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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和水消费指标解释

能源和水消费

1.能源消费

能源库存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用于企业(单位)消费的各种能源的库存量。

本指标解释不涉及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产成品库存和能源贸易企业的能源商品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

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

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量,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2)库存量的统计范围:

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的统计范围,是企业购进和调入(加工来料和借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存放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车间、工地中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的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⑧能源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库存。

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购进、用于本企业(单位)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

本指标解释不涉及能源贸易企业的能源购进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能源购进量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金额)分别填报。

各种能源的能源购进实物量分别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

吨、立方米)计算的能源购进量。

能源购进金额指各种能源按照购进价格计算的能源购进量,以价值量(金额)表示,含增值税。

计算能源购进金额时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能源购进金额不包括运输、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分实物量和标准量两种。

能源消费实物量是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

吨、立方米)计算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标准量是按照能源标准计量单位(如:

吨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即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企业(单位)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得重复计算,要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统计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

(5)企业自产的能源,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料或燃料,是否计算消费量,视以下两种情况而定:

一是自产的能源如果计算产量,消费时则计算消费量,二是自产的能源如果不计算产量,消费时则不计算消费量,视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

原则是:

计算产量,则计算消费;不计算产量,则不计算消费。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

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

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运输工具能源消费量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运输工具消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

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

不同工业法人单位的计算方法见《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的说明。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的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

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源的能量形态和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指以生产二次能源产品为目的而投入能源加工转换生产装置的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的数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

两者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厂的发电装置的电机用电、点火用燃料、车间通风设备用电及其他厂用电;炼焦厂的焦炉原料预热用的焦炉煤气、设备运转用电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火力发电的加工转换投入指火力发电企业为发电而投入发电锅炉燃烧室的燃料数量。

通常燃料主要有:

煤炭、燃料油、天然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生物质燃料、可燃废弃物和可燃垃圾等。

供热的加工转换投入指热力生产企业为生产热力而投入供热锅炉燃烧室的燃料数量,以及热电联产机组按照热电产出比例分摊的用于供热的燃料投入量。

原煤入洗的加工转换投入指洗煤厂为生产洗煤而投入煤炭洗选生产装置的原煤数量。

炼焦的加工转换投入指焦化企业为生产焦化产品而投入炼焦生产设备的煤炭(原煤、洗煤)数量。

炼油及煤制油的加工转换投入炼油加工转换投入是指炼油厂为生产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而投入炼油生产装置的原油或其他原料油数量。

煤制油加工转换投入是指煤化工企业以生产成品油为目的而投入煤制油化工生产装置的煤炭(原煤、洗煤)数量。

煤制油是以煤炭为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生产成品油的一项技术,包含煤直接液化和煤间接液化两种技术路线。

煤的直接液化将煤在高温高压条件下,通过催化加氢直接液化合成液态烃类燃料,并脱除硫、氮、氧等原子。

煤的间接液化首先把煤气化,再通过费托合成转化为烃类燃料。

制气的加工转换投入指煤气生产企业为生产煤气而投入煤气生产装置的煤炭、焦炭、燃料油等能源产品数量。

天然气液化的加工转换投入指天然气液化企业为生产液态天然气而投入天然气液化装置的天然气数量。

加工煤制品的加工转换投入指煤制品生产企业,在不改变煤炭基本属性的情况下,为生产型煤(煤球、煤饼、蜂窝煤)、煤粉、水煤浆等煤制品而使用的原煤或其他煤炭产品的数量。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的数量,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原煤洗选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炼油和煤制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制气(指煤气生产)产出的发生炉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工业企业回收能利用指企业将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余热,产品和工艺生产介质余热,工艺温差、压差,以及其他非直接投入的能量形态和能量物质,作为能源进行使用的数量。

目前工业企业回收能的能量,绝大部分来自企业曾经投入使用的能源物质,很小部分来自其他物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释放的能量(比如非能源物质的化学反应热)。

所以,目前企业回收能利用量,只在报表中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余热余压目录中填报;其他目录均不得填报;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出现负值。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的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管道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

计算时,各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

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指标计算方法

煤炭(06)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

主要包括:

矿井(或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不包括:

非原煤生产、非生产部门、基本建设工程等用能和生活用能。

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非生产部门用能,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基本建设工程用能,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

分母项:

原煤产量。

指矿井产量、露天矿产量和其他产量。

(1)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

①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炭产量。

但下列情况应区别处理:

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煤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为基建工程煤;

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应计为矿井其他产量。

已完成掘进,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为回采产量;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

②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的出煤。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以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③矿井其他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质量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盈(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2)露天矿产量,指露天煤矿采煤阶段的煤炭产量、剥离阶段的煤炭产量和露天矿其他产量。

露天矿其他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他产量。

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3)其他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的出煤,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的小井和小露天矿出煤。

①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的煤炭产量。

②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产出的煤。

③不计能力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

计算公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用电量。

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

原煤产量。

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选煤电力单耗

计算公式:

洗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10000×洗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洗原煤量(吨)

分子项:

洗煤生产过程耗电量。

按电力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洗煤厂向外转供的电量,以及与洗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

入洗原煤量。

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矸石(一般指50毫米以上)后进入洗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石油和天然气(07)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

指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关系:

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

计算公式: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10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用电量。

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

解释同上。

黑色金属矿(08)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

分子项:

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

指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

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

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量和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

计算公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处理原矿量(吨)

分子项:

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

指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

铁矿处理原矿量。

指报告期内选矿工序所处理的原矿量。

化学纤维(28)纺织品(17)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

计算公式: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短纤维产量(吨)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

计算公式: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短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

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准煤。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

粘胶短纤维产量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

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吨锦纶综合能耗、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吨腈纶综合能耗、吨维纶综合能耗、吨纱(线)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布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吨锦纶用电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吨涤纶用电量(长丝)、吨腈纶用电量、吨维纶用电量、吨纱(线)混合数生产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生产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

“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

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

“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上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

“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

“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

“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成的丝织物,分为:

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造纸及纸制品(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

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

直接生产系统包括备料、制浆、造纸系统等。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用于生产消费的能源(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标准煤)之和

分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

指合格品产量,包括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涂布类印刷用纸、卫生用纸原纸、包装用纸及纸板、感应纸及纸板(含光敏、热敏、压敏及其他感应纸及纸板的原纸和原纸板)、纤维类过滤纸及纸板、以及其他机制纸及纸板。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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