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采气厂安全目视化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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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采气厂安全目视化管理细则

第三采气厂安全目视化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第三采气厂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三采气厂所属各单位,以及各类承包商的安全目视化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和上锁、挂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每月必须检查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五条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常用标准名称如下:

(一)GB2893-2008安全色

(二)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三)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

(四)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一部分总则

(五)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六)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七)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八)SY6355-1998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九)Q/SY134-2005石油化工管道安全标志色管理规范

(一十)Q/SY1129-2007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

(一十一)SY/T0043-2006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

(一十二)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一十三)Q/SY169-2007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目视化管理:

通过颜色、标识、标签等方式区分或鉴别工器具、工艺设备的使用状态、特性,以及生产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人员身份及资质等,用上牌、挂锁的目视方式控制、隔离生产工艺流程中任何形式的能量的现场安全管理方法。

第七条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第八条对比色: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

第九条目视标签:

用于鉴别作业人员作业资质,随身佩戴,醒目可视的标签。

第十条上锁:

指正常生产、技改、检修等作业时,通过对关键部位(如安全阀一次阀、处理厂低点排污、凝析油装车流程等)进行上锁,以防止人为误操作,降低风险的一种措施。

通常用于流动介质系统或电路系统上锁。

对流动的介质系统(包括天然气、生产污水、危险化学品等)通过对阀门上锁来完成。

对于电气设备,通过对断路器、锁箱上锁或断开设备插头来完成。

上锁简而言之即用锁定的明示方式来防止无关人员随便操作隔离的动力源或者设备,确保生产、检修技改等各项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挂牌:

使用警示标牌并通过填写提示信息如“危险,禁止操作”等来警告别人禁止操作此设备。

第十二条危险能量:

若不加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电、机械、化学、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能量。

第十三条隔离:

将阀件、电器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危险能量的物料不能释放的措施。

第十四条隔离装置:

防止危险能量和物料传递或释放的机械装置,如电路隔离开关、断开电源或保险开关、管道阀门、盲板、机械阻塞或用于阻塞、隔离能源的类似装置。

第十五条个人锁:

用于锁住单个隔离点或锁箱的标有个人姓名的安全锁,每人只有一把,供个人专用。

第十六条集体锁:

用于锁住隔离点并配有锁箱的安全锁,集体锁可以是一把钥匙配一把锁,也可以是一把钥匙配多把锁。

第十七条上锁设施:

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钩、缆索、链条等。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

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操作的厂内员工。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

对已经进行能量或物料隔离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使设备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人员,可以是承包商人员,也可以是操作人员。

第二十条工器具:

本细则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移动式梯子。

第三章职责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制定本细则,并提供咨询、支持以及组织月、季、年度考核,各生产单位负责实施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厂生产运行科、技术管理科、物资采办站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落实细则的资源保障。

第二十三条厂属各基层单位HSE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负责推行、实施本细则,提供培训、指导和日常检查考核,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厂内员工和相关承包商人员接受安全目视化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准确理解并实施目视化管理,并对本办法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人员目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服装颜色,油气生产、井下作业、维修和地面工程建设的内部员工工作服装为红色。

承包(服务)商员工进入各类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第三采气厂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颜色

(一)管理人员佩戴的安全帽为白色;

(二)安全监督人员佩戴的安全帽为黄色;

(三)操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为红色;

(四)外来参观、检查人员等的安全帽为蓝色;

(五)承包服务商员工佩戴的安全帽应与第三采气厂厂内员工有所区别。

第二十七条入厂(场、站)许可证

(一)所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均应经过安全培训,佩戴入厂许可证。

(二)第三采气厂各基层生产单位员工佩戴“员工安全上岗证”。

具体执行《第三采气厂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细则》相关规定。

(三)外来施工、维保人员佩戴“限期入厂(场)许可证”。

许可证信息应包括单位、姓名、岗位、有效时段、编号及个人照片等。

(四)一天以内(含一天)的“限期入厂(场)许可证”由各基层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核发放。

(五)二天以上(含二天)的“限期入厂(场)许可证”由各基层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发放。

厂质量安全环保科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可再次进行强化培训教育。

(六)临时外来人员(含参观、检查、指导和实习人员)佩戴统一格式的“临时入厂许可证”,许可证信息应包括进场须知、危险提示、应急撤离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并经厂相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安全培训合格,佩戴特种作业资格目视标签。

标签应有作业人员姓名、作业工种、资质有效期等信息,标签应简单醒目,不得影响正常作业。

第五章工器具目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脚手架在安装、使用和拆除的作业过程中,须用标牌标明脚手架是否处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状态,限制使用时应注明限制使用条件。

第三十条压缩气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关警示标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用标牌标明气瓶的状态(满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三十一条除压缩气瓶、脚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查合格的标签。

检查不合格、超期未检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所有工器具的使用者应在使用之前再次进行目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所有工器具,包括本细则定义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应该做到定置定位、有形摆放。

