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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概述一个自我解放和认知法律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概述

——一个自我解放和认知法律的过程

摘要:

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指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之间,在欧美国家中出现的各种法律思想。

虽然,今天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其产生的年代,但这些法律思想的价值并没有消失,对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仍能提供有益的支持。

本文主要从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脉络、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体现的规律性、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现代意义三个角度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论述。

关键字:

西方法律思想;自我解放;认知法律

 

目录

前言1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脉络概述1

(一)起源阶段1

(二)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思想2

(三)19世纪的法律思想3

(四)20世纪的法律思想4

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体现的规律性4

(一)自我解放的过程4

(二)认知法律的过程5

1、客观角度5

2、主观角度6

3、客观与主观结合6

三、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现代意义6

(一)西方法律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影响6

(二)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7

结语8

参考文献9

 

前言

“西方法律思想”中的“西方”,主要指向于有共同文化渊流——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文明的欧美国家。

“思想”,探讨的是人的观念和学说,而不同于客观实在的制度。

因此,通常意义上的西方法律思想,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一直到20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哲学家们,在特定社会状况的影响下,提出的有关法律的各种观点和系统化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从古希腊一直到20世纪,无论是社会状况,还是人类的认识水平,都经历了重大变迁。

相应地,易受到这些因素影响的法律思想也异常丰富,百花争放,大放异彩。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脉络概述

法哲学家们的思考和发问,主要是围绕其所处时期的社会问题展开的。

因此,法律思想的发展带有明显的时代性。

按照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将其简要分成以下四个阶段:

(一)起源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

古希腊古罗马阶段,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阶段。

在古希腊时期,法律思想尚包含于哲学思想中,没有独立地位。

直到古罗马时期,法律思想才逐渐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思想,并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阶层。

受到生产力条件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该阶段的主导法律思想是自然法观念,即法哲学家们多强调人应以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

这一时期,产生了许多对现代法律思想产生深远影响的学说和观点,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人治与法治的探讨,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分类,政体划分问题,为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

柏拉图的主要贡献有三个方面:

第一,完成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

该书的中心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比如,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等等。

第二,提出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第三,柏拉图后期的法律思想中开始赞同法治。

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法的正义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正义论的法律观,即以正义论为基础,对法律进行定义。

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意义:

良法和普遍服从。

西塞罗坚持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

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

与这一时期的法学发展相对应,其法律思想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思想和反对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的法律思想。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神权思想占据了思想意识的主导地位,体现在法律思想上,则是基督教神学接受并改变了自然法观念,形成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但是,自11世纪末起,西欧法学走向复兴,罗马法复兴运动蓬勃发展,出现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

阿奎那以及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神权政治。

他认为,“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

”阿奎那认为,应该将法分为: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主要指路德和加尔文的法律思想,其共同特点就是,反对罗马教皇,强调俗权高于教权。

(二)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并非是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指古典自然法在17、18世纪的一个发展阶段。

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在经济上取得优势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改变政治上被压迫的地位,登上政治舞台,提出自己的政治要求。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资产阶级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对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进行批判。

这一阶段,法律再次独立,成为独立的学科;同时,由于法学家们开始以人的眼光看待各种法律现象,法律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很多,如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首先,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

同时,格劳秀斯也是最早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论述的法学家。

斯宾诺莎以独特的视角即以对《圣经》进行批判研究作为切入点,论述了自然法和法律起源的问题。

除此之外,他还是第一个提出,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法哲学家。

霍布斯、洛克、卢梭,在国家起源问题上,都主张社会契约论,但在具体内容上,则存在批判性继承的关系。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无限的,人们一旦转让了权利,则要绝对服从。

卢梭不赞同这一点,他认为,主权者也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也应该受到约束,如果他违反了契约,人民有权推翻他。

洛克认为,人们转让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有许多权利,如,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

卢梭的观点与其不同,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要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

只有把权利全部让渡出去,才等同于没有让渡,达成一种新的平等。

孟德斯鸠的最大贡献则在于吸收了前人的分权思想,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划分的思想理论,创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这一理论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建构产生重大影响。

(三)19世纪的法律思想

进入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始衰落,其他法律思想大量出现。

这一阶段,主要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人们开始探索自身的进一步解放,如边沁的功利主义、密尔的自由主义;另一种是,人们更加关注于法律与客观实践的关系,如历史法学、早期分析法学。

