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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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08国贸本一班张小赞58号
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比较使用的汇票
汇款
一种顺汇方式,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
其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在目前的实际业务操作中,信汇已经很少作用,主要采用电汇方式,票汇一般用于小额支付。
其中汇票用于票汇汇款(DemandDraft,D/D),中——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
从票汇汇票的格式中我们知道,银行即期汇票的收款人是汇款的收款人,出票人是汇出行,付款人是汇入行(或称解付行),两者皆是银行。
票面没有注明付款期限,就是即期,称之为即期汇票,也是银行支票。
如果出票行与付款行是联行,还可视为银行本票,它是可流通的票据,经收款人背书后,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流通。
有时出票行想限制收款人只能凭票取款,不能转让他人,于是在汇票上作为不可流通划线,使汇票仅是支付工具。
票汇汇票的格式见附式一
附式一
托收
一种逆汇方式。
是出口商(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能过其海外出门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旨的结算方式。
其分为: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直接托收。
在光票托收中,是仅需要金融单据(汇票)的托收。
跟单托收,需要金融单据(汇票)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托收中的汇票按期限划分有下列三种:
即期汇票(Billpayableondemand/atsight/pay)、远期汇票(Billspayableataperiodaftersight)、固定日期以后一个时期付款(Billspayableataperiodafterafixeddate)。
(见附式二、三)
附式二即期托收汇票格式(委托人/出口商是payee)
即期托收汇票格式(托收行是payee)
附式二简式远期托收汇票
远期托收汇票格式
信用证
是一种逆汇方式。
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闪人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可选择
即期付款或
延期付款或
承兑汇票或
议付
采用承兑方式要求受益人出汇票者,标明“和受益人的汇票“条款
采用即期付款或议付方式时,可要求有汇票或不要求有汇票。
业务流程的比较
汇款
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人需要向汇出行提交汇款申请资料,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使用某种通讯和操作系统(如SWIFT系统、电传、电报、汇票等)通知汇入行,汇入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办理向收款人的解付入账手续。
电汇业务的基本流程图
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上选择使用电汇方式
2)汇出行收妥汇款资金及汇款手续费后,将汇款申请书第二联作为电汇回执退还汇款人
3)汇出行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方式,向汇入行发出电汇委托书,内容包括汇款申请书所列的各项内容以及汇出行的电汇业务编号、密押、偿付指示等。
4)汇入行收到电讯指令后,核对密押无误后,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收款。
5)收款人收到通知书后在收据联上盖章,交汇入行。
6)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取出头寸,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
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完成一笔电汇汇款。
信汇业务的基本流程
1)汇款人填具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上说明使用信汇方式。
2)汇款人取得信汇回执
3)汇出行根据申请书制作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经过两人双签,邮寄汇入行。
4)汇入行收到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后,核对签字无误,将信汇委托书的第二联信汇通知书及第三、第四联收据正副本一并通知收款人。
5)收款人凭收据取款
6)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取出头寸,解付汇款给付款人。
7)汇入行将借记通知书寄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完成一笔信汇汇款。
票汇业务的基本流程
1)汇款人填具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上说明使用票汇方式。
2)汇出行作为出票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
3)汇款人将汇票寄收款人。
4)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又称标根,即汇票一式五联中的第二联寄汇入行,凭此与收款人提交汇票正本核对。
近年来,银行为了简化手续,汇出行已不寄汇款通知书了,汇票从一式五联改为一式四联,取消汇款通知书。
5)收款人提示银行即期汇票给汇入行要求付款。
6)汇入行借记汇出帐户,取出头寸,凭票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将借记通知书寄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
托收
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委托人填制“光票托收申请书”。
申请书上所载内容要与票据内容一致,银行留存联上要签名或加盖委托人预留印鉴。
2.托收行审核“汇票托收申请书”和票据。
托收行审查“光票托收申请书”的各项内容:
申请书上的币种、金额与托收票据的币种、金额相一致;申请书上留有委托人或委托单位的签名或印章、客户联系方式;核对企业客户委托书上的签章、票据背书与预留账户印鉴的一致性;核对、复印留存背书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
托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具体币种和金额大小选择托收路径,并缮制委托面函后寄相关账户行。
3.款项收妥。
托收行收到账户行贷记的款项后,将通知委托人,或委托人在该行有存款账户,委托行将自动把款式入委托人账户。
4.退票。
托收行收到退票通知时,应及时通知委托,在委托人取回票据时要求其签收并收取退票手续费。
倘因票据为仿冒背书或票面经涂改(包括金额、受益人、日期等)而引起的退票,托收行按有关法律规定保留向委托人行使追索的权利,并对仿冒票据予以没收。
5.票据遗失。
如果邮寄过程中金融票据丢失,托收银行依据国际惯例不负任何责任。
6.费用。
托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托收行照实向委托人收取。
跟单托收
一、凭承兑交单程序
二、凭付款交单
信用证
信用证操作程序
涉及到的当事人及其权责的比较
汇款
在汇款业务中,涉及到的四个基本当事人分别为: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人需要向汇出行提交汇款申请资料,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使用某种通讯和操作系统(如SWIFT系统、电传、电报、汇票等)通知汇入行,汇入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办理向收款人的解付入账手续。
按照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规定,汇款人需要向汇出行提交证明其交易真实性,银行按照真实性的一致性原则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汇款手续。
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将各家银行的汇出汇款申请书的格式予以统一,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前者用于办理外汇资金的跨境支付,后者用于外汇资金的境内划拨。
托收
托收的当事人有:
(一)委托人
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它未被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理货物所有权。
