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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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证

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等次和程序,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执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准予下一年度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公证处对所属执业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公证员执业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逐级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执业公证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公证员下一年度不得执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公证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经查证属实,由省司法厅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二)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停止执业期限未满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并经省司法厅批准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任命担任公证员职务,首次申领公证员执业证书,且执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考核依据;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公证处的,由其变更后的公证处进行考核,之前的执业情况,由原公证处提供;

(三)公证员因公派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仍由原公证处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当年已到法定执业最高年龄,公证处应当停止其该公证员执业,并按有关规定提请免职。

其考核结果不上报相关部门审核和确认;

(五)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考核;

(六)公证处因执业公证员不足二名,不具备设立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暂停执业的,其公证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九条考核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办证质量、办证数量、卷宗归档、履行公证协会义务、参加培训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和开拓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公证工作要求的;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或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的考核实行个人总结与领导评定相结合。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公证员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

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处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工作表现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公证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证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公证管理人员负责,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三)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处的考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由省司法厅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证员经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由省司法厅进行核准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公证员姓名、所在公证机构名称、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及专业、身份证号、执业证书号、执业类别、执业区域、考核等次。

同时在公证员所持《云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证书》上填写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加盖确定单位印章,并在省级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由公证处或公证员承担。

第十四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云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证书;

(四)公证员参加培训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手续,由各州、市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到省司法厅办理,除提供被考核公证员个人所需材料外,同时还要提供本州、市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公证员名册、公证员考核统计表。

第十六条公证员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公证处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在公证处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考核小组由公证处负责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及公证处其他公证人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公证处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本公证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查公证处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处理公证员对考核等次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考核。

严禁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束后,公证处应将考核工作总结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执业公证员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的应当暂停执业,其《公证员执业证书》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对暂停执业有疑义的可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突出问题的情形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同时由本人制定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发现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设区的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证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将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审查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公证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公证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自己的年度考核标准和方案,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表、云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证书,由云南省司法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1996年4月15日印发的《云南省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云司证字[1996]第8号)同时废止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表

(年度)

 

姓名:

执业公证处:

 

云南省司法厅制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党派

职务

职称

执业类别

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

被任命担任公证员时间

取得涉外

资格时间

申领执业证时间

其他

论文发表情况

外语程度

 

 

年度办证

量及收费

总件数

国内公证

涉外公证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件)

年收费总额(元)

民事

经济

民事

经济

 

办证质量(件)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错证

假证

变更执业公证机构情况

原公证机构(单位)名称

现公证机构名称

变更时间

参加公证

业务培训

情况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

 

本人年度工作小结

 

 

签名:

年月日

公证处考核评语和等次

 

年月日

所在地司法局意见

州市司法局意见

省司法厅意见

说明

1、此表由被考核人按所列项目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二份)。

有些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2、填写本表,字迹要端正、清晰,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3、公证员年度工作小结应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考核情况

公证员

总数

参加考

核人数

 

优秀

办理涉外业务人数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不定等次人数

不足二名数

 

立案审查人数

原公证

机构考核人数

已到法定执业最高年龄人数

 

公证员占行政编制人数

 

公证员占事

业编制人数

公证员聘用制人数

公证员

反聘人数

公证处建立

党支部数

 

中共党员

民主党派

考核公证员学历情况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大专学历

高中以下学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双学士

法律

本科

非法律本科

法律

大专

非法律大专

高中或中专

初中

考核公证员性别及年龄结构情况

30岁以下

31-40岁

41-50岁

51-60岁

61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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