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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干流甘南州卓尼县城段堤防工程监理细则

洮河干流甘南州卓尼县城段堤防工程

 

 

甘肃三维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审定:

 

校核:

 

编写: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1

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1

2、工程建设主要内容……………………………………………1

3、工程项目组织…………………………………………………2

4、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3

第二部分监理实施细则……………………………………………5

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5

2、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8

3、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4

4、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

5、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实施细则…………………29

6、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作规程…………………………………31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35

8、工程支付监理实施细则………………………………………38

9、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41

10、工程文件管理办法……………………………………………46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工程区地处甘南高原的东部,为间歇性上升的侵蚀构造中山区,山体呈东西方向展布,地势西高东低,海拔高程2500~3000m,洮河是本区最低侵蚀基准面。

堤线大都沿洮河河床、河漫滩布设,地型起伏小,场地较为平坦开阔,便于临建布设及施工机械运转,整体施工条件较好。

右岸部分渠堤紧邻卓尼县城,施工干扰较大。

该工程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工程级别为4级,导流建筑物为5级。

工程的任务是:

保证洮河干流甘南州卓尼县城段河道行洪宽度,提高河道整体防洪能力,保护卓尼县县城城区在设计洪水标准下不受洪水侵害,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工程采用碾压砂砾石梯形断面,斜仰式挡土墙堤防,采用M10水泥浆砌石砌筑。

堤顶宽0.6m,临水坡比1:

0.45,背水坡比1:

0.25,堤脚前齿高0.5m,齿顶宽0.5m。

墙后夯填砂砾石顶宽3.0m,边坡1:

1.25,防洪堤每5m设一道伸缩缝,采用闭孔塑料板和聚氯乙烯胶泥填缝。

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⑴、土方开挖:

64672m3³

⑵、砂砾石开挖:

141034m3

⑶、砂砾石回填:

192975m3

⑷、浆砌石拆除:

3815m3

⑸、现浇砼:

6672m3

⑹、M10浆砌石:

36996m3

三、工程项目组织

1、项目建设各方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卓尼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质量监督机构:

甘肃省甘南州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业主单位:

甘肃省卓尼县水务水电局

设计单位: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甘肃三维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九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各方关系

⑴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关系

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甘肃三维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卓尼县水务水电局委托,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专业齐全的项目监理组织,作为现场监理工作执行和指挥机构。

依据业主单位授权,按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⑵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核转工程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图纸和文件,配合业主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及时供应施工图纸和文件,并配合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依照业主单位授权,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依据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工作;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指导、检查、监督承包单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的职责和义务。

四、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洮河干流甘南州卓尼县城段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是施工实施阶段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面监理。

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管理并监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的管理以及工程项目内的组织协调。

根据卓尼县水务水电局和甘肃三维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为:

(1)全面监理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

(2)协助业主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报告业主。

(3)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技术规程、施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等,组织设计交底。

(4)会同业主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业主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尽快给予答复。

必要时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如施工详图等)。

(5)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工程例会,会后编制书面纪要。

(6)进度控制: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计划变动时及时提出调整计划的意见。

(7)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验收标准以及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督促工程施工质量。

(8)投资控制:

会同业主审核承包单位的收方计量,并进行验收及审核单价费用等,签发付款凭证,实施工程支付监理。

做好现场记录,受理索赔申请,配合业主进行索赔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9)安全施工监督:

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患设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10)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过程记录、信息反馈,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和管理。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资料等系列文件。

第二部分监理实施细则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

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控制与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施工过程检查必须坚持“三检制”即初检、复检、终检,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上一道工序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各工序施工必须在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衔接。

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向监理部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事故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期间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质量和申报优质工程的依据,必须严肃、明确、及时分类整理,汇总归档,完工时通过监理部移交业主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程项目。

除非施工单位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否则本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和要求,向监理部申报开工和验收签证手续。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要求

第六条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组成和承建单位进行划分,具体情况参见工程项目划分表另行发文。

第七条单元工程按项目划分,结合设计和验收分区,以每一施工区段、浇筑仓块为一个单元工程。

每一项隐蔽工程均单独划分为一项单元工程。

第八条每项单位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单位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单。

第九条每分部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十条每项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三、单元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坚持施工质量责任制即“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按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

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由值班负责人签署。

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第十二条单元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通知单;

