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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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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服务合同

 

  篇一:

商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范本)

  商业服务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公司项目顾问、策划、招商及经营管理服务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服务项目的标的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拥有位于市…(物业名称)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物业名称”的准确面积、具体范围及可招商出租部分参见附件一之红线标注部分),该广场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日用百货、眼镜、床上用品、工艺美术品、玩具、皮革制品、鞋帽、服装、餐饮等(具体项目以奥特莱斯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主要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上述物业及经营范围内从事以下三个阶段工作:

  

(一)对本物业奥特莱斯部分进行市场调查及商业定位,并作为商业顾问,对本物业商业建筑部分设计提出商业建议(以下简称“立项规划期”);

  

(二)在上述注册范围内,乙方对双方协商同意范围的奥特莱斯进行招商工作及其它开业筹备工作实施(以下简称“项目筹备期”);

  (三)对本物业的营奥特莱斯在开业后实施商业经营管理(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期”)。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本项目奥特莱斯由经营管理公司筹备、开业及经营管理(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总经理及业务骨干(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招商兼营销策划,营运管理,企业管理总监、招商顾问等8-10人)由乙方派任;公司其它人员由甲方委托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聘用完毕。

  

(二)公司为总经理负责制,依据《……公司章程》在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乙方代表公司洽谈与本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合同,并做出工作安排和文件的签批,拥有甲方同意后招商条件(含合同范本)对外签约决策权,如低于甲乙双方商定的招商条件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三)乙方需向甲方报送本合同第二条中所列各期服务计划及主要内容(见附件)。

  (四)总经理应于开业前向甲方提供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

经甲方核定后,乙方可在既定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内,自行执行各项工作及支配预算。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依法设立、在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

  

(二)乙方具有必要的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项下的义务;

  (三)乙方(含所委派)的人员,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的要求;

  (四)乙方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的债务;

  (五)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除外;

  (六)乙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但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除外;

  (七)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并需回复的文件,须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甲方回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执行。

否则,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该文件并按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知道并了解乙方各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进度。

  

(二)审核并通过乙方所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流程。

  (三)为配合乙方完成本项目的评估调研和制订相应方案,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如实提交下列数据及资料:

  1、本项目区位条件分析,分析评估将会影响往来本项目的未来交通条件,包括城市规划方案、道路的规划与建造/改选和商圈、步行街的规划、建设等(如有);

  2、本合同下委托管理事项所有的资产清单(包括中央空调、水电气、监控、信息等相关的营运设备设施),并应经甲、乙双方交接对上述资产在交接时的状况进行确认。

  3、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及时支付关于装修设计、营销策划实施及招商洽谈等为本项目招商及准备开业的各项必要费用,保障乙方的招商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甲方派任到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做好保障工作。

  (六)本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市调定位、招商及经营管理服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

  (七)甲方按工作开展的需求向乙方提供:

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1台/人、打印机、复印机、国内直线电话、文件柜等)、开展业务所需办公文具、总经理用车一辆、商务型用车一辆。

  第六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依法设立、在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

  

(二)甲方具有必要的经营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三)甲方保证对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独立的使用权并有权对外出租,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干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如不动产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证明);

  (四)甲方保证对本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充分满足奥特莱斯经营需要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五)甲方将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且该执照、批准或许可在本合同期间内将是持续保持有效的;

  (六)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的债务;

  (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

  (八)甲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九)甲方与其现有员工或以往员工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的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十)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签署时及本合同期限内,按时向乙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并需回复文件,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乙方回复,以保证不影响工作之执行;否则,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文件并按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

  (十二)甲方必须按乙方所需求的工作进度全面协调“”建筑、装修及相关审批工作,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完成各项基础工作。

在全面招商阶段完成主体基建工程以及达到开业所需的全部条件。

  第七条服务费用及保证金

  

(一)乙方立项规划期、项目筹备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

  1、自合同签订后,甲方须支付乙方万元(大写:

万元)的入驻保证金,并作为乙方招商筹备期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

  2、甲方须按月支付乙方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的固定服务费用。

  3、此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该保证金从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每月万元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月扣除金额为万元(大写:

元整)。

扣除的保证金甲方须在招商筹备期结束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经营管理期服务费用及保证金。

  经营管理期的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

固定费用加经营提成奖励。

  1、月固定费用每月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甲方须全额支付乙方。

  2、经营管理期首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整,其中万元为经营管理期保证金,另万元为当月经营管理固定服务费。

