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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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及答案

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及答案

一、基本常识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其基本原则是:

    

(1)规模要适中。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

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

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

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等。

    有的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

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是怎样的?

    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

党章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

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

 

    

(1)村民委员会选举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年一届,保持了村民委员会的生机和活力,加强了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建设,为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广大农村阵地,而农民群众在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直接选举的权利。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3)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村民对村中的干部谁称职谁不称职,谁为群众着想,谁为自家打算,心中都有一杆秤。

村民委员会干部三年一选,村民群众选谁不选谁,投谁一票,都会在心中掂量,用秤称一称。

村民群众自己选出的干部体现了村民群众的意愿,村干部也有群众基础,受群众拥护。

    (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密切干群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

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对村民来说,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选,村民当然要拥护和支持自己选的干部,也就能够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对干部来说,村民选的干部自然有群众基础,工作起来就顺利得多,村内的难点、热点问题就能得到较好地解决。

干群关系融洽了,社会矛盾缓解了,社会秩序好转了,农村就会出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8、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为什么要经过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使农民群众除了正常行使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之外,又获得了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权利,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在乡镇的重大发展和主要内容。

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必然要求。

自治权,首先必须有选举权。

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如果不是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就不会有牢固的群众基础,就不会切实向村民负责,村民自治就难以实现。

    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什么原则?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坚持的原则是:

(1)直接选举的原则;

(2)普遍选举的原则;(3)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4)差额选举的原则;(5)秘密划票选举的原则;(6)公正、平等竞争选举的原则。

    19、划分村民小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个村民委员会设立多少个村民小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村民小组的划分一般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要充分发扬民主,征求群众的意见,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调动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的积极性;

    

(2)要考虑本村村民的生产状况,居住状况,民族状况,村民互相联系的密切程度等具体情况,有利于村民的生产和生活;

    (3)要考虑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组织小组各项活动。

    20、村民小组长的条件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长的条件应当是: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

    

(2)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5)能带头勤劳致富;

    (6)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1、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有哪些?

    一般来说,村民小组长具有经济管理、生产指挥和协调、劳动调配等权力,其主要职责有: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

    

(2)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4)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5)对村级财务、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6)提出相应的建议;

    (7)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参政议政。

    22、如何选举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推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

    23、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具体领导和主持本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成员应有村民小组长的代表和村民代表以及村中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乡镇备案,并接受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当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这个机构就自行解散。

    24、如何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

    要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应尽可能的把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工作能力,并且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

这是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直接影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效果,影响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的产生。

    二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构成要合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该既有村级党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代表,也应该有村民小组长的代表和村民代表,最好还应该有村中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

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以预先讲明成员比例构成,以便供村民推选时参考。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或在村中享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

    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凡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并及时增补他人。

    四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县乡选举工作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秉公执法,向全体村民负责。

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搞好总结和档案的整理工作,向乡镇政府报送。

    25、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方式有哪两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

较大的村,一般在各村民小组中组织推选,然后把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

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26、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选民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6)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

    (7)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8)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9)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0)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后,其成员名单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35、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如何解决?

    省《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解释或者纠正。

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应在选举日前做出裁决。

村民对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裁决仍不服的,由区县一级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做出裁决。

选民名单准确与否,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选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严肃的法律和政治问题,为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对待,并指派一名成员负责此项工作。

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整后的为准。

  36、选民证如何印制、发放?

    选民证的印制一般由区县或乡镇统一制式,选民证上一般标题要印制“××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证”;内容包括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投票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和发证日期。

落款为“××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印章的,可用村民委员会印章代替。

    发放选民证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并办理选民证领取手续。

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

    37、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谁组织实施?

选举时间如何确定?

    省《选举办法》第五条规定:

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38、预选程序有哪些?

    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预选程序为:

    

(1)清点人数,宣布开会;

(2)宣读预选方案;(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4)讲解选票;(5)、填写选票、投票;(6)报告数、销毁剩余选票;(7)清点、检验选票,公布选票数;(8)公开唱票、计票;(9)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

    42、候选人不愿当候选人如何解决?

    如被选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成为正式候选人,应当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写出书面声明,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说明情况,将其从候选人名单中撤出,按预选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递补,并张榜公布。

  43、候选人产生后如何张榜公布?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对选民依法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4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会场纪律主要有哪些?

    

(1)与会选民要服从选举大会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在指定地点就坐;

    

(2)应注意维护好会场秩序,做到不随意走动,不随便说话,不提前退场;

    (3)要认真划票、投票,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领取选票时,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严格按顺序、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填写选票时,要按每次一人的原则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划票;投票时,选民要将自己的选票亲自投入票箱;

    (4)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的人要严格遵照选举人的意愿划票;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追查选民投票情况,不得改变选举结果,不得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

    (6)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严在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

凡有违犯此规定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怎样划票、投票?

