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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目次

前言Ⅰ

引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3

4总则6

5组织体系6

6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职责7

7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9

8调度管理规则9

9专业管理10

10一般运行管理14

11检修管理15

12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计划检修18

13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临时检修23

14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故障检修2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系统构成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系统安装在省调主站的设备

2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自动化厂站

29

附录D(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检修票》格式30

前言

本规程是《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文)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部分内容的详细规定,同时体现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电力行业标准DL/T516)的要求。

按《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第4.7条之规定,本规程与《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1引言

为规范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DL/T600)所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使用以下条款表述用词:

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规程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应”;

宜——表示在正常情况下首先这样做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宜”;

可——表示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必”;

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能”。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简称自动化)调度管理的基础性原则和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华中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他活动中与自动化调度管理有关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729远动终端通用技术条件

GB/T16435.1远动设备及系统接口(电气特性)

DL410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476电力系统实时数据通信应用层协议

DL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T408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5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DL/T634.5101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

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T634.5104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

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

DL/T719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

传输规约第102篇:

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

DL/T743电能量远方终端

JJG(电力)01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

Q/GDW140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验管理规程

能源部能源调字[88]30号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

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调自[1991]16号网、省调电网调度自

动化系统实用化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生[2003]298号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网、省部分)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自[1998]126号能量管理系统(EMS)应用软件功能及其实施基础条件(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自[1999]207号EMS应用软件基本功

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调[2000]64号水电厂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调[2000]76号电力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和通信协议(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调[2001]105号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

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电力一次设备和为保障电力一次设备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电力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3.2 华中电力系统

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六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组成的跨省(直辖市)电力系统。

3.3 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3.4 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调度简称调度)。

3.5 电力调度管理

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6厂站

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梯级水电厂调度中心、多个

变电站的集中控制中心(多个变电站的集中控制中心简称集控中心)

等的统称。

3.7 自动化系统

由主站、子站和相应数据传输通道所构成的为电力调度生产、管理服务的系统,一般包括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能量管理系统(EMS)、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力市场运营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WAMS)、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时间同步系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UPS电源及配电柜、相关电力二次回路等)等。

网调自动化系统的构成见附录A。

3.8 自动化设备

自动化系统中设备的统称,可以是软件模块、硬件模块或这些模块的组合体(含子站与保护设备、厂站监控系统、DCS系统、通信系统等的接口设备)。

3.9 自动化信息

自动化系统采集、传输、处理的信息,主要包括远动信息、电能量计量信息、相量测量信息、水调自动化信息、电力系统模型信息、电力系统图形信息、电力系统统计分析信息等。

3.10 主站

安装在一个调度机构的自动化设备的总称。

3.11 子站

安装在一个厂站的自动化设备的总称。

3.12自动化调度管理

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

对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规划设计、配置入网、新设备投产等工作及

其人员相关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是电力调度管理的组成部分。

3.13 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电网企业中履行调度机构自动化调度管理职责的职能并负责主站运行维护的部门(简称自动化部门)。

3.14 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大用户中的一个或多个负责子站运行维护的部门(简称设备维护部门)。

3.15 计划检修

按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安排的对自动化设备进行维修、调试、试验、实验、测试、调整功能或启停功能、软件或硬件升级等活动。

3.16 临时检修

未列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安排的对自动化设备进行的临时性维修、调试、试验、实验、测试、调整功能或启停功能、软件或硬件升级等活动。

3.17 故障检修

因运行中自动化设备异常需立即进行的检修。

按相关规程规定由自动化运行值班员所执行的双冗余部件切换、设备重新引导等操作不属故障检修范畴。

3.18 第二种工作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所称的第二种工作票。

3.19 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履行自动化系统或自动化设备运行值班职责的人员。

3.20 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自动化设备。

4总则

4.1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设施;自动化设备具有调度管辖权属性,其调度管辖权属调度机构。

4.2自动化调度管理是电力调度管理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承担自动化调度管理的职责;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履行调度机构自动化调度管理职责的职能。

4.3自动化调度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有责任共同维护华中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4自动化调度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4.5本规程根据《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定,华中电力系统内与自动化调度管理有关的行为均应遵守本规程。

4.6省调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4.7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5组织体系

5.1华中电力系统至少应设立三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网调自动化部门;

----省调自动化部门;

----地调自动化部门。

5.2华中电力系统内的各厂站,其资产所属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大用户应明确负责相应子站运行维护的厂站设备维护部门。

