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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

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

——基于“公民性”的评价

高丙中

2012-8-2514:

21:

04  来源:

《探索与争鸣》(沪)2008年2期第8~14页

  【作者简介】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100871)

  【内容提要】以“公民性”(civility)的若干基本内涵作为指标判断中国社会,尽管目前还有很多过去存留下来的价值和机制在发挥作用,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经从单位社会迈进公民社会。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性/社会领域

  

  回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们在社会领域取得的最主要的成果是什么?

我认为是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

衡量我们是否处于公民社会的状况,固然应该采用制度性的和组织性的若干指标,但我以为,最根本的指标是人看人的方式、个人想象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方式是否具有基本的公民性。

如此而论,我们确实从一个单位社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进入了一个以个人自愿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社会。

尽管我们还只是处于公民社会的初级状态,但是,我们今天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乃是要在同时具备自知之明与自信心的条件下,继续追求我们在社会领域的憧憬。

  一

  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的门槛里。

公民社会的逐渐成形是中国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一项伟大成就。

这虽然不是我们在一开始就自觉追求的目标,却是中国社会的各种行动主体(如社团、政府、媒体、知识分子群体)大致良性互动的结果。

在这30年里,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在社会领域的根本体现就是单位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

广大人民群众及其组织起来的民间力量善于利用改革开放过程所产出的个人自由和资源,创造性地在社会领域开辟新的空间,建立新的团体,传播关于共同体内人际关系的新价值;知识界和媒体积极把单个的社团或事件纳入公民社会的范畴,努力让公民社会的理念成为公众的新知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也在努力根据民间组织发展的现实调整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管理方式,为公民社会的成长留下有弹性的制度空间——巨大数量的民间组织尽管没有合法登记,也还是能够方便行事。

公民社会的成形是中国社会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生命力的表现,也是我们乐观看待中国的社会领域在今后一个时期健康发展的希望所在。

  现代国家的范型是民族国家,现代政治的范型是民主政治,现代经济的范型是市场经济,而现代社会的范型是公民社会。

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进程并不总是同步的,民族国家对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选择也并不总是匹配的,但是,其中任何一个领域的持续健康的发展最终都有待另外两个领域的相应发展。

[1]中国知识界从现代化的曲折历史以及世界学术的知识积累之中得到关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共识,这些共识实际上早已是国家制订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制度的基础。

相比而言,同样性质的共识尚没有在“公民社会”的议题上形成,国家有关公民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这种滞后在过去反而给民间组织的自发发展保留了比较大的弹性,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更多地成为一个“民间”的事业。

尽管如此,国家有关的单项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是一一被提上了议程。

从1970年代末中国推动改革开放以来,民众自愿结社就不断发育起来。

在1980年代末,群众自发组织的发展更是引人注目,并相继成为政治、行政、法律和学术的重大议题。

社团的自治水平是公民社会的主要指标,因此关于中国的社团是否具有独立品格的讨论在1990年代持续了10年。

那个10年正是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时期,而现状是我们已经走进了公民社会。

2006年底官方正式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36万个,而学者们估计的民间组织实际上有300万个以上。

这个结构说明民间结社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自由度比明文规定的要大得多。

如果说国务院在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是限制民间组织的活动,那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表明政府对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非营利部门的积极支持。

该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个扣税比例大大高出此前规定的3%,也高于许多发达国家的优惠幅度。

  如果说公民社会是各种人际关系、各种社团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国家共同体的关系的一种集合,那么这些关系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

从政治和法律的制度框架到民间结社规模的硬指标,从民间组织活跃在报刊、电视和网络媒体到其在日常生活中对专业组织、社区组织的参与,我们都能感触到中国公民社会的这些很实在的,也即外显的方面。

而对于这些关系所赖以建立的价值,也即内在的方面,其在英文中是用“civility”这个概念来表达的,我们有必要进行专门的论述。

  二

  Civility译为“公民性”、“公民习性”或“公民精神”,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