本保证金到经营管理期结束后10日内退到甲方指定账户。

  2、经营提成依据及比例:

乙方完成甲方核定的当月营业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90%(含)的前提下;甲方按上月营业收入的千分之叁点伍给予乙方的提成奖励。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费用包括乙方向其派驻人员支付的薪金、福利、房租、移动通讯费。

  第八条服务费用及各项奖励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自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入驻当天起算),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月固定服务费用,须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项目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经营提成奖励,须在次月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招商进度奖励,甲方在招商进度的节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服务费的特别约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经营管理期的相关合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入驻保证金{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均转为业务交接月的固定服务费。

  

(二)如本项目合作商户进驻时间不统一,各商户陆续开业。

则经营期内招商业务仍然继续,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招商工作不再另计固定服务费用,甲方只支付经营管理期的固定服务费用及经营提成奖励。

  (三)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全面开张,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按预计开业时间顺延,甲方按招商筹备期固定费用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张的,甲方按合同约定的16个月的招商筹备期限向乙方支付所有固定服务费后,延期期间,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固定服务费。

  (四)为鼓励乙方如期顺利完成本项目预定招商进度,甲方予以下列奖励:

  1、招商面积达到50%(含)时,甲方另外一次性支付乙方招商奖励100万元(大写:

壹佰万元整);

  2、招商面积达到80%(含)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招商奖励100万元整(大写:

壹佰万元整)。

  (五)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招商进度奖励及经营提成奖励,均不包含立项规划期、招商筹备期所产生的招商费、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此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六)甲乙双方的全部结算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双方的财务管理约定

  

(一)公司在项目筹备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项目筹备期开始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

  

(二)公司在经营管理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开业前15天或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

  (三)乙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经甲方同意后,作为公司财务运作的执行准则;

  (四)公司非正常资金划出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五)甲方承担本项目所有的开办费。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一)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与本合同中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与本次委托有关的任何信息;

  

(二)在本合同期间,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获得、持有的对方或奥特莱斯的有关管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知识

  产权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本合同期间,由乙方发展形成的客户资料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甲方可以共同享用。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超出本合同中甲方委托的范围,或乙方或其委派的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奥特莱斯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

  1、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服务期间连续三个月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当月)招商任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披露甲方奥特莱斯的有关管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因乙方原因项目未能按时开业;

  4、在本合同期间,本项目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不能按照经营计划完成每月销售任务;

  (四)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

  1、对本项目不再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不再具备从事商品零售业所须的有效批准、执照或许可;

  3、本项目作为零售业的经营场所,不再具备能够正常经营的合法资格;

  4、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1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

  5、不能按照约定予以配合协助或侵犯乙方经营管理权的。

  (五)甲、乙双方就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发生重大冲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解决,甲、乙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六)甲乙双方因充分理由解除本合同时,须以负责认真之态度,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之后的两个月为业务交接期。

在业务交接期内,双方之合作合同仍是存在有效。

经营管理期之前的业务交接期费用,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七条第

(一)款第1项费用标准(陆拾万元)支付乙方;处于经营管理期业务交接期费用,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七条第

(二)款第1、2项费用标准(叁拾万元固定费用加经营提成)支付乙方。

  (七)乙方须以负责认真的态度,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原则下,办好业务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义务,即构成违约。

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固定服务费、经营提成奖励、招商进度奖励,如逾期支付,则按每天支付总服务费的%,即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如甲方逾期三日还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本合同第七条第

(二)款第2项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付乙方的费用。

保证金不足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时,则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

  篇二:

商业服务合同

  合同号:

  楼层:

  铺位号:

  商业管理服务合同

  商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以上甲、乙双方的地址及通讯方式即为双方法定通讯联络地址,双方发生的一切有关业务联系,均以发到上述指定地址为准。

一方如有变化,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品类品牌的产品。

  一、商场综合服务管理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1.1甲方依照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乙方提供商业铺位(以下简称该铺位)用于经营,并对乙方在该铺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商场管理,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

  1.2甲、乙双方约定,该铺位商业合作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公共区域水、电费用每月人民币)(含公共区域照明电费、电梯、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电费等);商业合作期内,除非该铺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该商场管理服务费保持不变。

  1.3甲、乙双方约定,该商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与铺位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相同。

