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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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福建省地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与后果
处罚种类及幅度
1.1
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出港前且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缺职务船员2人及以下且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以未按规定配备的每名职务船员4000元,一般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缺职务船员3人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二等及以上船舶无职务船员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2
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出港前且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缺职务船员2人及以下且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以未按规定配备的每名职务船员4000元,一般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缺职务船员3人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二等及以上船舶无职务船员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3
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未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4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或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5
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出港前且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个别船员未携带且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以未携带的每名职务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绝出示检查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6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或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7
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在重要节日少量饮酒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少量饮酒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处以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酗酒或多名船员饮酒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酒后驾驶船舶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8
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单人少量并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多名或是当班职务船员的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1.9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或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2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法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指使、强令船员违法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轻微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或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3
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或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4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轻微
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通报批评)
一般
现场检查发现的
检验费1倍的罚款
较重
营运检验发现的
检验费2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检验费3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检验费5倍的罚款
5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
违法所得2倍或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船舶检验证书的
违法所得3倍或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买卖船舶检验证书的或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违法所得4倍或处以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5倍或处以5万元罚款
6
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或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违法所得2倍或处以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违法所得3倍或处以1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万元罚款
严重
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违法所得4倍或处以1.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5倍或处以2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5万元罚款
7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
违法所得2倍或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船舶登记证书的
违法所得3倍或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买卖船舶登记证书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违法所得4倍或处以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5倍或处以5万元罚款
8.1
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未持证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2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5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8.2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未持证每名职务船员4000元、一般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4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8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8.3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证不符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2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5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8.4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持失效证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2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5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8.5
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未持证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2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5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8.6
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未持证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2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5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8.7
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轻微
开航前已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能主动及时纠正的
减轻,对两者处罚按每名船员2000元罚款
一般
本航次无法及时纠正的
处以责任人2000元,单位1万元罚款
较重
半年内2次以上的
处以责任人5000元,单位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1万元,单位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责任人2万元,单位10万元罚款
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发现前已经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的
违法所得2倍或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船员适任证书的
违法所得3倍或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买卖船员适任证书的或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违法所得4倍或处以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5倍或处以5万元罚款
10.1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边缘轻微破损并能主动立即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旗面破损20%或污损、悬挂错误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
拒不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3万元罚款,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10.2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轻微
能主动立即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无法立即纠正或故意遮盖、涂改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
拒不纠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媒体、群众影响的
处以3万元罚款,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
特别严重
暴力抗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5万元罚款,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10.3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