一是指个人的修养,其含义大致相当于“文明礼貌”;一是指社会的集体价值,其含义是所有共同体成员相互善待的默契。

在中文里,当我们指涉“礼貌待人”层次的时候,我们使用“公民习性”;当我们谈论“集体价值”层次的时候,我们使用“公民精神”;而一般而论的时候则采用“公民性”。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权威学者希尔斯曾经这样给公民社会下定义:

“一个公民社会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

”希尔斯把公民精神作为公民社会的定性要素来看待,认为不是由于有了结社自由的法律就有了公民社会,也不是由于有了多少社团就有了公民社会,决定社会性质的是个人、社团、国家相互之间处理另一方关系的特定价值,也就是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是社会的集体自我意识,是公民社会运转的主宰。

[2]

  公民性的内涵是由日常简单的礼貌习惯不断扩大有效范围而生成共同体的集体自我意识的。

尽管礼貌的内容有所不同,一般的熟人社会都有效地维护着礼貌待人的原则。

在熟人社会,人际互动主要发生在亲属和熟人之间,这些长期和稳定的关系积淀下互动的习俗,因此和人相处只要依俗而行就算中规中矩。

但是,礼貌待人的原则要从小社区扩展到大共同体却不是容易的事情。

礼貌要成为公民性的内涵,就在于要同样礼貌地对待不相干的陌生人,并且更难的是,自己能够相信陌生人通常也会同样对待自己。

“‘公民性’的规范界定一套行为标准,以便公民可以对陌生人产生正确的预期。

”[3]具体而言,礼貌是外显的姿态,它同时也包括相应的心态,那就是相互善待的集体共识、社会习惯。

公民性所代表的姿态和心态既是个人自愿的、主动的,又是一种义务性的、无直接交换条件的。

礼貌作为马路边、公车上、餐馆里的细节,可能显不出重要性来,但是作为整个社会的集体心理却是现代国家能够在个人自由的条件下有序运转的基础。

  因此,公民性是以礼貌的养成为依托而培育起来的一套情感和心智。

  公民性可以按照序列分解为礼貌、非暴力、宽容心、同情心、志愿者精神、相互尊重、共同体意识等七项要素,我们用它们来观照中国的社会领域在现代的发展,大致能够说明中国公民社会的历史进路和现实水平:

  1.礼貌的基础地位应该得到承认。

2.从底线来说,一个人不会针对他人表现任何粗鲁的行为,强迫、暴力当然是要避免、排斥的。

3.从比较被动的方面来说,对他人的容忍、宽容是必有的心态。

抽象地说,无论他人追求幸福的行为与自己的价值观多么不同,只要没有伤害到谁,都应该容忍。

4.从比较积极的方面来说,对他人、尤其是对陌生人的同情之心是公民性的重要内容,且不因种族、阶级、宗教、年龄、性别、贫富、美丑的差别而改变。

5.需要个体更主动的一种内涵是志愿者精神。

公民性使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区分开来保持独立、自治的属性,主要依靠的就是志愿者精神,它不是因为权力的驱使,不是因为金钱的算计,而是因为个人的价值观。

志愿者精神在一个社会的存量是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关键指标。

6.把他人当作平等的一员予以尊重,相信他具有和自己一样的理性、一样的价值追求、一样的选择权利,这是公民性各种内涵的核心价值。

当然,这种尊重在所有公民之间只有是相互的,它才构成公民性的内涵。

7.上述内涵的养成都和共同体意识的养成构成共生关系。

把对于熟人的“自然”态度投射到素昧平生的他人身上,有赖于共同体意识作为心理基础。

只有在养成把他人和自己都同样当作共同体的一员的思维习惯之后,个人才可能倾向于把他人当作公民加以善待。

  三

  中国的社会领域在现代的转型,或者说中国的社会现代化,在结构上体现为王朝的地域社会向民族国家的大社会的嬗变,在心理上体现为小共同体意识向大共同体意识的演进,也即大国的寡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演进。