第六章设备设施目视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可包括设备基本信息(设备名称、编号、特性)、责任人以及使用状态等内容,对误操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在旁边设置提示安全操作的标准操作程序目视化看板。

第三十四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必须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的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防止腐蚀设备、设施。

第七章工艺目视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线、阀门的着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同时在工艺管线上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在控制阀门上可悬挂含有工位号(编号)、使用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耐用标签。

第三十七条应在仪表控制及指示装置上标注控制按钮、开关、显示仪的名称,厂房或控制室内用于照明、通风、报警等设备的电气按钮、开关都应标注控制对象。

第三十八条遥控和远程仪表控制系统,必须在现场指示仪表上标识出实际参数控制范围,粘贴校验合格标签。

远程仪表在现场必须有显示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八章作业生产现场目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生产作业区域必须使用红、黄指示线划分不同的危险状况,红色指示线警示有危险,未经许可禁止进入;黄色指示线提示有危险,进入时注意。

第四十条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须根据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隔离,隔离分为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

(一)实施警告性隔离时,应采用安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安全专用隔离带应固定在稳固立柱上并距离地面1.2米。

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施工、维修区域、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实施保护性隔离时,应采用围栏、盖板等隔离措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专用隔离带和围栏应确保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对于有喷溅、喷洒的区域,应有足够的隔离空间。

所有隔离设施应在危险消除后及时拆除。

第四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长期使用的机具、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标识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

第九章上锁挂牌目视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上锁是用来确保任何员工在正常生产及施工作业任务前,设备、流程等关键部位依照有关方案已被锁定、隔离或处于停止状态,生产设施设备不会受员工误操作增加安全风险,员工不会受到不可预料的能源恢复、开机或被贮存的能量释放所造成的伤害。

第四十五条正常生产过程中锁具、警示牌的管理由各单位按照危险级别分别由主管领导、安全员、车间或班站负责人、员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锁管理:

(一)各基层生产单位安全员为安全锁具的管理者(集气站根据生产需要配发适量锁具,集气站站长作为管理人员),每天根据生产作业安排配发锁具给相应的作业人员,配发时必须详细进行登记,并在每把锁具上写明使用者姓名,作业过程中只限本人使用,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回收,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二)使用集体锁时,应在锁箱的上锁清单上标明上锁的系统或设备名称、编号、日期、原因等信息,锁和钥匙应有唯一对应的编号;集体锁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危险警示标牌的设计应与其他标牌有明显的区别。

警示标牌应包括标准化用语(如“危险,禁止操作”或“危险,XX不准去除”)。

危险警示标牌应标明员工姓名、联系方式、上锁日期、隔离点及理由。

危险警示标牌不能涂改,一次性使用,并满足上锁使用环境和期限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使用后的标牌对能重复使用的要及时清理,确保下次使用,对一次性标牌应集中销毁,避免误用。

危险警示标牌除了用于指明危险能量和物料的上锁挂牌隔离点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员工在领取危险警示牌时要确认未填写任何信息。

第四十九条如果保存有备用钥匙,应制定有备用钥匙控制程序,原则上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拆锁时使用,其他任何时候,除备用钥匙保管人外,任何人都不能接触到备用钥匙。

严禁私自配置备用钥匙。

第五十条上锁设施的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章正常生产上锁挂牌

第五十一条正常生产中的上锁挂牌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设备安全阀投用后,确保其上、下游阀门打开,并对阀门上锁,避免误关闭。

(二)对处理厂关键部位进行上锁。

关键部位包括低点排污甩头;甲醇、凝析油装车流程;氮气吹扫管线甩头;危化品罐体底部排污阀门(如丙烷储罐底部排污阀门);气开阀仪表风阀门等。

(三)对集气站重点上锁部位包括污水罐快开阀门、甲醇罐底部排污阀门等。

第十一章特殊作业上锁挂牌

第五十二条检修、技改等特殊作业时上锁挂牌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作业前,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员都应确定隔离已到位并已上锁挂牌,与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沟通。

整个作业期间(包括交接班),应始终保持上锁挂牌。

(二)上锁挂牌应由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本人进行,并经现场监护人确认,保证安全锁和标牌置于正确的位置上。

特殊情形下,本人上锁有困难时,应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代为上锁。

个人锁钥匙应由作业人员本人保管,集体锁钥匙由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共同保管。

(三)为确保作业安全,作业人员可要求增加额外的隔离、上锁挂牌。

作业人员对隔离、上锁的有效性怀疑时,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点再做一次测试。

第五十三条如果隔离能量的装置能够被上锁,必须使用上锁的锁具。

使用安全锁时,应随锁附上“危险,禁止操作”的警示标牌,上锁必挂牌。

在特殊情况下,如特殊尺寸的阀门或电源开关无法上锁时,经确认,并获得书面批准后,可只挂警示标牌而不用上锁,但应采用其他辅助手段,包括取下保险丝、断开控制开关、打开附加的断路装置、取下阀门手柄来减少误操作的可能性,达到与上锁相当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上锁挂牌后,应通过检测确定危险能量和物料已去除或已被隔离,否则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来源都应认为是没有被消除的。

