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文租赁合同开发商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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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文租赁合同开发商使用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中国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

许健康

承租方(乙方):

法定(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鉴于:

1、甲方为一于登记设立的企业,并投资建造了蚌埠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或“广场”),为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2、乙方为一获准于登记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具体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工商登记号:

(乙方为自然人的,其身份证号为:

,且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的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的商标项下的服务,除非乙方为该商品品牌或商标的所有权人,否则均应取得该商品品牌或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充分授权。

3、甲方愿意出租、乙方愿意承租甲方之部分商铺,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4、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总则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市涂山路号的蚌埠宝龙城市广场B号楼第1-4层的编号为的店铺(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

租赁场所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租赁场所平面图》。

1.2乙方所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依图暂计为43350平方米,其中一层为9833平方米,二层为11150平方米,三层为11135平方米,四层为11232平方米。

(具体面积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或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1.3乙方承租的租赁标的还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所内的各项设施设备。

1.4本合同租赁场所还包括附属的乙方可免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室内导引区位(甲方提供乙方立面结构图见附件6)。

乙方同意,乙方店招及广告招牌的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物及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

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广告位给第三方使用(乙方租赁区域内的商户除外),且乙方店招、广告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形象及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的使用权。

乙方在设置、使用店招及招牌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的管制,并承担因乙方店招、广告招牌(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清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

除上述乙方免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外,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拥有甲方宝龙城市广场公共部位、外立面及户外所有招牌、广告位置的管理、使用、装饰及受益等一切权利。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乙方承诺该租赁场所之用途仅作为经营,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此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且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或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2.2该广场由蚌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5年,即自20GG年3月日起至2026年3月日。

上述租赁起始日及租赁到期日均为暂定,实际租赁期限应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起计,即实际交付日为实际租赁起始日,实际租赁到期日应依据实际交付日相应提前或顺延。

实际交付日系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且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之日;但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至甲方处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的,则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已于通知交接之日按合同约定将该租赁场所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通知交接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3.2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给予乙方免租期共12个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免于

向甲方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免租期间及其他所有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燃气费、通讯费等),上述费用自实际交付日起开始计算支付。

免租期外的其他租赁期限,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3.3乙方开业日为乙方租赁的本合同项下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

乙方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如下第B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

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每逾期壹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千分之五金额的违约金(如第一个租赁年度处于免租期内的,则以开始计付租金当个租赁年度月租金的千分之五为准):

A、该广场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以经营管理公司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B、20GG年6月日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4.1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均以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为计价基准。

4.2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的每建筑平方米的租金标准具体详见如下,其中如租赁场所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所述暂定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则月租金总额应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0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0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零元整;

第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5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650250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G五元整;

第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5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64678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陆拾伍万零贰佰伍十G五元整;

第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9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823650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捌十贰万叁仟陆佰伍十元整;

第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六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七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八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九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二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三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四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第十G五个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M2/月计算,共计人民币元/月,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整;

4.3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4.3.1本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费暂定6元/M2/月(以租赁场所的管理机构,即本合同所述之经营管理公司通知或者公示的标准为准,但该标准不应超过政府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上限)。

4.3.2乙方自用之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由经营管理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或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付(单独开户时)。

4.3.3乙方租赁场所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以经营管理公司通知或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

4.3.4除乙方自用的中央空调使用费以外的其余公摊中央空调使用费及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金,按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与该广场商业场所B区(期)已开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由经营管理公司收取。

4.3.5其他费用——乙方另行要求经营管理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将由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公示收费,或由乙方与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协商确定。

4.3.6乙方同意,如经营管理公司依据上述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公摊费用确定综合管理费时,乙方应按该综合管理费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

4.3.7本租赁场所的每次进场装修的装修保证金为人民币元(简称“装修保证金”)。

4.4租金、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预付首次开始计付租金时的3个完整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简称“预付租金”),该预付租金逐笔抵减首次开始计付租金后的应付租金,直至全部抵减完毕;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甲方抵减此后租金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的正式发票。

此后,乙方应于每个公历季度末月的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公历季度的租金,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的合法发票。

4.4.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第一个租赁年度3个完整月的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8万元,简称“预付管理费”),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由甲方直接代为支付给经营管理公司),直至全部抵减完毕;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抵减此后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

此后,乙方应于每个公历季度末月的25日前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下一公历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经营管理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管理费发票或其他正式票据。

4.4.3乙方应于每月一日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上月发生的水、电、空调、通讯等费用(如需由经营管理公司收取),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经营管理公司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正式票据。

4.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预付租金、预付管理费、租金、物业管理费(或综合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

4.6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5.1为保证乙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予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但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及(或)赔偿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五日内补足该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终止后五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租赁场所,并应在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乙方完成上述所有事项后,甲方于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

任何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于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

第二章租赁条款

第五条租赁场所的交付及续租

6.1乙方已对租赁场所的设计规划状况及其建设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6.2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将租赁场所按交付时的现状移交给乙方。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交付时间与甲方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若乙方未于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的30天内前往甲方广场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索甲方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6.3租赁期满时乙方如希望续租或续订合同,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需将该租赁场所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租赁场所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两天内按甲方的要求报送租赁方案,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15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让潜在的租赁场所的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条广告策划和管理

7.1除乙方租赁场所门口的门楣店招外,该广场的户外、户内公用场所的所有广告、告示、宣传、招牌、标志、条幅、灯箱等(以下简称“招牌”),均由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策划、布置并收取相应费用。

