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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一、重大安全隐患

1、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十八条的隐患;

2、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5、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安全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二)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7、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

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

1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1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1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4、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15、机电设备出现失爆、不完好继续运行的;

16、各类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17、在巷道开口、石门揭煤的施工期间没有执行防突管理规定施工探放孔的。

(三)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从事危化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运输危化品的槽罐、容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而使用的;

8、运输、装卸危化品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9、运输危化品时,未配备押运员的;

10、煤层气储配场所未使用双回路电源供电的;

11、煤层气储配场所与周围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

(四)建筑施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3、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4、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

5、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

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8、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9、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安全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0、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二)矿井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采掘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

3、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4、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5、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7、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8、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9、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0、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11、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12、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13、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14、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5、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6、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

17、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8、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19、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20、单体支柱无硬连接,小梁不栓小链。

机电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2、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等未按规定做性能测定的;

3、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7、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8、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9、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10、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1、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2、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3、提升绞车保护装置失灵;

14、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6、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17、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机房硐室等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8、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19、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0、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21、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22、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23、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4、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25、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6、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27、立井提升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运输

1、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2、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设施)或装置(设施)失效;

3、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4、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5、斜巷不挂绳放车;

6、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7、架线运输巷道净断面不满足《规程》第21、22、23条的有关规定;

8、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不符合《规程》第356和357条要求;

9、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进警戒区域内;

10、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1、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12、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13、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14、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1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6、电机车闯红灯;

17、使用底卸矿车、材料车运送人员;

18、使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

29、人、物料混运;

20、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21、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22、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

23、大巷顶车未按规定作业;

24、大巷施工未执行措施;

25、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26、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27、用双速回柱绞车提放支架;

28、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39、架空乘人装置乘坐间距小于4M的;

30、在支护锚杆上起吊设备的。

通风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7、仓房残采未采用全风压通风或无批复;

8、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9、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10、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1、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2、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3、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4、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

15、永久抽放管路破损、泄漏(一处);

16、未执行“一炮三检”;

17、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8、放明炮、糊炮;

19、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20、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21、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22、大巷电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23、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24、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5、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26、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一处);

27、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29、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测

1、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2、基本控制导线超过500米;

3、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4、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5、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其它

1、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2、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4、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5、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十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

8、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三)、地面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上一季度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5、化工场所所属设备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6、化工生产单位较大系统开(停)车未编制开(停)车方案和应急事故救援预案;

7、电厂锅炉安全门、防爆门、水位警报器、超压、超温等一种报警保护失灵;

8、电厂汽轮机(燃机)保护及安全设施不全,威胁锅炉、汽轮机的安全运行;

9、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10、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11、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电气线路、大型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切保护的;

12、35KV及110KV变电站、发电厂集控室(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3、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14、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5、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6、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7、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8、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9、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20、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21、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22、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23、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24、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25、其它规定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26、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

27、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

28、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

29、采用微机保护的变电所,前置机不能正常切换;

30、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31、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SF6气体没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用的;

32、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33、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34、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35、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36、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37、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38、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

39、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40、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

41、危险化学品施工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或安全票证未按要求使用;

42、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43、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44、爆炸物品、剧毒危化品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45、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46、运输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47、爆破器材的领用、消耗和退库,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未认真执行跟踪卡进行管理的;

4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不全;

49、化工场所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的选用不符合行业规范;

50、输送管道上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阻断设施不完备或失效;

51、升降口、煤仓口、楼梯、平台、走桥等,未设盖板、篦子、栏杆等防护设施或设施失效;

52、洗煤厂原煤仓、产品仓、矸仓、半地下煤仓及其它有瓦斯积聚可能的地方,未设立瓦斯检查点的;

53、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54、加油站未配备两套以上氧气呼吸器或失效;

55、加油站未配备安全保护仪器或失灵;

56、气柜水封缺水,未按规定巡检;

57、加油站检修时未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无防范措施;

58、加油站灭火装置失灵;

59、加油站院内有明火,无防雷电接地保护或防雷电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60、锅炉缺水、漏水、满水未及时处理;

61、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62、存放放射物品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盗设施或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以及未填写每日巡查记录;

63、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64、擅自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设备设施损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6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6、要害部位“三铁一器”达不到齐全有效;

67、基建施工外电防护距离不够;

68、基建施工塔吊运行、起重吊装或提升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69、基建施工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