这是现代民族国家自我建构的社会产物,是抽象符号、空间景观和个人经历的综合效应在全社会的集大成。

对大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意识要靠个人凭借抽象符号进行想象的习惯来养成,其支柱来自可以感知的空间景观,其养分则来自个人经验所提供的反复印证。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家,一直是以王朝的形式存在的,只是到现代才开始自觉地把自己重建为一个民主的共和国,其核心是重建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把个人与国家的弱联系改造为强联系,把成员之间的弱联系改造为强联系。

一方面,国家为此不懈地投入资源,建构可以发挥效力的象征体系。

最直接、最核心的是国语(普通话)、国旗、国徽、国歌,从儿童教育到正式的公共场所、公共活动,它们都要出现来昭示国家的在场。

然后是民族英雄(如秦皇汉武、岳飞和郑成功);文化英雄(如黄帝、神农,屈原、司马迁,扁鹊、李时珍);地标(如长城、长江与黄河),它们作为历史记忆的承载者和文明的见证深入人心。

再就是地图和空间关系的教育,本地在国家版图中的位置、首都作为中心的观念深烙在个人的心底。

  另一方面,抽象符号需要相应的实物作为依托和辅助,才能有效地形成思维和心理定式。

在传统时代,各地都修建城池、堡垒、寨子。

除了外患是国家的责任,公共安全在常规上是地方事务。

如果有匪患发生,一地之人往往躲进城池自保。

地方被强化为一个生命共同体。

但这些在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封闭体系在现代逐渐失效,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由于很快被拆毁,几乎完全失去原有的作用。

另一个支持大共同体意识的空间景观变化是道路和交通。

传统时代的天各一方、各处一隅的在地感与对外部空间的感知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而国家整体现代化水平的发展到当代,其提供的运输网络(道路、水路和航线)和交通速度极大地改变了特定地点与整个国土面积的空间感。

可以说,今天的交通条件在技术上支持了大共同体的空间意识。

  此外,人口流动在传统时代与现代的差异也给人们造成不同的共同体意识。

  在传统时代,有异地赶考、赴任、经商,也有灾荒或战乱造成的逃亡和迁徙。

但这是少数人面临的异常状况,无法和现代大众性的人口流动相比。

在过去的近100年里,一个人在不同于出生地的地方就业、居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个人以不同于父辈的职业谋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近些年,仅在重大节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的人就以亿计,构成了一种全国人民在全国行走的局面。

我们可以尝试借用施坚雅的市场圈模型[4]来呈现个人与国家之间空间关系的变化。

施坚雅根据1940年代在成都平原的观察而描述,小地方形成一个一个的市场圈,由此结成区域性的市场圈,多个区域市场圈组成全国市场。

  在传统社会,个人一般都是世居在特定的地方,出现在特定的小市场圈的点上,全国的总市场通常并不出现在他的意识之中。

这在中国的现代化启动相当长一个时间之后还大致如此。

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了。

我们即使假设市场圈及其结构还存在,个人现在是在多点移动,个人在一年甚至一天里进出多个市场圈,可以以多种方式同时参与多个市场圈的事务。

个人的移动和参与能力实际上已经使原来意义的“圈”蜕变成了“点”,个人的活动把“点”串成自己的“线”,而大众把“线”集合为全国性密切联系的网络。

于是,一个人与所有的他人都可能交汇,每个点都可以被认知为整体的一个部分。

  这样,共同体的标志性符号通过教育从小就传达给每一个国民,并通过媒体不断强化和戏剧化,再加上景观的实体效果和个人的流动经验的作用,中国百年现代化在公共意识上集聚了广泛有效的对于国家共同体的整体意识和心理认同。

