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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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新修订

大柳塔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确保司乘人员、车辆及所载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以及道路畅通,根据公司入井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

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在大柳塔煤矿运行的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lOOOPPm、800PPm。

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C,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C。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机电信息中心是矿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负

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项修、大修管理。

4.设置专职的辅助运输主管,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现场运行及监督检查,并将辅助运输纳入月度机电检查考核工作中。

5.负责定期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6.负责防爆车辆的防爆完好管理。

7.负责对专业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安全办职责

1.负责监察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负责监察管理部门业务保安职责的执行情况。

3.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4.负责监察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负责井口区域车辆交通管理。

6.负责出入井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

第六条车队是矿辅助运输车辆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运行、点检、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项修、大修计划的申报。

其职责:

1.负责建立车队班组管理组织机构,

2.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承担矿升入井人员的运送;材料、配件的运输;矿务工程用车等。

3.负责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的责任制,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4.负责矿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并建立各种车辆运行记录和车辆台帐。

5.负责矿生产用车的调度管理。

第七条准备队职责:

负责两井辅助运输设施的安设与维护,警示牌

板、路标的安设与维护。

第八条通风队职责:

负责所有车辆车载瓦斯传感器的检验与标校。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

C1证及以上,经矿井入井安全培训,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检查和生产指挥车辆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其它车辆必须专职驾驶员驾驶。

安全办对自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自驾人员、新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驾驶员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时精神状态良好。

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安全帽、定位仪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

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六条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参照《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

第十八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九条车队按照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进行挂牌管理。

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和两个阻车器。

第二十一条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符合要求的车型,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二十二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

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二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要紧靠一帮站立,用矿灯晃动示意司机自己的位置,待车辆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进入交叉口、转弯处、洗车点等地点必须减速、鸣笛、变光。

上述地点严禁任何人员停留,并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

第二十六条车辆起步、倒车前必须鸣笛警示。

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七条下坡时车速不超过15km/h,严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第二十八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

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三十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一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二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四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1)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2)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让行。

(3)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2.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六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

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

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车,挂档,设好阻车器。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不得停车。

3.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4.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2.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

3.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乘坐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4.司乘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后询问,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5.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6.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乘车人员身体各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第三十八条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载。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5.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2.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3.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4.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5.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6.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四十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2.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

光标志,道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3.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4.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5.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

识牌。

6.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在车辆可能进入的硐室、巷道等地段作业时,在入口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施工地点用反光圆锥将作业区域与行车区域隔离。

第四十一条主要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绿灯亮,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

2.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

3.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四十二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912系列车、ED系列车、支架搬

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和装载机等)运行特别规定:

1.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3.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

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可以停止的工程及车辆暂停入井。

4.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

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5.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6.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7.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8.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

9.所有特种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矿指定路线行驶。

综采回撤安装期间具

体规定由调度指挥中心另行制订下发

10.特种车辆行进途中遇人时,司机必须提前10米停车,随后主

动发出让人通过的明确信号,待人员安全通过并离开车辆10米以外时方

可继续行车;行使的车辆和巷帮之间严禁站人;特种车辆经过风门时,所有人员应站在距该风门10米以外地点,禁止人员紧贴风门等待或指挥特种车辆通过。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第四十三条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

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对井下行车路线进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分为:

红、黄、蓝、绿4种,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蓝色表示指令,绿色表示提示。

各类图样、基本尺寸及设置安装规范参考《安健环标识/标志设置标准(第I版)》

1.禁止类标识标志

图形符号

名称

设置地点

禁止车辆长时

停放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的地方,如井口等。

1

a

L检查

J

1

停车检杳

用于车辆检查时

o

禁止驶入

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

减速让行

交叉道路的次要道路路口,井下巷道交叉路口的支巷口前适当位置

©

限宽3米

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

方,

注:

限宽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

限高3.5米

最大容许咼度受限制的地方

注:

限咼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公路或井下辅运巷道需要

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

八、、

注:

限速可根据实际需要

设定

2.警告类标识标志

4

路滑

易结冰路面

上陡坡

进入道路(巷道)陡坡向上地段前的适当位置

下陡坡

进入道路(巷道)陡坡向下地段前的适当位置

A

车辆慢行

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

段以前10米处

4

施工

临时施工路段前30米

3.指令类标识标志

4.

道路的急弯、陡坡、视线不

必须鸣喇叭良路段及井下行车巷道交叉

点前10米处

向左转弯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或

行车巷道口之前10米处

5.

 

样为准。

5.道路标识

1).划线

名称

图例

划线范围

线条规格

黄色分界

线

———

双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在车道分界线。

宽度100-150mm,

每段线长600mm,间

隔900mm。

2).反光道钉/贴

a.井下混凝土路面设置反光道钉标志时,间隔距离为10米

b.井下两帮设置反光标志时,间隔距离为10米。

iiiiII

c.综采、连采区段行车巷道管路托架上贴设红色反光标志,间隔距离

为5-6米

第五章应急避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应急避险设施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要因地制宜地装设防撞设施,确保车辆失控后人员安全避险。

第四十五条井下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要醒目、齐全;特别是井下主要行车的特殊路段,如:

交叉路口、T型路口、拐弯处的标示标志、警示装置准备队要定期维护。

第四十六条车队负责车辆运行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全车灯光突然无电、转向突然失灵、传动轴突然断裂、前轮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结冰、油污、稀泥等侧滑、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且要严格实施。

第六章内业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各种车辆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专职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定期保养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运行故障检修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

第五十条建立两井辅助运输线路图。

第五^一条建立健全司驾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井下行车会车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车辆台帐。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辅助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

式,检查考核结果纳入车队月度机电考核中。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给予车队罚款500元,对专业化服务按月度考核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包机人罚款100兀。

2.保护装置失灵,发现一次对包机人罚款100元,对车队罚款500元;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包机人罚款200元,对车队罚款2000元;出现上述现象对专业化服务按月度考核标准扣除相应分值。

3.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包机人100元。

4.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隙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车队罚款5000元。

对专业化服务按月度考核标准扣除相应分值,

5.车容车貌不整洁,视情节每辆车罚款50-100元。

6.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油污沉积,每辆车罚款100元。

7.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500元。

8.发生行车事故,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9.严禁人货混装,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50--200元,对单位罚款

500--2000元。

10.车辆超速行驶,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50--200元。

11.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12.在辅助运输路线上造成障碍、路面损坏、油脂污染或其它影响交通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

否则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罚单位5000-10000元,责任人500-1000元。

13.凡属不安全行为的按《不安全行为分级管理标准(新修订)》、《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执行。

14.电气系统奖罚按《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机电设备完好标

准》执行

15.车辆损坏执行《车辆理赔制度》中有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完善之处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

法(修订)》之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柳塔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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