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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复习

(名词解释单选多选简答计算论述)

★第一章地籍管理总论

一、地籍概念:

依据法律规范,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位置、界址、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包括测绘),并将所获状况记载在案(成图、成卡、簿册、文件或库及法律证书)的信息集及其载体,其核心意义在于反映土地权利之归属。

二、地籍分类:

1、按地籍的主要功能的变化分类:

税收地籍、产权地籍(法律地藉)、多用途地籍(现代地籍);2、按地籍开展的先后时序分类:

初始地籍、日常地籍;3、按地籍开展范围和对象特征分类:

城镇地籍、农村地籍;4、按地籍手段和成果形式分类:

常规地籍、数字地籍。

三、地籍主要作用:

P5~P6;国家管理、土地管理、产权管理、税收管理、土地制度。

四、地籍管理概念:

针对地籍的建立、建设和提供应用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管理)措施。

五、地籍管理任务:

1、总任务:

全面具体掌握地籍信息、不断更新地籍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地提供服务,并不懈地改革创新,建设功能齐全、制度健全、业务规范、手段先进的、完整的地籍管理工作体系。

2、具体任务:

继续广泛升入地掌握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家底;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分配现状、流转管理及态势分析;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抓紧地籍变更和充实工作、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工作等;土地调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加快地籍工作现代化手段应用步伐;地籍管理制度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六、地籍管理目的:

1、总目的:

随时清晰地掌握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存在、分配、利用和管理状况,从而为土地管理服务,为国家管理服务,为生产、建设和其他需要服务。

2、根本目的:

为维护政权、发展社会制度,为国家诸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七、地籍管理基本内容:

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制度、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原理、土地统计内容、现行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农村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地籍档案收集和管理、地籍档案保管和鉴定、地籍档案利用和统计。

八、地籍管理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地籍成果简便实用;地籍管理的连贯性、系统和完善;地籍资料的可靠、衔接和精确。

九、地籍管理手段:

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测绘、图册、计算机手段)。

第二章土地分类

一、土地分类概念:

是根据土地的异同性对土地按类进行划分与归并的过程。

二、土地分类体系概念:

按照统一规定的原则和分类标志,将分类的土地有规律分层次地排列组合在一起,叫土地分类系统(或土地分类体系)。

三、土地分类体系及分类系统:

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土地类型分类体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归并化类,具体标志:

地貌、土壤、植被;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土地生产潜力分类体系)——依据土地的经济属性归并化类,具体标志:

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等;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标志(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归并化类。

三、土地转换计算(二调、书、PPT)

★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土地调查概念:

是以土地为对象开展的有关土地客观存在状况的信息的调查

二、土地调查目的:

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调查内容:

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土地调查条例》;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目的:

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家底(最基本和最首要的目的);为建立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制度服务;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的政策服务;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基本数据;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面管理土地服务;满足与土地有关的生产与科技管理的需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意义:

为依法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基础数据、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任务:

以县为单位,查清各地类土地的面积、分布,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土地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汇总;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以及土地档案管理提供基础的任务;为土地监察、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市场管理提供基础和依据的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和依据的任务。

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城镇以外农村各级范围内各地类的面积、分别和利用状况;查清村(组)土地权属界线,居民点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的界线;查清土地资源种类、数量、分别、利用状况满足土地统计需要、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需要、编制土地利用图件的需要;2、土地权属调查——查清农村各级、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河流、湖泊、道路等土地权属范围、界线和性质,查清各部分土地的归属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保障土地市场安全活跃的需要;3、特殊调查内容的调查——违法用地的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开发区调查等,确保社会安全、管理有序、政策到位的需要。

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程序:

概念+步骤+细节(PPT&P71)

1、准备阶段:

(1)准备工作:

方案准备;组织准备——建立领导机构、组织专业队伍、技术准备、制定工作计划;仪器及用品准备(物质准备);资料准备——地形图、遥感资料、相关资料。

2、外业阶段:

(1)外业调查—>地类调查:

准备工作——资料与工具的准备、整理调查区的航(卫)片;室内判读;外业调绘——境界与权属界线调绘、地类调绘(图斑、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破碎耕地”调查、图斑编号)、线状地物调绘(线状地物指北方宽度≥2m,南方宽度≥1m的河流、铁路、公路、林带、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管道、护路林用地。

图上宽度≥2mm的线状地物,作为一个独立图斑进行调查。

图上宽度<2mm的线状地物,仅用单线按其中心标绘,称为单线线状物。

宽度实地测量,并标注在该线段上。

对于各部位宽度不一的线状地物,当其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选取代表性的丈量点丈量其宽度。

同时调查其归属,宽度和归属填在外业调查手簿上。

线状地物宽度量测点不应选在拐角处,量测宽度的点位在调绘片上用圆点标注线状地物量测精度:

宽度量测读数到0.1m,宽度误差不得大于±0.3m。

)、零星地物调绘、飞地调绘、田坎系数测定、外业调查手簿填写;外业补测——调绘、补测。

3、内业阶段:

(1)内业成图与面积量算:

以未纠正航片为基础的成图——图解转绘法(图解格网法、辐射交会法、平行尺转绘法、辐射线分带转绘法)、光学仪器转绘法;利用正射影像材料调绘成图;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的绘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绘制(内图廓线、公里网线、经纬线、附图图廓线粗0.15mm,外图廓线粗1.0mm;先绘河流(先主后支)渠道、铁路、公路、农村路等能起到骨架作用的地物,图式符号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绘制;省、地、县、乡、村各级行政范围界线,自上而下依次绘制)、分幅权属界线图的绘制;图斑编号;土地面积量算;田坎系数计算。