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意识在形成与巩固的过程中靠这些个人的、日常的、稳定的方式来累积,当然,重大事件和集体仪式活动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例如,抗日战争在近代以来第一次完成了中华民族的总动员,“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枪不分党派”的事实代表了那种普遍主义的共同体意识。

再如,早些时候“国耻日”游行的广场仪式活动,在抽象的结构层次上有助于建构“我是共同体的一员”的认同意识。

  四

  个人想象共同体的方式和能力是个人对待共同体内其他人的方式的前提,但是,个人的共同体认同还不会直接决定个人之间是公民的关系。

前者涉及了个人对待共同体的心理,后者涉及共同体内个人之间的相处之道。

人在社会上没有赤裸相见的,而是不仅穿着社会的制服,还佩戴着有色的眼镜。

人在社会上行走,都顶着社会赋予的名衔,都被排列在社会范畴里。

就此而论中国公民社会在现代的演进,我们要特别讨论“人民”范畴和“公民”范畴的社会史内涵。

  “人民”和“公民”都是在中国进入现代以来被广泛使用的西式术语,用以对一个民族国家的普通成员进行政治性的社会命名。

“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公民”是一个可数名词。

个人是平凡之人,但是说他(们)属于人民或代表人民的时候,就具有了神圣性;而只要具有了神圣性,做什么都具有了合法性、正当性。

同样,一个人被以“公民”称之的时候就表明这个人具有一系列权利,公民达到多数,所代表的权利或声称的主张就具有了神圣性。

“人民”和“公民”这两个大词都能够被使用者直接拿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无可置疑,表达自己的诉求神圣不可侵犯,无需再费口舌证明。

作为话语,似乎只要用这两个词,不用讲理就已经有理。

所以不难理解,它们从一开始引进的许多年里都是混用的。

不过,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并用、杂用的现象中理出一个清楚的线索。

其中,我们大致把黎澍在1984年发表《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5]作为分水岭,此前是人民话语逐步上升,并且主导社会命名的时期,此后是公民话语越来越变得具有主导性的时期。

  “人民”是在革命意识形态中被使用得较多的范畴,“公民”则更为自由主义者所重用。

在思想多元的时期,它们看起来是被混用,但是,在主流的思想和主导的社会力量结合起来之后,支配性的话语会选择自己的核心概念,赋予它优先的和统摄的地位。

“人民”本来是指民族、一个共同体的全民,因为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在现代政治里被赋予了集体生存权和主权,所以“人民”具有多种神圣性和正当性。

但是在革命意识形态中,国民是划分为不同阶级的,其中只有革命性的阶级才是人民。

[6]中国的现代化不同于欧美的自发现代化,是一种后发的、追赶式的现代化,一种规划的现代化。

它没有时间等待大众都接受了特定的规划才从容地展开实践,它需要利用意识形态不断造就先进分子队伍领导大众前进。

这就形成了国民之间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的差距,一类人总是比另一类人更正确、更可信赖。

在这种设计里,落伍者、落后分子会(应该)被历史唾弃。

关于人民的革命话语在解放前后得到学术大家的确认,如范文澜在1949年发表《再谈历史的主人》[7];而到1984年则受到历史学家的质疑,如黎澍论证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提法与英雄史观一样没有脱离唯心主义的窠臼,同样是完全错误的。

[8]范文可以看作“人民”话语开始主宰中国社会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标志,而黎文则可以看作它离开主宰地位的标志。

就在这个时期,土地改革运动以来划定的地、富、反、坏、右等的“帽子”被摘掉,他们的子女不再受家庭成分的影响。

当国民内部没有了“人民群众”和“坏分子”的划分,在民法、政治上人人平等的“公民”概念就开始发挥首要价值的作用,人们逐渐习惯让“人民”退回到指称国民全体的内涵上。

  这个演变虽然不能说已经完成,但是中国社会已经取得的结果对于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具有“质”的指标意义。