具体而言,本阶段的法律思想主要有:

第一,哲理法学,这里采取狭义解释,专指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其观点往往带有浓厚的哲理性;第二,历史法学,是以研究法的历史和用历史考证的方法进行研究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在观点上看重传统和习惯,主张法律是历史文化的自发产物,反对人为地制定法典。

第三,早期分析法学,即以实在法为对象,以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找出共同的原则、概念、特征等。

第四,功利主义法学,以功利主义为出发点,认为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

康德、黑格尔、萨维尼、梅因、奥斯丁、边沁、密尔。

康德给法律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黑格尔的观点强调一种客观精神,强调意志的自由。

萨维尼崇尚民族的习惯法或者说民族精神,而反对新的立法。

梅因对法律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详细论述和分析:

地美士第—达克—习惯法—法典法,在法典法之后,存在三种变更法律的方式:

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

奥斯丁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都包含了一个命令。

而且,提出了主权所应该具备的两个特征。

边沁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功利主义,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密尔秉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提出,人们只有遵守功利主义这一原理,其行为才具有道德性。

密尔更大的成就在于,提出一种新的自由观,不再关注于政治自由,而是社会自由。

关于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划分,密尔概括出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人们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四)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法律思想流派增多,呈现出多元的特征。

具体来看,其研究的方向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与社会;第二,法律与规则;第三,法律与道德;第四,法律与政治;第五,法律与经济。

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指社会法学,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以埃利希的“活法”观念、韦伯的“法律与社会类型”理论、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观点、庞德的“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观点等为代表。

研究法律与规则的关系,主要指现代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规则的体系,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和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为代表。

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指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比如,富勒强调法律的道德性。

研究法律政治的关系,主要指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背后所体现的政治意识形态,如昂格尔总结了西方法治秩序与现代化之间的关联性。

研究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经济分析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体现的规律性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体现的是一种认识过程。

这种认识过程,既包括人类对自己逐渐了解和发现的过程,也包括对外部世界和外部事物的逐渐认识。

(一)自我解放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过程,即人类逐渐认识自己的过程。

这里谈到的认识自己,是指认识到自身的需求,争取自身权利和自由。

从法律思想起源阶段来看,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强调自然法观念,强调人应该顺从自然;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人们要受到宗教等内容的束缚: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阶段,无论是面对顺从自然的观念,还是面对宗教束缚,人们都没有选择的自由,处于被压制的状态中。

不可否认,这种状态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即有助于确保一定的秩序。

但是,其自身也包含中不确定性因素,当人们认识到自身权利重要性的时候,就会出现对压制的反动。

资本主义不断发展,资产阶级力量不断扩大,获得经济实力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改变政治上的被压迫地位,维护自身权利,从而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对压制的反动”。

这也就构成了17、18世纪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17、18世纪,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为如何维护好个人的权利进行了各种思考。

总体的思路是,人们订立契约,转让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给主权者,即管理者,之后按照契约的规定(即规则)行事,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实现自由的目的。

在这一时期,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了法典化运动。

相较于之前的压制而言,这一阶段中,人们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放。

可以说,人们实现了形式上的正义。

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如社会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等等,导致形式正义不一定等同于实质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权利受到了法律规则的束缚,而难以真正实现自由。

这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进一步探索解放的路径。

这一次转变中,人们将目光关注于,法律与社会中各种现实因素的关系。

强调,法律要回应社会需求,增加法律与社会的适应程度,才能促进更大程度的解放。

在19、20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中,已经反映出了这种趋势。

如历史法学关注于实践中所形成的传统与习惯的重要性;功利主义倡导为大多数人谋取大多数利益;社会法学侧重于社会实践对法律的重要性;等等。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变迁与发展,反映出这样一种趋势:

“人性”受到压制——“人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放——寻求更大程度的“人性”解放。

这就是人类寻求解放的过程,也是人类认识自我需求的过程。

(二)认知法律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也是人类认识法律的过程。

具体而言,人类对法律的认知存在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

1、客观角度

从客观角度来认识法律,即从客观环境中寻找法律的依据。

在法律思想起源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和认识能力的低下,人类在神秘的自然力和社会关系面前感到惶恐和畏惧,并且本能地意识到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某种强制性的限定和调节,因而自发地禁止自身作出某种行为或接触某种事物。

