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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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编号:

版本:

 

xxx汽车修理厂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xxx汽车修理厂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汽车修理厂各部门及作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xxx汽车修理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3)《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3.2术语

本制度不涉及相关术语。

4详细规定

4.1从事危险品生产的人员必备要求

(1)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操作证。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2)必须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熟练、正确地使用消防与安全设施,当发现事故苗头时,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3)操作中能做到严、细、稳、准,对危险品应轻拿轻放。

当发生异声异状时能立即停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然后报告班组长,事后做出完整的记录。

(4)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现场交接班制度、工艺纪律,能严格执行工艺指令和安全操作法,不自由操作和未经试验批准轻易改变工艺规程。

工艺记录、交接班记录填写准确、及时、真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弄虚作假。

(5)关键岗位(起爆具生产熔药、混药,导爆索生产覆塑,雷管生产装压药、卡口等工序),必须配备思想、技术、身体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并不得随意调动。

4.2安全用火管理

(1)在xxx汽车修理厂下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4.3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用火作业要求

5.1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7)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9)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1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1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5.2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4)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3用火作业许可(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3)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用火作业审批

(1)特殊危险用火作业的审批。

特殊危险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用火作业,由施工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后上报。

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企业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董事长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2)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3)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4)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附则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xxx汽车修理厂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xxx汽车修理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引用标准

(1)《化学品生产单位有限空间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4《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4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1)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进入有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提出申请。

2)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在有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填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4)进入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4)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

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设施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6)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企业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入有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5)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机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9)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0)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进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1)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2)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4)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职责要求

6.1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4)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汽车修理厂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xxx汽车修理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

(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要求

(1)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一年。

(3)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5)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6)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9)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10)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11)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12)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附则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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