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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宣传讲课稿

土地管理宣讲材料

谭宁棠

土地资源形势与任务

一、土地资源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列举三个方面。

一个是耕地,用来种植农作物,生产粮食来养活人口,我们国家的耕地不到世界的10%,但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提供了85%的食物。

二是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为农民提供了40%—60%的经济收入和60%—80%的生活必需品。

三是土地的供应支持了城乡建设,保证了国家经发展的需要。

1999—2007年之间,全国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3600多万亩,其中“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530万亩左右,到2006年已经增长至600多万亩,2007年比2006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近600万亩。

可以看出,土地资源为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项目提供了空间支撑。

2003—2007年之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和价款都显著增长。

仅2007年出让价款就达到近12000亿元,从资金上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二、土地资源的形势

1.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土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少。

首先是总量多,我国土地总面积占世界土地总面积的7.2%,居世界第三位。

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之后。

截止2007年,在土地利用现状中,耕地18.26亿亩,占全国土地面积12.81%。

接近世界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

其次是人均土地少。

我国人均土地面积11.65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39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40%。

与世界主要国家比较,我国人均耕地仅相当于加拿大的1/18、俄罗斯的1/10、美国1/8、印度的1/2。

而且由于各地区人口、耕地分布的不均衡,各地区耕地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全国有666个市(县)的人均耕地已经不足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市的人均耕地已经不足0.8亩。

第三个特点是土地资源质量不高,在土地资源中具备优质耕作条件的少。

在全国国土面积中,65%属于山地或丘陵,33%属于干旱地区或荒漠地区。

55%不适宜人类生活与生产。

35%受到土壤侵蚀或沙漠化影响。

全国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有600多万公顷,也就是9000多万亩。

从耕作条件来看,我国大多数地区的耕地耕作条件差,存在水源缺乏、干旱退化、水土流失、污染严重等问题。

我国水资源充沛、热量充足的优质耕地仅占全国耕地的三分之一,主要分布在东南部地区,这些地区多是经济发展快、建设占地多的地方。

第四个特点就是后备资源少,严重不足。

据测算,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约为2亿亩,而这些资源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很多。

我国土地开发潜力最大为1亿亩左右,土地整理潜力最大约8000万亩;土地复垦潜力近1400万亩。

但是,这仅仅是潜力,要把潜力变成现实的耕地资源,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甚至有些潜力根本不可能变成现实的耕地资源。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土地垦殖率12.81%,复种指数约为158%,利用程度均处于世界较高水平,进一步提高耕地资源利用程度的空间十分有限。

所以从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2.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看,总的说是粗放、浪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建设用地十分粗放;二是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产出效率低;三是农村空闲住宅、空心村多,人均用地还在逐年增加;四是土地违规违法用地屡禁不止。

一是建设用地十分粗放,利用效率不高。

不少地方宽马路、大广场、大校园等用地浪费现象仍然较为严重。

二是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产出效率低。

我国工业用地产出率非常低,不到发达国家的2%。

同时,不少大型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占地偏大。

农村的建设用地也存在这种情况。

三是农村空闲住宅、空心村多,农村人均用地还在逐年增加。

四是土地违规违法用地屡禁不止。

第一种形式是“以租代征”,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占用农地搞非农建设。

第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突破开发区范围,擅自扩大开发区面积,有的甚至以各种名义新设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

第三是未批先占先用,即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就擅自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

3.土地资源的供需形势

从未来供需形势来看,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一是粮食安全对耕地的压力大。

一方面看,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耕地从1996年底我国第一次土地详查结束时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7年底的18.26亿亩。

11年之内,全国就净减少了1.25亿亩耕地,约占全国耕地总量的6.63%。

另一方面看,我国人口高峰日益逼近,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人口总规模将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我国粮食消费标准,按人均粮食需求量880斤计算,到2020年全国粮食需求总量6.4亿吨。

但是从国际市场看,全球粮食贸易量每年才2亿吨,所以我们要实现基本能够自已解决粮食问题,对耕地的压力非常大。

二是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近几年,全国建设用地的需求每年都在1200万亩左右,但只能满足50%。

到目前为止,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还有部分的省会城市已经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2010年的控制指标都用完了。

土地的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十一五”期间及今后一段时间,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都需要占用大量土地。

刚才从粮食安全的角度来考虑,到2020年18亿亩耕地不能减少,现在是18.26亿亩,还有2600万亩,到2020年每年可以占用的耕地面积只有200万亩左右,前面已提到每年我们建设用地要1200万亩,耕地供应只占六分之一,所以建设用地的供给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三、土地资源任务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1.为什么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一是解决13亿人口吃饭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目前有13亿人口,专家预测到2030—2060年人口达到高峰,十几亿人口的吃饭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

