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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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精选

  一、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订本制度。

  二、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三、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得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5年。

  四、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五、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在规定地点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监测、评价、存档、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要及时上报。

  七、按规定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双签字,资料保存5年。

  八、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监控伤害。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前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防止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工程。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

  (三)不能燃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平安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那么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处分。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本方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本方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医院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扩散、危害人体健康。

  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临床与辅助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标准?

制定本制度。

  4.1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和职责

  4.1.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感染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总务处和医院感染管理处主任组成。

  4.1.2医院感染管理处负责各项相关制度落实的日常监督、技术指导及全员培训。

  4.1.3医院感染管理处与医务处、护理部、总务处和门诊部共同负责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有关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记录工作的检查。

  4.1.4总务处指派专人负责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所产生医疗废物和其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存及暂存处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4.2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暂存

  4.2.1科主任及护士长认真组织科室学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做好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杜绝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买卖等现象,具体监督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处、总务处、护理部、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4.2.2科室产生医疗废物后医务人员应进行正确分类,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中,锐器放入锐器盒中,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4.2.3医疗废物暂存在科室的非公共场所(科室暂存在处置室),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楼道、水房或医护人员视野范围之外,不得将医疗废物置于无人监管的状况,以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

  4.2.4各科室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原那么在暂存地点设置专用的盛装容器,保持医疗废物桶及周围环境干净,在容器外表有警示和文字标识。

  4.2.5生活垃圾存放到黑色包装袋中。

感染性医疗废物存放在黄色装袋中;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4.2.6损伤性废物如注射针头、头皮针、缝合针、手术刀、锯、备皮刀、安瓿等产生后统一盛放在利器盒内,防止锐器伤等事故的发生,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

  4.2.7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多重耐药菌感染的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均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封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4.2.8微生物室用后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废弃的平皿,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4.2.9医疗废物塑料袋满3/4时进行封口,并在封口处粘贴医疗废物专用标识,标明产生的科室、日期、数量(包)和医疗废物种类,收集人员与科室负责人当面交接记录齐全,联单保存三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燃烧处理。

  4.3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交接

  4.3.1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与运送医疗废物,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

  4.3.2收集运送人员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帽子、口罩、手套等),与科室负责人员当面交接,清点医疗废物包装袋(包)和利器盒的数量,检查包装袋完好和密封性,确认包装容器没有超量盛装(不得超过包装袋容量的3/4)后进行封装,封口处粘贴医疗废物标识,并在?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登记本?

上记录签名,收集人员有权拒绝收集和转送没有标识的医用废物(袋),交接记录科室保存三年。

  4.3.3收集运送人员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发现容器、医疗废物袋密封不严或破损等情况,应增加一层包装,确保包装的密封性。

  4.3.4收集运送人员应将密封包装后的利器盒及包装袋放入周转箱中,不得仅使用包装袋运送,收集运送人员有权拒绝收集没有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

  4.3.5每日收集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一次,保持清洁无污迹。

  4.4医疗废物的暂存管理和对外交接

  4.4.1总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同时设置医疗废物、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4.4.2严禁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外堆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冷冻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4.4.3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将收集运送的医疗废物与暂存处管理人员进行交接,并在?

医疗废物收集与暂存处交接联单?

上记录签名。

  4.4.4医疗废物暂存点管理人员每天对暂存点环境进行消毒2次。

  4.4.5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总务处对交接记录资料保存三年。

  4.5.6院感处、总务处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每年培训一次。

  4.6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及应急处理

  4.6.1由医院感染管理处、总务处进行日常性监督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4.6.2在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后,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催促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经济处分。

  4.6.3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故时,发现部门应立即上报院内医院感染管理处,医院感染管理处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同时向主管院长、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到达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7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5.1医疗废物: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5.2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医疗废物包括:

  5.2.1肝病门诊、肠道门诊以及根据疫情需要临时设置的诊疗区所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废物(不包括污泥、污水和放射性废物)。

  5.2.2医院其他部门在诊疗活动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不包括污泥、污水和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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