6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职责

6.1网调自动化部门职责

6.1.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等,贯彻执行国调发布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6.1.2负责华中电力系统自动化调度管理。

6.1.3负责网调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网调主站运行维护;负责国调安装在网调的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

6.1.4负责向国调和相关省调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完整、正确、及时。

6.1.5负责审批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

6.1.6负责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6.1.7参加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重大故障的调查和分析。

6.1.8负责网调主站建设、技改;编制网调主站技改和大修计划。

6.1.9参加网调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负责认定这些子站设备相关的功能和性能。

6.1.10参加网调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接入网调主站的调试工作;监督这些子站设备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6.1.11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规划中有关自动化内容的审查。

6.1.12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技术监督职责。

6.1.13组织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自动化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6.1.14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和国调授予的其他职权。

6.2省调自动化部门职责

6.2.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等,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6.2.2负责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自动化调度管理。

6.2.3负责省调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省调主站运行维护;负责上

级调度机构安装在省调的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

6.2.4负责向网调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完整、正确、及时。

6.2.5负责审批省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

6.2.6负责协助网调自动化部门完成所属行政区划内网调调度管辖变电站(含集控中心)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6.2.7负责省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6.2.8参加省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重大故障的调查和分析。

6.2.9负责省调主站建设、技改;编制省调主站技改和大修计划。

6.2.10参加省调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负责认定这些子站设备相关的功能和性能。

6.2.11参加省调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接入省调主站的调试工作;监督这些子站设备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6.2.12参加省(直辖市)电力系统规划中有关自动化内容的审查。

6.2.13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技术监督职责。

6.2.14组织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自动化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6.2.15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和网调授予的其他职权。

6.3地调自动化部门职责

6.3.1地调自动化部门职责由省调予以确定。

6.4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职责

6.4.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等,贯彻执行相关调度机构发布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6.4.2负责子站运行维护。

6.4.3负责向调度机构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完整、正确、及时。

6.4.4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子站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6.4.5负责或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子站技改工作;编制相应子站技

改和大修计划。

6.4.6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子站新设备设计、招评标等工作。

6.4.7负责或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子站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培训等工作。

6.4.8参加由调度机构组织的自动化技术交流和培训。

6.4.9完成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与自动化调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7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7.1主站中除由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外,其余自动化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网调自动化系统安装在省调且由网调调度管辖设备见附录B。

7.2除国调调度管辖厂站外,其余多级调度机构共同调度的厂站中,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子站设备由最高级别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国调调度管辖厂站见附录C。

7.3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通信机构调度管辖。

7.4除第7.1、第7.2、第7.3条规定的情况外,各级调度机构对子站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相对应。

网调调度管辖设备及委托省调管理设备范围见《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网公司相关文件。

8调度管理规则

8.1在自动化调度管理活动中,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是上下级

关系,下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的调度管理。

8.2在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工作中,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和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应根据厂站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服从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及自动化运行值班员的指挥;在自动化调度管理活动中,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应服从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的调度管理。

8.3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应改变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功能。

当自动化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人员应按相关规程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员汇报。

8.4厂站AGC、AVC远方控制功能投退,应由厂站运行值班员按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进行。

8.5厂站端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处于备用、检修状态时,相应的子站设备仍应保持正常运行。

8.6自动化设备的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应履行相应的检修申请、审批手续。

8.7在自动化设备上进行如下性质工作时,应征得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开工许可:

a)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

b)影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的;

c)影响电力调度业务正常进行的其他操作。

8.8主站由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运行维护;子站由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运行维护。

8.9省调自动化部门应协助网调自动化部门完成本省(直辖市)行政区划内网调调度管辖变电站、集控中心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9专业管理

9.1标准、规章制度建设

9.1.1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应根据国家、电力行业、上级单位发布的标准、规程、规定,编制本部门与自动化调度管理有关的标准、规程、规定并贯彻实施,所编制的这些标准、规程、规定至少应包括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运行值班、机房管理、设备和功能停复役管理、设备缺陷管理、设备检修检验管理、新设备移交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台帐管理等内容。

9.1.2自动化运行值班制度至少应包含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在运行值班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和交接班事宜。

9.1.3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应根据国家、电力行业、上级单位发布的标准、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以及设备说明书,编制与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和操作有关的标准、规程、规定并贯彻实施,所编制的这些标准、规程、规定至少应包括设备常见故障处理方法、设备启停操作和其它重大操作的作业指导书、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内容。