我们国家要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在稳定现有粮食生产水平的同时,就必须保住18亿亩耕地。

二是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从2004年开始中央把土地同信贷一样作为宏观调控的闸门,就是要通过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来调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社会事业建设。

这是中央根据我国国情的一大创新,经过几年的实践,效果十分明显。

守住这个闸门、保住18亿亩耕地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至关重要。

三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耕地对于我国7亿多农民来说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耕地持续减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将会产生大量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

四是造福子孙后代。

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占用资源上应该做到代际公平,近十年以来,我们国家的耕地减少了1亿多亩,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

耕地是世代人开发保留下来的,也应该世代传承下去。

我们这代人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2.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任务艰巨

可以倒算个账,目前只有18.26亿亩,也就是说今后可以净减少的耕地只有2600万亩,每年可以净减少的耕地只有200多万亩,我们还要搞建设,任务是相当的艰巨。

从过去的情况看。

前十一年,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25亿亩,年均净减少耕地1200多万亩。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全国共补充耕地面积3965万亩,实现了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

但补充耕地的质量一般都不如被占用的耕地好。

从今后的发展来看。

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建设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不可避免,还有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灾害损毁等,耕地减少的因素依然存在,土地供需矛盾将越来越尖锐。

可能有人会认为,占了耕地可以补充,但是补充耕地的难度已经越来越大。

3.守住18亿亩耕地的具体任务

一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强制性。

首先要不断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土地利用规划计划要把守住18亿亩耕地、守住基本农田、守住高产稳产田作为其主要内容之一,采取倒逼的方式来安排非农用地。

第三要统筹城乡、统筹交通、统筹水利及生态建设等用地,不断形成界限分明的、区域特色明显的、国土资源优势极大发挥的、区域功能相互补充、协调的不同功能区域。

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增强落实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坚定性,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城镇建设用地的约束作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公共设施及生态环境建设用地的约束作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约束作用。

二是落实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是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知法、懂法和守法,这也是我们这次宣讲的主要目的。

其次是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利用国土资源的部门要严格执法。

三是明确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

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保护耕地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土地国情国策宣传教育,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把保护耕地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

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二)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并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对基本农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一地块的划区定界与保护,并予以公告。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对违法用地的确需补办手续的,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等,都是保护耕地采取的经济手段。

(三)用途管制制度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前提。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是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是实现用途管制的重要保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三是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用途管制的关键。

实行用途管制的关键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论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凡是进行建设占用农用地,都应当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在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为最终实现规划目标确定了过渡措施。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一是征收的范围及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与《宪法》相适应,《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将原有的“征用”改为“征收”。

现在的征收,涵义同于原《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现在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二是关于征地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是: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土地需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则要经过“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

28号文件中还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是关于征地补偿费。

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是:

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8号文件对征地补偿作出了新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五)有偿使用制度

一是我国土地供应方式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为严格限制划拨方式供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为适用划拨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该目录正在进一步修改中。

据了解,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将排除在划拨范围之外。

二是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

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

三是出让分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中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四是有偿用地范围逐步扩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规定,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

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处理

(一)非法占用土地

1、非法占用土地的含义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一般为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一定情况下,也包括地方政府,如某地政府违法占地自建办公楼或者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

2、非法占用土地主要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

通俗地说,是指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办理用地手续即占用土地的行为。

如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住宅,企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厂等。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

主要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他的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如某个农村居民已建有一处住宅,却隐瞒这一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住宅的虚假证明,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

再比如,某企业拟占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在申请用地时,却以建工厂名义申请用地并获得批准。

(3)少批多占。

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

比如,某企业被批准占用土地50亩,在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占用了100亩,超占的50亩不具有合法性。

(4)其他形式。

如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

3、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二是行政处分。

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修改后的“9号令”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那么什么情况算是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呢?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则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筑等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

(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非法转让土地的含义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等。

(2)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都为法律所禁止。

(3)非法转让出让土地。

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必须要按规定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投资开发之后才能进行。

不进行任何投资开发即加价转让,是典型的炒卖土地行为。

3、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

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修改后的“9号令”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

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

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二是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三是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四是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五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高于上述数量标准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破坏耕地类

破坏耕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者使用耕地,并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

除上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耕地破坏外,还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对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大同小异,不再展开讲述。

(四)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1、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含义

所谓侵占,是指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挪用则是指将专用资金挪作他用。

所以,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就是指将征地补偿费这一专用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主体,主要是收取、管理这笔资金的政府或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

2、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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