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218985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三、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

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编发简报,呈送有关领导阅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蚕种、农药、肥料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农业局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食用菌种、蚕种等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农业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区农业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单位或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识的标注方法是否正确。

(二)标示位置是否醒目。

(三)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对生产、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单位或个人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联合执法、检测部门对生产、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抽样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事项进行突击检查或重点抽查,每半年一次。

(二)系统检查。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监管办法和操作规范,对重点单位产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三)常规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单位、个人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频次应至少每半年一次。

(四)专项检查。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根据专项行动的目的、重点、程序进行有侧重的检查。

(五)跟踪检查。

根据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的效果进行针对性检查。

发现未整改到位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检查对象及频次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与影响确定。

六、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二)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防治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发生,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将《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许可》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

区农业局主要执行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办理植物检疫登记,实施产地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

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二、监督检查对象

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审批。

负责植物检疫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审批。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的检疫;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的检疫,有无检疫证书。

(二)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本辖区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的产地检疫;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植物检疫证书。

(三)实施植物检疫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检疫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成效以及遵守《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于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等检疫对象的监测、控制和消灭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对于疫区的封锁、消灭措施及保护区控制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审批情况和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对于已经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基地、农场等进行突击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

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

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

督促检疫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实施农业植物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引起疫情扩散的,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登记的等违反《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检疫措施,加大检疫力度。

(三)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对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工作,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工作,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植物检疫规章制度工作,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工作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导致病虫害和疫情扩散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区农业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农业投入品等违法案件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农业局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区农业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查处。

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区农业局直接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农业局处罚的。

(二)吊销本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本级政府或者区农业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四)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区域,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流程

区农业局农业执法部门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农业违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区农业局。

区农业局视情形决定督办或者直接办理。

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潍坊市农业局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潍坊市农业局。

涉嫌犯罪的,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重大案件查处流程

(一)立案。

对潍坊市农业局督办交办,以及区农业局直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

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检查建议书或协助调查函,提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内容、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案件合议。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单数)进行合议,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综合裁量,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法制审核。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合议后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核。

(五)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在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书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使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六)送达和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农业局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四、重大案件查处考核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市农业系统年度考核体系,不定期通报全市重大案件查办情况。

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案件隐瞒不报、查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级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区范围内重大农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农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标准,执行坊子区农业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统筹协调全区范围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施行情况。

(六)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四分离制度,以及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

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三)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农业执法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相关农业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农业局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区农业局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将其作为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区农业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参考《潍坊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制定了《坊子区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的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额度。

区农业局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潍坊市农业局可通过执法监督、教育培训、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