9.2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运行条件

9.2.1自动化系统应满足第2章所列出标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标准、文件对自动化系统功能、性能、技术指标、运行条件的要求。

9.2.2子站除满足第9.2.1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所接入调度机构主站的接入技术条件。

9.2.3远动装置、远动工作站、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电工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相量测量装置、关口电能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设备,应采用获得国家有资质的电力设备检测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的产品。

9.2.4远动装置、远动工作站应采用无硬盘、无风扇类型的设备。

9.2.5自动化系统宜采用调度数据网络传输自动化信息。

9.2.6子站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其中至少一路电源应由厂站内公用UPS电源提供。

9.3运行统计和考核

9.3.1网调自动化部门、省调自动化部门应按《电力调度自动化系

统运行管理规程》的规定对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9.3.2省调自动化部门应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的18:

00前向网调自动化部门上报上月省调自动化系统运行月报,网调应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的18:

00前向国调上报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月报。

9.3.3网调自动化部门应对参与网调自动化系统运行的各单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华中网调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考核评比办法》。

9.4子站新设备投产

9.4.1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应参加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招评标、验收等工作。

9.4.2子站新设备应符合第9.2条规定。

9.4.3子站新设备应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9.4.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关自动化部门提交并网所需的自动化资料。

如子站新设备投产后由网调调度管辖,项目业主应按《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第20章规定向网调自动化部门提交并网所需的自动化资料。

9.4.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业主应在首次并网日之前与相关网调自动化部门、省调自动化部门、地调自动化部门共同完成拟投产子站新设备接入相应调度机构主站的联调。

如子站新设备投产后由网调调度管辖,项目业主应在首次并网日7日前与网调自动化部门共同完成拟投产子站新设备接入网调主站的联调。

9.4.6新投产机组AGC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时同时投入使用。

9.4.7新投产电厂或机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应通过相关调度机构审核。

9.4.8子站新设备投运时,下级调度机构应按上级调度机构要求转发自动化信息。

9.4.9子站新设备投运前,项目业主应组织新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5仪器仪表和备品备件管理

9.5.1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大用户应配备子站维护用仪器仪表、工具、备品备件、交通工具等。

9.5.2对自动化系统所使用电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装置进行定检的设备,其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验管理规程》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定。

9.6技术资料管理

9.6.1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厂站一次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下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应在收到相关自动化资料的同时,将上级调度机构所需资料(包括一次电气主接线图、发电机及变压器和无功补偿装置参数、输电线路参数等)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9.6.2自动化系统在厂站端所使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变比需发生改变时,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改变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报送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9.6.3自动化系统所用电测量变送器和交流采样装置检定报告,应由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及时上报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备案。

9.7安全性评价

9.7.1各级自动化部门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网、省部分)》、《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地调部分)(试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标准和文件的要求,对自动化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评估,制订出相应的整改计划并贯彻实施,确保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安全运行。

9.8人员及培训

9.8.1自动化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9.8.2华中电力系统各调度机构及厂站均应设立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厂站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可由厂站运行值班员兼任,也可由厂站设备维护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

9.8.3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应设若干自动化系统管理员,负责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9.8.4厂站设备维护部门应明确子站维护专责人员,负责子站运行维护;偏远变电站宜设置站内自动化设备维护专责。

9.8.5相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大用户在设置第9.8.2条至第9.8.4条规定的人员时,应考虑人员备用因素,以满足自动化系统安

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9.8.6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和维护专责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和相关标准、制度培训学习,熟悉所维护设备功能、性能,具备常见故障处理技能,上岗考核合格。

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

9.8.7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大用户应保持自动化维护专责人员相对稳定。

10一般运行管理

10.1运行值班和设备巡视

10.1.1对运行中的自动化设备应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每天24小时有人应答的自动化运行值班电话。

10.1.2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应按相应运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要求及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设备巡视、设备故障处理、机房运行环境状况控制等工作,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10.1.3在值班过程中自动化设备发生异常,应按与现场运行管理和设备操作相关的标准、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设备说明书、作业

指导书等要求进行处理。

10.1.4主站由调度机构自动化运行值班员按相关规定要求每日定时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10.1.5子站由厂站自动化运行值班员或厂站设备维护部门指定的人员按现场相关的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时或定期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10.1.6对子站巡视的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查看远动装置、远动通信工作站、电能量采集装置、相量测量装置、调度数据网络设备、电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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