这种神秘的力量,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表现为自然规律,在中世纪则表现为神的意志。

因此,在这一阶段,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是:

法律就是自然存在的秩序,或者就是神的意志。

2、主观角度

从主观角度来认识法律,即从自身寻找法律的依据。

17、18世纪,是人们逐渐发现自我的一个阶段。

在资产阶级探索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法律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是人们意志的体现,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而存在的。

在这一阶段,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法典化运动,人们通过法律规划自己的未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3、客观与主观结合

最后,需要客观与主观相结合认识法律。

在19、20世纪,人们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即从主观角度看待法律)时发现,法律实现效果的程度受到客观情况的影响。

因此,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法律认识中的各种分歧和矛盾。

在这一阶段,人们不再单纯依靠法典法的僵硬规定,而是增加许多开放性规定,以增强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

三、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存在于西方法哲学家的脑海里,表现在他们各自特色的个人生活之中,物化于他们的法律著作之内。

不同的法哲学家有着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时代背景也造就了思想的多样性。

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法律思想,则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全景。

无论哪一种法律思想,都存在可取之处,也存在不足的地方。

对于这些法律思想没有优劣之分,只是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不同产物而已。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思想,或多或少地,都对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过促进作用。

(一)西方法律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影响

首先,法律思想作为时代的产物,都是对当时社会问题的有益探索。

17、18世纪,法哲学家们提出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构想,为资本主义初期的制度建构提供了理论框架。

密尔自由主义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中人们个性受到限制,集体主义、趋同一致的价值观产生等问题而提出的,从而引起人们对个人社会自由问题的关注。

其次,现代西方法律文明中的重要概念、制度都根源于法律思想当中,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司法独立等内容都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

最后,这些法律思想是一笔有益的精神财富。

它们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理论本身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还在于其为后人的研究和思考提供了方向和基础。

(二)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这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国际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首先,我国的法治资源比较缺乏,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亟需借鉴域外经验。

同时,为了肃清法律虚无主义和苏联法学的影响,苏联法学应当被放弃,那么西方法律思想资源就理所应当地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中。

其次,西方法律思想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存在契合点。

我国正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西方法律思想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理解上本来就是先行者,因此,许多先进的理念都值得我们进行借鉴。

再次,西方法律思想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法律思想,身处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西方法律思想在我国的发展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接轨,减少不必要的国际纠纷。

具体来看,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思想资源。

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希腊时期萌芽,直到20世纪,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这一天然条件是我国法治建设所不具备的。

我国传统文化中,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基础的思想资源比较少。

举例而言,我国我国传统文化中,法一般等同于“刑”,而且,在建国初期,受到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念影响,我国工具主义的法律观盛行。

同时,传统观念中,法律过度强调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权利的保护。

这些倾向都是与法治建设所不符的。

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优秀价值理念,如人权保障、权利本位、公平、正义等,在我国的传播,有助于帮助我国纠正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偏差。

第二,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有益的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在制度的体系建构上比较完善,逻辑严密,内在协调,其趋向于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

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效力冲突问题,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空白和漏洞,等等。

因此,虽然我国法律的社会性质与西方法律思想上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社会性质不同,但是,在法律制度的形式问题上,还是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的,这有助于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第三,西方法律思想中的许多理论和观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挖掘,从而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法律理论。

比如,历史法学强调的重视习惯法问题、密尔提出的关于自由界限的原则,等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有着自身独特的生活习惯。

因此,对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继续深入研究,也许会对我国民族立法的完善产生帮助。

第四,有助于我国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

首先,有助于各学科内容的完善。

我国法理学中的许多内容,比如法律模式论、法与道德的关系,都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

我国民法学中关于公私法划分的理论也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

其次,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可以扩展国内学者的视野,提供思维模式,为进一步地研究提供帮助。

结语

西方法律思想是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值得我们研究和探索。

正如徐爱国老师说的,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弄清楚西方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法律思想。

从法律制度中寻找法律的精神,从法哲学的抽象中寻找法律实践所隐藏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古罗马]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唐特雷佛: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4、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5、[德]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6、[英]密尔:

《论自由》,徐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二、期刊论文类

1、徐爱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8日。

2、万斌:

《略论西方法律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载《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辑。

3、刘小平:

《法学中西之间—西方法学在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中的贡献和定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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