对所有存在电气危害的,断电后应实施验电或放电接地检验。

第五十五条为防止进行检维修、技改等特殊作业时由于误操作给施工作业过程带来安全风险,隔离点的辨识、隔离及隔离方案制定等应由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或三方对关键部位进行上锁挂牌及施工前后按照上锁点清单进行逐一确认。

隔离方案应明确体现在施工方案中。

第五十六条锁具的选用:

应针对不同的隔离装置,采用不同的锁具进行锁定。

其中阀门类锁具可采用万用阀门锁、微型缆索等进行锁定;电路锁可采用卡箍式断路器锁、特大型断路器锁、开关组锁具、微型断路器锁等进行锁定;锁具配合上锁设施(如锁钩等)共同使用。

第五十七条上锁步骤:

(一)辨识。

作业前,为避免危险能量和物料意外释放可能导致的危害,应辨识作业区域内设备、系统或环境内所有的安全能量和物料的来源及类型,并确定有效隔离点。

(二)隔离。

根据辨识出的危险能量和物料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编制隔离方案,明确隔离方式、隔离点及上锁点清单。

隔离方案、隔离方式及隔离点可在其他施工方案中体现,锁点清单必须在方案中单独制定,以便进行施工前确认。

1、根据危险能量和物料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装置。

隔离装置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内容:

⑴满足特殊需要的专用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⑵安装上锁装置的技术要求;

⑶按钮、选择开关和其他控制线路装置不能作为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⑷控制阀和电磁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和电磁阀进行隔离,应按《第三采气厂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专门的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隔离;

⑸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系统设计、配置或安装等原因,造成能量可能再积聚(如阀门内漏);

⑹系统或设备包括贮存能量(如弹簧、飞轮、重力效应或电容器)时,应释放贮存的能量或使用组件阻塞;

⑺在复杂或高能电力系统中,应考虑安装防护性接地。

2、根据上锁点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设施选择合适的安全锁、填写警示标牌,对上锁点上锁挂牌。

(三)确认。

上锁挂牌后要确认危险能量和物料已被隔离或去除。

确认方式如下:

1、观察压力表、压变、液位计等,确认容器或管道等贮存的危险能量已被去除或阻塞;

2、目视确认连接件已断开,转动设备已停止转动;

3、对暴露于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检查电源导线已断开,所有上锁必须实物断开且经测试无电压存在;

4、有条件进行试验的,应通过正常启动或其他非常规的运转方式对设备进行试验。

在进行试验时,应屏蔽所有可能会阻止设备启动或移动的限制条件。

对设备进行试验前,应清理该设备周围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上锁方式:

(一)单个隔离点上锁有两种形式:

1、单人作业单个隔离点上锁:

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用各自个人锁对隔离点进行上锁挂牌,并经监护人现场确认;

2、多人共同作业对单个隔离点的上锁有两种方式:

所有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将个人锁锁在隔离点上;或者使用集体锁对隔离点上锁,集体锁钥匙放置于锁箱内,所有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个人锁上锁于锁箱,上锁挂牌后必须经监护人现场确认方可施工。

(二)多个隔离点上锁

用集体锁对所有隔离点进行上锁挂牌,集体锁钥匙放置于锁箱内,所有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个人锁对锁箱进行上锁挂牌。

(三)电气上锁

对电气隔离点由电气专业人员上锁挂牌及测试,作业人员及现场监护人确认。

电气上锁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主电源开关是电气驱动设备主要上锁点,附属的控制设备如现场启动/停止开关不可作为上锁点;

2、若电压低于220V,拔掉电源插头可视为有效隔离,若插头不在作业人员视线范围内,应对插头上锁挂牌,以阻止他人误插;

3、采用保险丝、继电器控制盘供电方式的回路,无法上锁时,应装上无保险丝的熔断器并加警示标牌;

4、若必须在裸露的电气导线或组件上工作时,上一级电气开关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断开或目视确认开关已断开,若无法目视开关状态时,可以将保险丝拿掉或测电压或拆线来替代;

5、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用电设备,不能仅依靠现场的启动按钮来测试确认电源是否断开,远程控制端必须置于“就地”或“断开”状态并上锁挂牌。

第五十九条解锁

(一)正常解锁。

上锁者本人进行的解锁。

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业完成后,操作人员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每个上锁挂牌的人员应亲自去解锁,他人不得替代;

2、涉及多个作业人员的解锁,应在所有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并解锁后,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解除集体锁及标牌并按照上锁清单逐一确认。

(二)非正常拆锁。

上锁者本人不在场或没有解锁钥匙时,且其警示标牌或安全锁需要移去时的解锁。

拆锁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与锁的所有人联系并取得其允许;

2、经操作单位和作业单位双方现场负责人确认下属内容后方可拆卸:

⑴确认上锁的理由;

⑵确认目前工作状况;

⑶检查过相关设备;

⑷确认解除该锁及标牌是安全的;

⑸在该员工回到岗位,告知其本人。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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