织部门应及时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五章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薪酬

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突出职位责任,注重工作业绩,逐步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

(一)处级干部薪酬由基薪、业绩奖金两部分组成。

1、基薪。

主要根据油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人才市场价位、职位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2、业绩奖金。

综合考虑油田整体效益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关系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处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由油田集中管理,基薪按月发放,业绩奖金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兑现。

(二)科级干部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点工资和业绩奖金等部分组成,由所在单位管理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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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实行保健制度

(一)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发现重大疾病,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

(二)休假疗养制度。

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定期安排健康疗养。

第二十九条实行奖励制度。

对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处、科级干部,一般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进行奖励。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根据油田发展需要和干部成长需要,制定处、科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坚持重点培养、择优培养、超前培养、持续培养相结合,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培训,提高处、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的纪律教育、国情和形势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国企领导观,夯实理论基础,增强党性修养,培养战略思维,开阔世界眼光。

第三十二条开展管理能力和职位业务培训,提高处、科级干部履行职责的本领。

对处、科级干部进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对新进班子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以晋职教育和必备的业务知

识、能力培训为重点,提高履职能力;对后备人员进行职位资格培训,加强能力素质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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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教育培训可根据实际,采取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国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中强化研讨交流、案例分析、课题研修,促进干部素质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四条坚持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处、科级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脱产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三十五条处级干部5年累计脱产培训要达到3个月以上,科级干部5年

累计脱产培训要达到2个月以上。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未达到培训时间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干部学习机制。

坚持并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等集体学习制度,倡导通过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促进学习。

坚持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加快推进自主选学,完善学习记录、考勤、考试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成绩。

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学风建设的重点。

坚持严格管理,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学员严格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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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坚持把实践锻炼作为提高处、科级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通过内部轮岗、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到海外项目或其他艰苦复杂环境工作等方式加强培养锻炼。

第七章交流

第四十条按照“优化配臵、改善结构、培养锻炼、加强监管、促进融合”的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工作。

第四十一条交流对象

(一)需要重点培养的;

(二)需要丰富工作经验的;

(三)充实领导力量、改善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需要交流的;(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即处级正职满5年、副职满10年,科级正职满2个任期、副职满3个任期,在热点敏感职位工作必要时满3年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

(六)长期在边远地区、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单位工作的;(七)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二条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组织部门拟定交流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安排与交流干部谈话,办理相应手续。

干部交流应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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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交流工作纪律。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对违反交流纪律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应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障措施。

关心爱护交流干部,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八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

配偶,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四十七条任职回避

(一)处、科级干部与其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分管领导管理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处、科级干部的亲属,不得在其直接主管的部门工作,也不得在本人所在单位机关的组织劳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或在财务、审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工作回避

(一)处、科级干部在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出国审批、考核、任免、奖惩、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薪酬、安臵复转军人、人才引进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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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干部本人应主动向组织说明并自觉回避;本人事先不知道的,组织应通知其回避。

(二)处、科级干部应避免所在单位与其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

(三)处、科级干部所在单位与其亲属进行业务往来时,干部本人应申请回避。

(四)处、科级干部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干部任职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条对需要回避的处、科级干部亲属,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其专业特长,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妥善安排。

遇有特殊情况,一时难以回避的,需经上级批准。

不得借回避调整之机变相提拔亲属。

第五十一条新任用或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单位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职务变化、婚姻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按管理权限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五十二条处、科级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章思想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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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处、科级领导班子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中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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