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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规程和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它管理人员“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同时,接受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6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8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9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0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1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1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矿山利用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爆破、卷扬机、通风、尾矿、水泵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公司或分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分公司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安全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安全科、安全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申报

2.1企业各车间、科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3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4安技环保处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2.5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2.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漏斗放料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山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班中要时刻检查防护用品、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7、放料时出现较大粉尘飞扬时,要进行洒水压尘、加强排风,待粉尘浓度降到符合要求时再进行作业。

8、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上报负责人。

9、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

 

 

 

装矿(渣)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山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O浓度、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速,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

5、作业前要对作业面进行用水冲洗,将工作帮、顶粉尘冲净,对矿(渣)堆进行洒水,将粉尘打湿,避免粉尘飞扬。

6、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上报负责人。

7、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

 

 

 

 

 

破碎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山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必须首先开启除尘设施、设备进行除尘。

7、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喷水设施正常使用。

 

 

 

 

 

 

皮带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山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班中要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7、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

 

 

 

 

 

 

 

筛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山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产尘进行洒水,加强通风,不断进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不定时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7、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及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有公告和警示标识,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

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

二、职业病前期预防

1、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2、作业场所应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设施。

3、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布局合理,要符合有害与无害相分开的原则。

4、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

1、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所有运矿(岩)转载点必须设完善的喷雾装置。

3、井下放炮实行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放炮后洒水冲洗巷帮。

4、采掘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效果要达到要求。

5、每月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1次粉尘浓度测定

6、综合防尘措施要纳入采、掘作业规程中。

7、加强对有毒气体、噪声的监测。

四、职业病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以确诊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发生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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