    划票。

选民领到选票后应按顺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划票。

期间,不允许其他任何第二人进入秘密写票处,以免影响或干扰选民独立划票。

选民应按照个人意愿独立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的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委托投票也要按此规定划票投票。

任何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更不得强迫、授意选民按自己的意图划票。

    投票:

选民按照规定写好选票后,应按顺序逐个直接投票。

顺序排列可以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再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员和其他大会工作人员,后选民。

每个选民写好的选票在投入票箱之前,应由选民本人保管,待到个人投票时亲自投入票箱。

每个选民只能投入自己的一票,接受委托代投的选民要凭委托投票证领票和投票。

任何人不得采取收票的办法集中选票或者几个人的选票集中一个人代行投票。

唱票人、计票人监督投票。

    54、怎样销毁剩余选票?

    正式选举的选票一般按登记的选民总数略多一点准备,正式投票选举时可能会有一部分选民因故不能参加,使选票产生剩余。

为严格选举规程,避免舞弊现象发生,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员应当众公布印制选票总数、已发出选票数和剩余选票数,并将剩余选票向村民展示后当众销毁。

    55、如何集中票箱和开箱验票?

    选民投票结束后,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箱和流动投票箱都要及时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检验后当众开箱。

每个票箱从检查密封到开箱验票整个过程都必须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计票、监票人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在选民的监督下公开进行,以保证投票工作的公正、公平。

    开箱验票应逐个票箱进行,按每个票箱接收投票的范围认真核对所接受投票的选民数与开箱点验的票数是否相符。

逐个票箱开箱点验无误后,计算出总投票数。

某一票箱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选民数,该票箱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选民数的有效。

清点选票时要注意,按照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票人数等于或少于选民总数一半的,本次选举无效;投票人数超过选民总数一半的,选举有效。

工作人员开箱点票、检查验证后,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56、怎样确认有效选票、废票和弃权票?

怎样唱票、计票和公布计票结果?

    省《选举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监票人认定,作废票处理。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选民领取选票后未投入票箱或投入空白选票的,为弃权票。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部分可以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废票、弃权票和部分有效的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唱票、计票和公布计票结果分两步:

    一是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启封打开所有票箱,并当众进行唱票和计票。

    二是统计选票的结果出来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公布各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选民的得票数,并根据已经确定的选举形式和程序,公布选举结果。

这里的“得票数”包括两部分内容:

(1)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这三个数字完全相符的,或者投票人数与发出选票数完全一致,而收回票数少于或者等于发出选票数的,应当公布为选举有效。

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2)在收回的选票数中,有效选票多少张,无效选票多少张(包括废票数),弃权票多少张;每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多少张,另选他人的赞成票多少张等,都要详细统计。

三是计票结果公布后,由全体监票人进行笔录、签字,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57、如何确定当选?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计票以发出选票为基数。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且在规定职数内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得主任票或者主任票加副主任票多者当选,也可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得主任票多者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得主任票加副主任票多者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其他为委员。

如果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得主任票数相同时,得赞成票总数多者当选为主任。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组成临时村民委员会,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

  四、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辞职、罢免、终止职务及补选

    61、什么是临时村民委员会?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

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的组织即为“临时村民委员会”。

临时村民委员会分为无一人正式当选、一人正式当选和二人正式当选三种形式。

临时村民委员会可暂时负责村民委员会工作,但不是正式法律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

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举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62、什么是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时间有何规定?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民委员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

通过二次另行选举,正式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的,村情复杂,选举会议较难组织,村民又不再提出另行选举要求的,临时村民委员会可主持工作到本届届满。

    63、另行选举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如果是选举大会后马上组织另行选举,则不必再次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另行选举是在较长时间之后组织(超过五天)的,另行选举前则应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应在上次正式投票选举时所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按照“四增”、“四减”的原则,据实增减选民数。

确定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另行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7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理由?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要求。

    

(1)村民委员会成员触犯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如被劳动教养、拘役和拘留等;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重失职。

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搞宗族主义,拉帮结派的;工作不积极,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严重失职,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索贿行贿,生活腐化堕落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屡教不改,村民反映强烈的;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村民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等。

  71、村民怎样提出罢免要求?

    省《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形成书面的《罢免要求书》,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提出。

《罢免要求书》应写明被罢免人的姓名、罢免职务和理由。

联名选民应推选三至五名联名代表,负责将联名选民名单和《罢免要求书》送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联名选民必须是本人签名(本人确实不会书写由他人代写的必须是本人自愿要求)并按有本人手印,罢免理由必须真实、准确、充分(如不能以本届任期以外的事由提出罢免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等)。

选民提出罢免要求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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