3、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施工规程、规范,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4、报经业主单位(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一般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施工单位还应根据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当有此要求时)的完整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第十四条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四、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第十五条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第十六条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地质编录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第十七条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必须在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完成“认证等级”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部接在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对于非联检项目在3~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查验收;对于联检项目在6~2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仓)签证。

第十九条监理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应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仓)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签发开工(仓)签证,报监理部确认。

若监理部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但是,停工或挖开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如果施工单位未完成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认证等级”之间向监理部申报开工(仓)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仓)是否经监理部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格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SL38-9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二、开工(仓)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5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1、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2、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测、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2、计算的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6、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7、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第六条坝基、岸坡及其它明挖工程开挖前3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必须的钻爆试验,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1、开挖施工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3、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4、一般爆破或必须进行的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和爆破参数选定;

5、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壁面的防护;

6、出碴、弃碴措施及碴料利用计划与碴场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安全作业措施;

9、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开挖措施;

10、爆破施工中对临近建筑物及新浇筑的混凝土工程的保护控制和试验情况;

11、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12、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担的责任。

第八条基础、岸坡按设计要求开挖并清理就绪后,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

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第九条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第十条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

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单的2至8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仓)许可证。

第十一条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可视为已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放开挖轮廊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及地形图;

3、测绘基础、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的开挖面貌图;

4、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第十三条基础开挖断面及地形图规格

1、原始地面地形图比例为1:

200~1:

500;

2、用于工程量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

100;

3、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

100~1:

200。

第十四条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包括下述内容:

1、钻孔爆破试验及观测资料;

2、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水平以及劳动力组合;

3、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4、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处理措施;

5、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6、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若基础或岸坡开挖完成,施工单位还必须主动配合业主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

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四、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开挖轮廊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c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cm。

第十八条对于坚硬或中等坚硬岩石部位,实际开挖轮廊允许误差,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高程一般不大于0.2cm;

2、边坡规格依开挖高度而定;

8m以内,不大于0.2m;8~15m时不大于0.3m;15m以上边坡不大于0.5m。

第十九条除非设计另有要求,否则不得在新浇混凝土区段及其附近进行爆破作业;若必须进行时,施工单位应于爆破作业实施前5天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并向监理部报送作业实施计划,且需在得到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内容应包括:

1、钻爆方式及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2、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3、必需的防震或补强措施。

第二十条若采用保护层一次爆破开挖技术时,必须进行爆破试验,并在开挖实施中向监理部报送成果。

否则,对于建基面上1.5m以内的保护层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手风钻逐孔装药,火药起爆。

其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2mm(散装炸药自行加工的炸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6mm);

2、对于坚硬、完整岩基,最后层炮孔孔底高程可钻至基面终孔,但孔深不得超过50cm;

3、对软弱、破碎岩基,应留足20~30cm厚的撬挖层。

第二十一条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坝基、岸坡及其它倾斜和垂直的建基面,应沿设计开挖轮廊采用预裂爆破,或进行光面爆破。

第二十二条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开挖后的建基面应进行清理、整修和平整,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基建基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缝;

2、岩基建基面及岸坡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坡度;

4、建基面轮廊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第二十三条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适用开挖碴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监理部指定的储碴场。

碴料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碴料加以利用。

严禁将适用料与废弃碴料混杂。

第二十四条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

五、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根据设计和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浇筑仓块,每区段块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整个基础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竣工资料。

1、坝体(及其它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

图上应标有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的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

7、《基础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

8、原始记录资料整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执行。

六、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开挖分类,为便于按不同的单价收方结算,施工单位对开挖料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分类:

1、石方开挖:

开挖体积1.5m3以上的坚硬孤石或要楔劈或爆破才能松动的岩体。

2、土方开挖:

包括可以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机械进行施工开挖的岩石以外的全部材料开挖。

3、岩石开挖工程分级:

若必须进行时,应按设计指标或有关土石方工程岩石分级划分指标确定。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业主施工地质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

第三十条除非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应认为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它有关项目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

第三十一条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始地形进行复测。

支付量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第三十二条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地形进行测量。

支付量测应按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

第三十三条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于次月5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业主单位与工程施工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

混凝土坝工程,大坝基础以及其它建筑构造物等所有常态(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及其相应范围。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3天,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部。

报告内容应包括:

1、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3、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

第四条在合同签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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