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237629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docx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40393)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

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有关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

平方米)

项目规模

3班

6班

9班

12班

园舍占地面积

999

2750

3931

5058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2平方米)

270(生均3平方米)

360

540

720

集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

81(生均0.9平方米)

360

540

720

用地总面积

1350

3470

5011

6498

生均用地面积

15

19.28

18.56

18.05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第18条及说明)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护栏应不低于1.2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

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

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表2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单位:

平方米)

序号

名 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3班

6班

9班

12班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活动及辅助用房

1

活动室

60

3(45)

135

6

360

9

540

12

720

2

寝室

54

3(45)

135

6

324

9

486

12

648

3

卫生间

15

3

45

6

90

9

135

12

180

4

衣帽及教具储藏室

9

--

--

6

54

9

81

12

108

5

音体活动室

--

1

60

1

120

1

140

1

160

使用面积小计

--

--

375

--

948

--

1382

--

1816

建筑面积小计

--

--

536

--

1580

--

2303

--

3026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5.96

--

8.78

--

8.53

--

8.41

办公及辅助用房

1

办公室

--

1

30

1

75

1

115

1

150

2

资料兼会议室

--

--

--

1

20

1

25

1

30

3

晨检、门卫

传达室

--

1

15

1

18

1

21

1

24

4

保健及观察室

--

1

15

1

20

1

25

1

30

5

配电间

--

--

--

1

8

1

10

1

12

6

总储藏室

--

--

--

1

20

1

25

1

30

7

教职工卫生间

--

--

--

1

16

1

20

1

24

使用面积小计

--

--

60

--

177

--

241

--

300

建筑面积小计

--

--

86

--

295

--

402

--

500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0.96

--

1.64

--

1.49

--

1.39

生活用房

1

厨房--

1

60

1

77

1

90

1

102

2

开水、消毒间

--

1

6

1

8

1

10

1

12

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

1

6

1

12

1

16

1

20

使用面积小计

--

--

72

--

97

--

116

--

134

建筑面积小计

103

162

193

223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14

--

0.90

--

0.71

--

0.62

使用面积合计--

--

507

--

1222

--

1739

--

2250

总建筑面积--

--

725

--

2037

--

2898

--

3749

生均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8.06

--

11.32

--

10.73

--

10.41

注:

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根据幼儿园的实际需要确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第21、22、23条)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 (设施设备标准)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标体系2009)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应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嬉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

嬉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

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

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标体系2009)

(一)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

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

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三)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

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

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

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五)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

第九条(教玩具配备标准)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

(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1992)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 (教职工队伍标准)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

15。

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医务保健人员每园一般配1名,幼儿数超过200名的可增配1名。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热爱儿童,为人师表,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受过刑事处罚者、有精神病史者、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中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

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安保人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安徽省关于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2012)

七、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办园经费标准)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民办幼儿园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产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

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市、县城民办幼儿园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府所在地民办幼儿园不少于4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办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多元化。

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民办幼儿园房地产产权应当清晰。

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八、规范办园标准

 第十二条(申报办园的保教标准)申办办园许可证须提交符合国家和省规范办园政策规定的规范办园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内容应包括:

规范办园主要政策、承诺事项、具体措施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保教活动学期计划、保教活动月计划、保教活动周计划、一日活动常规安排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游戏活动学期安排等。

第十三条(办园命名要求)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须以“X幼儿园”词语格式命名,不得采用其他词语格式命名。

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中国”、“中心”等夸大宣传的词汇,不得冠以“X省”、“X市”、“X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科技”、“蒙氏”、“实验”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内容的词汇,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用意。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者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消防、卫生、校车标准)幼儿园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

幼儿园须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教环境标准)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应当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幼教点的标准

第十七条 幼教点的场地、活动室及设施设备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有独立的院落,有独立的出入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满足教师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幼儿厕所、洗手场所及设备;有安全适用的幼儿桌、椅及其他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膳食的,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大型户外玩具不少于1组,可供每个幼儿成套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每班不少于5种,小型体育活动器械(人均1件)班均不少于10种,鼓励自制玩教具;教师有3种以上教师指导用书,幼儿阅读的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4册;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多媒体设备、音乐设备和电教设备。

第十八条 幼教点的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规范办园、安全卫生的标准,等同于幼儿园同类项目的基本办园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