7.2乙方如因经营需要,需在广场内设置招牌时,具体设置方案需书面报经营管理公司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招牌位的使用费及招牌的制作、审批、安装、材料、维护、电费及使用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3乙方同意,乙方门楣店招及其他乙方招牌的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

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招牌位置给第三方使用,且乙方店招、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形象及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的使用权。

乙方在设置、使用店招及招牌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的管制,并承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

7.4乙方应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组织的商业性广告和促销活动,以便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7.5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商标等及其他标识用于该广场项目的相关宣传。

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保证仅将其用于正当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租赁场所的装修

8.1租赁有效期内,乙方对租赁场所的任何装修工程开工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提供在租赁场所内将进行装修的有关建筑、电气、给排水及其他变更的设计、施工等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的书面批准后,乙方方可按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

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保留审批整体或部分装修方案的权利,或者,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可要求乙方改变装修方案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对乙方装修方案的认可或者批准并不能被视为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了任何的责任或者义务。

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起的任何义务、纠纷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2上述乙方装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遵守该广场管理公约等统一规定。

乙方对租赁场所的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不影响该广场的主体结构(或其他主要构造)、所在建筑物的整体装修风格及装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租赁场所的外立面,如有破坏应予以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坏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且不得影响租赁场所周边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经营。

若因乙方装修行为引起相邻各方投诉的,一概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责任。

8.3乙方就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的设置,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乙方应负责处理有关纠纷,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8.4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5日内,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保证金予经营管理公司,以确保乙方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及经营管理公司对于装修环节的管理规定。

若乙方在装修环节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者违反规定之情形,经营管理公司将有权按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约定扣减乙方的装修保证金;该违法、违约或者违反严重时,甲方还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该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经营管理公司审核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经营管理公司无息退还乙方。

8.5甲方按租赁场所交付时的现状向乙方提供排水、电、燃气(如有)等。

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水电进行增容,应征得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8.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对租赁场所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营业的影响。

第八条租赁场所的经营管理、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9.1租赁场所开业前,乙方需自行取得所有与其经营范围有关的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和其他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等证件,其复印件最迟在乙方开业前15天交给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备案。

乙方应在租赁有效期内始终维持上述证照的有效性,且每一次根据法律要求的年检或更换之后的有效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也须及时交给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备案。

乙方应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等活动的合法性负责。

9.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租赁场所的租赁用途和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的,则乙方应将变更后的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于变更后五日内向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报备,且乙方变更后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或破坏该广场的整体业态格局。

9.3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租赁场所的其他人员应遵守租赁场所以及该广场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4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消防规定,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租赁场所的消防报备并确保各项设施达到消防要求。

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火警。

定期进行员工消防知识培训,配合该广场消防演习工作。

做好租赁场所内的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9.5乙方除经营所需外,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一方承担。

无论是否乙方经营所需,乙方均不得在广场的任何公共区域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或任何其它物品,不得堵塞、阻挡任何消防通道,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对此行为有绝对的管理权及制止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的通知后立即移除该等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代为移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论前述如何规定,乙方均应对其存放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6乙方除应严格遵守该广场管理公约及经营管理公司的公共管理制度外,还应严格遵守统一的作息制度和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

除法律禁止或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同意每星期七天均按经营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中关于该广场商铺的统一营业时间将其租赁场所百分之百投入营业。

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应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殊原因事先书面报经营管理公司批准除外):

9.6.1如擅自停业/不营业,每日乙方须按人民币2元/m2(如低于人民币500元,则按人民币500元计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2未按照广场统一作息时间推迟开业或提早结束营业,每次乙方须按人民币1元/m2(如低于人民币200元,则按人民币200元计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3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书面同意,超出租赁场所的范围经营,或擅自在租赁场所以外的公共区域摆放、销售商品,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劝导仍不撤回或清场,每次乙方须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9.7即使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授权乙方在租赁场所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他媒体宣传,乙方也仅对租赁场所在承租期内享有使用权。

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拥有对该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

9.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转让、承包、合作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拥有实际控制权。

9.9甲方的维修责任限于租赁场所的结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该广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9.10乙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内的日常维护,乙方对租赁场所的维护维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所的维护、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损坏或故障,以及由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乙方应保证遵守本租赁合同相关的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租赁场所拥有安全、清洁和稳定的环境,正常使用并保管、爱护租赁场所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因乙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或者因乙方代理人、供应商或乙方许可其进入租赁场所的自然人的原因,造成租赁场所或属于甲方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向经营管理公司书面通报,并负责在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赔偿。

若乙方在该等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可视实际需要在通知乙方后自行维修或更换,所发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及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五日内偿还甲方。

9.11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或失误,或在租赁场所内或边缘地带发生事故而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诉讼,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同时,任何因乙方的租赁或经营行为而导致租赁场所的损害或因第三者的投诉造成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

9.12乙方同意,乙方应按照经营管理公司的要求签订租赁期间使用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转让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租赁场所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回复确认,如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收到乙方的书面回复确认或回复确认的购买条件不同等,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且应视为乙方默认同意甲方的出售或转让行为;同时,如甲方将租赁场所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的任何公司,或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同一家公司的任何公司)时,乙方不享有本条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使受让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甲方、乙方及受让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甲方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宜签署三方协议,乙方亦应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0.2本合同期间,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让、转租、转借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其他形式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使用,但第三方的经营的内容必须经过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的审核同意,且如有必要,乙方须保证第三方依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应对上述第三方的充分履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十条退还租赁场所

11.1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五日内迁出租赁场所,包括撤出在租赁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搬走租赁场所内乙方所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并将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以正常良好的清洁状态返还给甲方(租赁期间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场所从事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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