只有“公民”取代“人民”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首要范畴,以普遍主义的思想方法正面对待陌生成员的公民精神才成为可能。

当我们和陌生人自动产生相互预期的时候,我们不用相互证明自己的阶级成分,而是自动地把对方看作和自己一样的人,相互尊重开始彼此的交流,并且不管交流过程之中有多少不同意见,但是当交流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还是能够相互尊重,谁也不能再利用政治标签让自己处于所谓“正确”的位置而傲视于人;尽管“人民”范畴在社会生活中的普泛化曾经是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阶段的必要。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随后阻碍公民身份普遍有效性的最关键的政治身份分类被取消之后,斗争精神让位于公民精神,中国人的公民精神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按照现在的公共意识,公民之间的任何暴力都绝对没有正当性,即使是国家执法人员沿袭旧方式而不当使用暴力,也会让有关部门陷于举国的批评声浪之中。

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媒体讨论所体现的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在反暴力的公民精神上出现进步的标志。

在社会价值观的另一端是对弱者或无辜者的同情,从中我们也看到了社会的进步。

例如,打工子弟的教育在众多民间组织的呼吁、督促、参与下,已经在北京被纳入政府的责任,上海也开始跟上;即使是服刑人员的子女也能够获得社会的同情和帮助。

斗争,乃至无情斗争;强制,乃至人身伤害;羞辱,乃至扩及祖宗与子女的封建株连,在今天都已经是不可接受的,甚至语言都要节制。

  不管是个人还是他们集合起来的国人,在皇帝的家天下,都是臣民;尤其在清代,国人都是皇室和满人的奴才。

关于“人民”、“公民”的话语建立起来之后,国人摆脱了“臣民”范畴所规定的附属身份。

“人民”范畴先变得重要起来,渗透在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把平民百姓的政治地位和历史作用在名义上和整体上能够达到的地步发挥到了极至。

“公民”范畴后来居上,伴随着社会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让个人在现代民主社会能够获得的权利一步一步地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

中国的公民身份的内涵是曲折地发展起来的,中国公民的内在精神(civility)也尚在培育之中——尽管其基本要素的普遍性和均衡性还很不够,但是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可以凭借中国社会已经不再信奉斗争精神的事实而宣称中国已经在性质上属于公民社会。

  五

  上述关于共同体的认同推己及人的议题,为公民社会提供了思维方式、认同对象和人与人相处的价值准则。

公民社会的“社会”概念还是要落实在个人自由以及通过自愿结社而实行个人自由的方式和发展水平上来。

  我们今天看到的公民结社,首先是单位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产物。

中国在社会主义的政治革命时期(1950年代到1970年代末)建立了高度整合的总体性社会。

其中,结构的细胞是单位,相对于以自由的个人为细胞的公民社会来说,这是单位社会。

一般而论,个人都属于特定的单位,并且专属于特定的单位——在城市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机构,在农村是社队。

个人一般既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利,也没有独立的经济信用,就连消费也只能按照票证所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去购买或分配。

功能齐全的单位就是一个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能够包办。

个人属于单位,单位靠拥有个人的人事权而拥有对个人的全面的控制权。

个人越出单位的活动大都需要单位的同意、授权。

一个人在单位外面,如果没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做不了任何正经事情。

抽象地说,单位外面就是另外的单位,在全部单位的外面,几乎没有政府监控不了的死角。

那种因为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属性而可以称为“社会”的空间是微乎其微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队解体后农民成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城市市场的发育和人才流动逐渐使单位的人事权向单纯的劳资契约转化,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资源和可以进入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大,个人自由的内涵也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在单位社会的垂直系统之外形成了一个以个人的自愿选择和自由流动为特征的横向结合的公民社会。

从中,我们看到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更有弹性、更开放的结合与分离,个人原来与单位的归属关系也转变为可以选择的关系。