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二)托收行
也称为寄单行,初疑不可攀学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ofcollectionbill)。
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endorsee).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
2.核验单据。
a)确定汇票的开立,签署,背书是正确的。
b)保证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c)如果提单作成空白指示抬头,须由托运人空白背书。
d)若使用提单,通常需提供全套提单。
e)保证所有单据的唛头一致。
f)若发票显示了适用的价格条件,核实一下单据是否与该价格条件一致,如果CIF价格条件下,提单必须表明(运费已付),同时须提供保险单据。
g)确认托收指示合乎逻辑,如凭付款交单跟随一张即期汇票。
h)检查一下银行的备忘录,以便了解进口国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
i)若有保险单据,保证其已正确背书。
j)若提单作为空白指示抬头或凭代收行指示抬头,托收行应君去话建议委托人更改“凭代收行指示抬头”的提单。
实际上,代收行不会同意作为收货人,因为除非事先已得代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没有对货物采取任何行为的义务。
k)保证单单一致。
如果托收行未详细审查单据,可能会产生问题。
例如,进口国家可能会有些特殊的要求。
没有满足这些要求就可能导致货物已抵达进口方国家,但进口商无法提货。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却得不到货款。
由于银行的可失可能会导致单据不合规格而引起这种问题。
托收行照常规处理业务,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选择代收行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三)代收行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间银行,它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orpayeeofthecollectionbill)。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再作有
1).执行托收指示。
2).单据的处理。
3).对货物的保护。
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5).放单
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8)资金的及时转划。
(四)付款人
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标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他还是进口商、买方。
(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
代收行应向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
由它向付款人提示。
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
1.开立信用证有义务。
2.付款责任。
3.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4.对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开证申请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支付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
(二)开证行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
2.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3.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后,若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了付款,那么开证行有权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偿付。
4.开证审核单据的义务。
5.开证保管单据的义务。
(三)受益人
1.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受益人有要求改证的权利。
(四)通知行
1.验明信用证有真实性。
2.通知行的审证责任。
(五)被指定银行
(六)保兑行
(七)偿付行
各基本当事人的风险比较
汇款
作为一种基本的结算手段,外汇;汇款在国际贸易及非贸易资金往来中。
虽然,汇款结算方式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由于外汇汇款业务属于外汇业务,且与售汇等制度紧密相连,银行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必须正确认识外汇汇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外汇汇款业务的法律风险。
1.办理外汇汇款业务的主体资格风险。
2.汇出行与汇款人的契约风险。
3.汇出行与汇入行的偿付风险。
4.汇款指令内容违反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的风险。
5.外汇汇款业务的合规性问题。
托收
应当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
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二为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
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才付款。
我们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
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D/P付款条件,因为其风险相对D/A而言较小。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大额出口业务切忌采用D/A托收结算方式。
信用证
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假单据欺诈
1.卖方伪造提单
2.提供虚假的清洁提单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二、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
三、信用证的打包贷款风险。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
二、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三、信用证“软条款“
四、开证行资信欠佳。
银行方面的风险
一、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二、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适用性分析
汇款是外贸行业的最基本的支付方式,属于鼻祖级的,外贸通过银行的支付手段最原始的就是汇款。
汇款无论发生在货物发运之前,还是到货之后,都属于商户之间的商业信誉,因此常常因为一方的信誉不佳而造成对方的损失。
后来,银行参与了降低商户损失的支付方式-托收,托收支付方式由于银行的参与,使得买卖双方的大部分利益得到了保障,所以目前仍然在使用托收支付方式。
不过,托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因为托收也属于商业信誉,一旦货物到港后,买方因故未能去代收行付款取单据,卖方就必须自行处理货物,如果能够在当地另寻买家,则问题很好解决,如果货物是买家特别定制的,那么货物只有原路返回,卖家将损失往返运费。
如果是不易保存的货物,卖家或许会血本无归。
根据托收存在的弊端,银行最终发明了信用证,以银行的信誉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即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出具有条件的付款文件-信用证,以银行的信誉向卖方保证:
如果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准确无误的执行,并按信用证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单据及其他文件,开证银行即按照约定支付卖方货款,银行仅仅关注单据,而并不过问货物的状况。
因此,信用证是目前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的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