70、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71、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固定不牢或保险装置失效;

72、违章使用报废车辆;

73、铁路信号设备、通讯设备不完好、运行不正常;

74、机车空压机及空气制动装置不完好,动作不可靠;

75、符合要害场所申报条件而未进行申报的;

76、洗煤厂调度电话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调度指挥的需要;

77、锅炉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78、电梯无维保单或未按周期进行维保的;

79、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80、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一般安全隐患

(一)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采掘

1、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

2、回采时,顶板管理不到位,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程要求支设的;

3、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使用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的;

4、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倒、防滑装置;

5、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6、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7、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8、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9、支架接顶不实(一处);

10、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11、支架微表失效或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12、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处);

13、支架仰、俯角大于7°;

14、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

15、综采工作面两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未经批准;

16、作业空间内顶邦活煤(矸)未凿掉继续作业;

17、巷道受压变形严重,超过原设计200mm以上的;

18、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

19、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底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20、煤仓上口破大块炭未系保险绳;

21、施工人员进入空顶下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作业;

22、巷道不够高或超高(可缩棚:

-30~+100mm、刚性棚:

-30~+50mm、锚喷-30~+200mm);

23、巷道宽度不符合要求(可缩棚:

-30~+100mm、刚性棚:

-30~+50mm、锚喷:

-30~+150mm);

24、棚子前倾后仰(1米垂线不大于17cm);

25、棚子迎山角不符合要求(偏差+10,不得退山);

26、无锚杆(索)检测工具;

27、锚杆(索)失效(一根);

28、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

29、耙装机作业时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0、各类仪表无合格证;

31、相邻支架间隙大于200mm未采取措施;

32、支架梁端冒高大于300mm未采取措施;

33、煤壁面有伞檐;

34、任意割顶、割底;

35、顶板移近量按采高大于100mm/米;

36、物料未挂牌管理。

37、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

38、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

39、进入冒顶区或煤邦构顶,未设专人观山;

40、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炭;

41、支架损坏未及时修复;

42、木支柱受损率超过5%;

43、遇地质构造变化,冒顶出现矸石,未分装分运;

44、使用超过8个月的单体柱、摩擦支柱未进行打压试验和保养;

45、锚杆(索)几何参数不符合规定;

46、没有使用仪器对单体柱初撑力进行监测;

47、撤架通道煤帮柱未按规定架设;

48、煤仓上口未设护栏、警示标志、照明;

49、水仓无护栏或无警示标志;

50、锚固力不符合规程要求(最低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

51、锚杆未做拉力试验;

52、树脂锚杆及双槽卡缆棚子,现场无力矩搬手;

53、无喷体强度检测报告;

54、水沟的挖注不符合设计规定;

55、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56、砌体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

57、巷道有空帮、空顶现象(3m长,300mm深);

58、壁后充填不合格(一处);

59、有网包或网破掉矸;

60、独头巷维修时,人员进入维修区以内巷道;

61、回棚时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地点;

62、巷内掘进任意留顶割底;

63、耙斗机无护栏;

64、耙斗工作时,其运行范围内有其它工作或行人;

65、扒岩机工作时人员进入扒岩区;

66、启动掘进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净人员;

67、在机器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边作业;

68、人员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无过桥的;

69、皮带、溜子缺过桥或过桥不合格;

70、液压系统不完好,有漏液现象(一处);

71、端面距大于340mm,(大采高工作面大于550mm);

72、摩擦支柱未使用液压升柱器;

73、大样图板缺项;

74、一处积水(长5米,深0.1米)、淤泥、杂物等影响行人;

75、一架棚子的迎(退)山角超过规定;

76、撤架通道顶梁断裂未及时更换;

77、撤架过程中损坏两巷支架未及时修复;

78、防倒棚装置缺一根或一根失效;

79、卡缆缺板肖或板肖反锁;

80、81、混凝土试块强度有一块不符合要求(不低于设计值85%);

82、

机电

1、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

2、输送机或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与巷帮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

3、甩掉保护或保护失灵继续使用;

4、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

5、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合格、未贴防爆合格证下井;

6、井下检查、检修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

7、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

8、检修电气设备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规定;

9、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

10、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轨道在入井处接地极少于两处;

11、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

12、无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联系进行起吊作业;

13、破碎机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14、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

15、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范围使用;

16、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掘进头有人作业;

17、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掘进机截割头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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