以此而论,中国已经从单位社会转型进入公民社会,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相对独立、基本上平等对待的个人,社会运行的原则是普遍主义、平等协商、自愿选择,而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发挥结合作用的是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

  其次,今天的公民结社在另一方面来看是传统组织资源经过现代化洗礼的产物,是现代化早期的社团组织在社会重新开放之后的复兴。

当今活跃的各种民间组织,有一些是早先就存在过的。

例如,中国现代的知识分子队伍、工业和商业社会伴随现代化的进程逐渐形成,专业组织也应运而生,多学科、多行业的学会、协会、商会于1950年代初以前在全国的主要城市都经历了第一次繁荣,可惜后来在30年内几乎都销声匿迹。

到1980年前后,像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族学会、中国社会学会等等的重建,在人事上都是借助解放前就已经在该领域活跃的权威学者,在专业上也是主张继承早先的成就。

传统型的民间组织在近30年的复出应该理解为一种孽变。

传统时代有自己的民间组织,它们的解体主要不是由于民众自愿的选择,而是由于政府出于某种情境的强制,因此,后来民众一有机会就自发地复兴它们。

传统型的民间组织现在已经是全国城乡的一种广泛可见的现象,这说明它们还是一种有用的组织资源。

它们实质上是今天的公民利用传统组织资源而结成的社团,我们要避免因为它们的传统形式而把它们看作过去时代的组织的偏颇。

例如,中国的宗族组织已经在当代演变为同姓自愿组织,有的只是利用宗族形式的老龄会。

我们看到,宗族在理论上的成员人数与实际参与活动的成员人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参与的成员是出于自愿,实际上有退出宗族组织及其活动的自由;他们并没有依附或归属宗族的关系,而是与其它的组织和国家都保持着开放关系。

这些都表明宗族已经蜕变为适应当今政治和法律环境的公民社会组织。

  个人可以自由结社对于中国的社会领域和共同体的政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固然是因为改革政策的实施给个人带来了超越单位的结社机会和条件,但是我们也看到,个人结社对于中国从总体性国家中派生出一个社会提供了动力和组织机制,这样一种逐渐成形的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互为条件,虽然不是齐头并进,却不可避免地相互提携、推动,构成我们的共同体良性发展的内生要素。

中国自近代以来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的战乱和动荡的形势之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完成对于超级国家的建设,中国从根本上摆脱了共同体瓦解的危机。

但是,单位社会又造成社会活力不够的问题,这与我们追赶型的现代化目标相违背。

当中国朝开放社会发展的时候,社会的失序现象又剧增,质疑或反对的声音一次次爆发。

所幸中国社会没有沦落到无序状态,其中既有国家宏观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有社会通过社团进行自组织的作用,而社会的自组织作用也正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证。

结社是一种个人利益正当化的途径和实现方式,个人利益(价值)或者在社团之内实现,或者通过社团在大社会实现。

在现代社会,个人可以持有自己的价值观,社会就呈现为多元价值的格局;个人对利益的要求也千差万别,国家体制难以及时、灵活地做出反应。

因此,个人利益、兴趣必须经过集中的渠道,以有限的形式表达出来、筛选出来、列入社会的议事日程。

个人参与社团,能够找到同道,等于得到了“社会”证明(社团的筛选机制就是一种社会机制),也就成为了合法的利益要求。

有了利益和价值诉求,还得在社会中形成恰当的方式去实现,而社团就是让人习惯在合理方式中进行选择的训练营;会过社团生活的成员,往往更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民主和理性的规范的维护者。

  民间组织作为灵活地代表民意、贴近民心的行动主体,能够发挥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之间的沟通作用。

首先,民间组织与国家建立合作关系是当前全球社会的常规状况。

与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之初国家与结社的紧张和冲突关系大不相同,当代的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独立的部分,却又是由国家的在场乃至介入为运行条件的部分。

有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所界定的制度环境,再有政府资源的投入,个人才有条件和机会与众多的陌生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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