  1.4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场管理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管理服务费,商铺内用电,单独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营业准备

  2.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做好人员、物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营业准备,保证该铺位按时开始营业。

  2.2乙方在该铺位开始营业之前,应当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登记或许可证明文件,并确保该等证明文件在商业合作期内完全合法有效,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按照其营业类型提交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六)其他

  三、营业人员

  3.1该铺位的营业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和管理,乙方应当对营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培

  训。

乙方保证其聘用的营业人员服从甲方管理,遵守本商场管理规定。

营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者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视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2乙方指定铺位负责人如有更换,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3乙方应当及时将营业人员的身份证、个人履历、委派证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资格证明或证书提交甲方备案。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该等备案并不表示甲方愿意或者应当对乙方营业人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营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

  3.4甲方对营业人员实行识别证管理制度。

乙方营业人员到岗前,乙方应当为其申请办理《营业人员识别证》《营业人员识别证》。

是营业人员出入商场和上岗营业的凭证,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

营业人员离职后,乙方应当立即收回识别证并及时交回甲方管理部门,乙方未及时交回识别证或者识别证被他人冒用,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致使甲方或者商场内其他商家遭受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识别证管理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

  四、装饰装潢

  4.1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铺位后日内,乙方应当完成该铺位的装修。

乙方未按期完成装修,导致该铺位不能及时开业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4.2乙方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之前,应当提前7日向甲方管理部门登记,将装修设计平面图、效果图、电路图和装修方案的具体文字说明,以及装修作业时间和现场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装修工程应由甲方指定或者认可的施工单位施工。

  4.3乙方在装修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对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做出限期整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要求及标准执行和实施。

  4.4乙方进行装修施工作业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并且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方案施工;

  不得改变或损害主体建筑和已有的设备、设施;

  不得乱堆乱放装潢材料、杂物或垃圾

  不得在本商场日常营业作息时间内施工;

  必须取得消防许可并通过消防验收

  甲方管理部门做出的其它装修管理规定

  4.5乙方进行装修施工之前,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交付装修保证金,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甲方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重新装修,并视情况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装修保证金。

乙方因此延误装修期限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6乙方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在该铺位内增添经营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

乙方的装修和添加的设备、设施,其所有权利属于乙方,并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

  4.7装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材料费、工程费和垃圾清运费。

  五、营业时间

  5.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铺位装修期满后,应当立即开始在该铺位营业。

  5.2该铺位日常营业作息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有权对该日常营业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5.3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前,乙方营业人员必须全部到岗,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后,乙方应当立即开店营业;营业作息时间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关店休业,营业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离开商场。

  5.4乙方临时申请加班的,需提前2小时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除临时加班情况以外的其他申请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乙方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按照甲方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超时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空调费、设备设施超时运行费和员工加班费。

  5.5乙方应当保持该铺位的连续营业,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甲方另有临时通知,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5.6每年春节长假的营业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六、名称与标识

  6.1乙方应当在甲方同意的位置安装店招,标明合法有效的名称或者标识。

  6.2乙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借用或者假冒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标识,也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名称,其销售产品发票上的公章应与铺位商业合作商相对应。

  6.3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时,为了说明该铺位地址的需要,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或者本商场的名称,但是该等使用应当是必须与合理的,并且不能突出显示甲方或者本商场的名称。

  6.4乙方变更名称、标识后,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交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给甲方备案。

  七、商品与服务的质量

  7.1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具有合法来源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销售条件,不得销售走私物品或者法律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7.2乙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八、价格管理

  8.1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乙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8.2乙方在甲方场内销售过程中,必须向顾客开具由甲方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所开具的销售凭证由乙方到甲方市场办公室统一购买领取,凡乙方未按要求执行统一开具销售凭证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100元/次的处罚。

  8.3乙方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与商场内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九、宣传促销

  9.1乙方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9.2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商场整体促销活动,并按照事先承诺的品种、型号、价格和数量等提供促销商品或者提供其它资源。

  9.3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乙方的宣传、促销活动妨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或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即使该等促销活动已经获得甲方同意,甲方也有权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9.4乙方在本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具体的促销方案提交甲方备案。

  9.5乙方进行宣传或者促销活动,需要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图案、包装、名册或者数据等资料的。

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并且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许可使用费。

  十、消费者权益

  10.1乙方应当遵守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2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10.3乙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4乙方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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