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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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科委、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文广电局、审计局、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三)提出需上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会同有关委局在预算控制限额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享受本政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坐落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或产业规划区域内。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六条新区本级财政安排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64亿元,由五大类共24个单项资金组成。

其中,农业和示范小城镇建设类专项资金1.5亿元,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3.14亿元,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3.7亿元,服务业发展类专项资金3.2亿元,其他类专项资金1.1亿元。

第一节农业和示范小城镇建设类专项资金

第七条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1.1亿元,具体包括:

(一)农业科技园区0.6亿元。

主要用于生态农业科技园区、茶淀葡萄科技园区、耐盐碱植物科技园区、杨家泊水产科技园区、国际花卉科技园区以及观赏鱼科技园区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农业产业园区建设0.25亿元。

主要用于扶持崔庄子冬枣产业园区、海发水产产业化示范园区、立达水产工业化养殖产业园区等。

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设施农业0.18亿元。

主要用于设施种植业扶持、水处理自循环系统改造、远洋捕捞渔船建造、老旧小型渔船退出等。

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四)其他农业0.07亿元。

主要用于应急防灾抢险、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等。

该项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示范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0.4亿元。

主要用于新区示范小城镇规划设计、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农业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节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九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4亿元。

对新区自主创新重大平台与环境建设、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型企业成长助推、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0.5亿元。

对新区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给予资助。

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0.04亿元。

对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

该项资金由区科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0.2亿元。

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有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给予贷款贴息。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科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节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工业技改及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0.5亿元。

对新区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经信委会同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0.5亿元。

对新区中小企业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给予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经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上市企业培育和奖励资金0.5亿元。

对新区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前期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补贴等。

该项资金由区金融局会同发改委、科委、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0.5亿元。

对新区引进的重大项目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经信委、商务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战略新兴产业培育资金0.5亿元。

用于新区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兴信息与网络、高端设备制造、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节能环保、海洋工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培育和扶持。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经信委、科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节能专项资金0.4亿元。

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产业、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和其他节能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

该项资金由区经信委会同发改委、科委、建交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专项资金0.2亿元。

对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经信委、市容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0.4亿元。

对新区党政机关公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公共信息系统和公共平台维护管理,物联网应用及开展信息化的专题调研、宣传、培训、交流等给予资金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经信委会同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0.2亿元。

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引进、落户的前期费用及奖励补助等。

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节服务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0.3亿元。

对符合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航运服务、邮轮游艇、中介咨询、风险投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以及综合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等给予补助。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商务委、金融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1.5亿元。

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吸引航运会展教育科研资源等。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建交局、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文化发展专项资金0.5亿元。

用于新区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支出。

该项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贸和商业发展专项资金0.5亿元。

对新区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建设给予补贴和奖励,对新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出口资助和奖励等。

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旅游发展专项基金0.2亿元。

对新区旅游景区(点)开发、改善,旅游配套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等给予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该项资金由区商务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金融创新专项资金0.2亿元。

对新落户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交易、期货交易、排放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为新区“十大战役”项目建设扩大贷款融资规模以及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租赁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给予补助、贴息或奖励等。

该项资金由金融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五节其他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0.5亿元。

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

该项资金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0.3亿元。

用于高级人才引进及新区干部培训等。

该项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外包服务专项资金0.3亿元。

用于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论证、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咨询及专题调研工作的费用支出。

该项资金由区发改委会同政府办、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委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及审定

第三十一条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资金补助、奖励等使用方式。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一)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附件;

(四)项目贷款进帐凭证及付息凭证;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第

(二)、(三)、(四)项可为复印件。

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

(二)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

(一)项可为复印件。

复印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三十四条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不同的专项资金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项目所需要的扶持资金数额,在全区范围内总体平衡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扶持比例或匹配额度。

第三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所在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该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并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新区主管部门,由新区主管部门组织协助部门共同进行评审,通过后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金申请及各管委会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将建议提交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大事宜应报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定批准。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金申请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在新区政府网上公示一周时间,通过公示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新区财政局履行拨款手续,通过财政拨款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拨至各管委会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重大项目、战略新兴产业、自主创新重大平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除新区政府给予补助或贴息外,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要按照不低于1:

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三十九条通过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如果由于专项资金额度限制,无法当年兑现的,列入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不同项目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资金,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认真分析总结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规模、改变用途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专项资金调整方案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份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新区财政局、审计局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新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使用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全额追回相关款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可就单项资金管理适用范围、扶持对象、准入条件、资助方式、项目遴选、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进行的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跟踪管理、结项验收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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