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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合同样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不同分部工程,按目录1.7.3《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选择性条款一览表》(以下简称“条款选择表”)中选择填写(下同)。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四、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并经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

2、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3、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5、承包人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条件及工程量清单(如招标时);

6、分包人向承包人做出的使承包人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时);

7、经承包人认可的分包人的报价书;

8、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9、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注:

订立时间指的是我方签约的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注:

尽可能定为承包人所在地)

本协议书只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同时应用时方能有效。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双方在连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同时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7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条款选择型)

1.7.2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正文)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协议书: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依赖于本合同条款下的协议。

1.2合同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条款。

1.3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或由承包人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已指定并授权负责施工管理和全权代表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其它形式的承包(施工)合同。

本合同的约定的总包合同特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

1.12总包合同条款: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或本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形式的合同。

本合同所指总包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第1.11款特指的总包合同。

1.13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二部本合同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

1.16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

人提出后,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合同报价书。

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20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合同价款调整: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调整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开列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涉及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和工期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不同分部工程,按“条款选择表”中选择填写,下同)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编制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

其标准,虽然已经得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向分包人提供套施工图。

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需深化施工图设计时,由分包人完成,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如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由分包人自行或委托承包人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分包人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已收到且完全理解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文(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及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分包人须履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按照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分包人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

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需通知分包人,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本合同项目经理特指(姓名)职称联系电话。

7.2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对于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等,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承包人确认的,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若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项目经理答复的,分包人应进一步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

分包人在书面向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造

成分包人直接损失的,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特指(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或通知,经项目经理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

遇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分包人应依据第7.4款,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承包

人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

若分包人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项目经理,在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向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分包人不得以此向承包人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9.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数据,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4天,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负责监督分包人为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将施工设备运到工程现场,建立或完善相应设施情况。

(4)根据分包人的书面要求,为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承包人向提供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若发生费用的,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扣除。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承包人可做的其它工作:

①;

②;

③;

上述工作,若发生费用的,由分包人承担。

9.3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经项目经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按确认的数额,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工期延误的,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按项目经理确认展延的工期天数顺延。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根据实施分包工程的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或深化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的过程中,应认真全面地对包括施工图纸在内的所有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实施。

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若在实施分包工程,或与其它专业工程的配套上,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或与其它专业工程发生矛盾时,分包人未予以解决或消除,也未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的,所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包括使承包人和发包人遭受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分包人所有的工程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均须报承包人确认后才能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设计或深化设计的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解除分包人对本合同及对工程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管理规定;

(4)分包人须在下列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应的报表:

①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施工本年度进度计划,及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分包人《现金流量预算表》以及为实施本工程,分包人为确保工程现场现金需求、投入的说明。

②跨年度施工的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提交当年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年度进度计划。

③每季度于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当季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季度进度计

划。

④在每月的23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

⑤在每周的四下午,向承包人提交下周施工计划;

⑥在每周五上午,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全部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内,附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身份证号码等在内的《上周在施工人员一

览表》和《下周拟投入的施工人员一览表》。

⑦在每月30日之前,向承包人提交附有已收款人签字的上月《施工人员工

资或生活费已发放一览表》和本月《拟发放施工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一览表》。

⑧在项目经理指令要求的时间内,需向承包人提交的其它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或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不能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分包人对工期的延长,也不解除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4)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将在收到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经承包人批准后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方可执行。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或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能作为分包人调整合同价款和分包人顺延工期的依据,也不解除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8)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3)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时,须

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

(14)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不得以索要劳务报酬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

分包人承诺其所有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不会在施工现场内外,作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

(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上述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包括因此分包人或承包人或发包人所遭受的罚款)。

(1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应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所有保护费用及特殊保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

发生的任何保护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保护工作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时,承包人在向分包人发出要求整改通知后的3天内,分包人未采取措施,或其整改工作不能令发包人或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满意时,承包人可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第三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发生的保护费用,无需经得分包人的确认,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或第三人采取的保护,不解除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成品保护的任何责任。

(18)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如下:

①;

②;

③;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按照承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撤离现场。

若分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撤离现场,使发包人或承包人遭受损失(包括违约责任费用)的,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的损失费用。

此类损失费用无须征得分包人的确认,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若承包人在发包人处获得相应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的,分包人可获得上述相应的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造成,分包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减去按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费用后价款。

当已完工程价款不足减时,视为分包人的债务,承包人可向分包人进一步追偿。

11.3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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