4、成果验收归档阶段:

(1)成果的形成——土地面积汇总统计;图件绘制;调查报告的编写;县级以上调查成果汇总的特点。

九、补充:

1、图斑编号:

调绘好的图斑要给予编号,并将编号、地类、利用状况载入调绘外业手簿。

图斑编号的两种基本方法:

#调绘片上的图斑编号仅起临时编号的作用,经正式成图后按量算及汇总统计时需进行正式编号。

在一张外业调绘片上不出现重号,按顺序编号;每个最基层单位(村、社)内无重号;同一人调绘的相邻片子上被作业面积线分割的同一实地各部分编为同一号码。

##一次性为各图斑编号,以后的各项工作中不再另行编号。

在最终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数据册里,同一个基层土地权属单位(村或村民小组)内的所有图斑号不能出现重号,且最好没有轮空的号。

(1)编号的基本原则:

分单位(一般为当地管理中的最基层单位,如村)进行编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连续编号。

分布在不同图幅的同一单位,大多采用统一编号,不重号,不漏号

(2)实地上同一地类图斑被图廓线分割成两块或多块,在量算面积时要分别量算,编号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①分别作为独立图斑编号;②都编同一个号③主号相同,支号相异(3)编号不宜冗长,否则给制图带来不便(4)编号还要考虑今后变更调查的需要。

2、现状地物及量测要求的注意事项:

线状地物宽度量测点不应选在线状地物拐角处。

为了便于检查复核,规定量测宽度的点位在调绘片上要标上圆点。

现状地物的宽度应按规定标注在现状地物的附近(成图时也如此处理)。

分段量测线状地物宽度的,在调绘片上应用短直线将各量测线段划分清楚。

3、破碎耕地调查:

“破碎耕地”是指在一些地区存在的耕地本身十分小块(大量地、成片地散布着一些单块面积小于最小上图图斑标准的耕地),且与裸岩、石砾等混在一起,交替分

布着。

总面积很大,其中耕地面积也很多。

方法:

目估系数来测算耕地面积。

(将耕地和石砾等混合在一起的土地,共同划分为耕地图斑,目估裸岩石砾系数,加以扣除。

4、地类测绘:

(图斑——指被境界、土地权属界、线状地物、地类界封闭而形成一个具有相同地类的地块。

表示方法: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破碎耕地”调查、图斑编号)、线状地物调绘、零星地物调绘、飞地调绘。

(见PPT&书P75~P80)

5、面积量算原则:

图幅为基本控制、分幅进行量算、按面积比例平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

6、田坎系数分类:

a.坡度≤2°耕地中,北方宽度大于2m、南方宽度大于1m的田坎,不允许用田坎系数扣除田坎面积,应按实际田坎数量逐条面积量算、扣除。

b.坡度>2°耕地中,北方宽度大于2m、南方宽度大于1m的田坎,允许用田坎系数逐图斑扣除田坎面积。

(P91)

★第四章地籍调查

一、地籍调查概念:

是指遵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方法,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表示,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调查工作。

二、地籍调查目的:

查清与核实宗地的地籍要素(权属、位置、范围、数量、质量和利用情况等);为土地登记提供技术、法律基础;为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规划、土地税收、国土整治等提供基础资料。

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土地制度、保护土地产权、制定土地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基础资料。

三、地籍调查对象:

宗地

四、地籍调查意义:

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城镇地籍调查是城市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农村地籍调查是农村土地合理利用,调整用地关系实现国土整治、搞好土地税收的重要基础。

五、地籍调查类型:

1、根据地籍调查时期和任务不同,可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2、根据地籍调查区域范围和功能不同,可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

六、地籍调查内容:

1、由于建立地籍的目的、地籍制度的不同,地籍调查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向谁收税、收多少税;2、根据地籍调查的目的和地籍管理的实际需要,权属调查(查清宗地位置、查清界址点(线)、查清宗地的使用情况、查清宗地权属)和地籍测量(测量宗地权属界线、测量界址点(线)、测量位置、形状、测量地类界)是调查的主要内容

七、初始地籍调查基本程序:

概念+步骤+细节

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领导机构;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工作责任制

(2)搜集资料——原有地籍资料;测量控制点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请查资料;调查区域内的各种用地资料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资料;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档案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其权属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资料(3)确定调查范围(4)技术设计——调查区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控制网点布设和施测方法,坐标系选择;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地籍测量方法选用;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5)表册、仪器、工具准备(6)人员培训、试点(7)宣传教育。

2、权属调查(核心):

首先准备调查底图和调查表;其次在底图上划分调查区,预编宗地号,向被调查单位(个人)发放通知单;然后逐宗地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地籍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地籍图制作、面积量算、汇总统计

4、资料整理:

首先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其次按宗地进行归宗,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加以组合;总结报告和工作报告。

5、检查验收:

三检一验制度

八、土地权属调查内容:

对宗地的位置、界线、权属状况、土地使用状况等的调查。

包括

(1)宗地的位置调查主要是对宗地所在的辖区、门牌号及四至关系的调查

(2)宗地的界线调查主要是对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权属界线)的调查(3)宗地的权属状况调查主要是对宗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土地时间和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等内容的调查(4)宗地的土地使用状况调查主要是对宗地内的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和共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九、初始土地权属调查原则:

依法、实事求是、符合地籍管理、符合多用途。

(?

十、宗地划分:

宗地可分为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土地使用权宗地。

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

宗地划分应以方便土地管理为前提。

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由一个权属单位所有或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宗地,称为独立宗;2.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且相互之间的实际占用的界线在实地无法(或难以)划清,则以他们共有的外围界线为界,定为一宗地,性质属于共用宗地,称为共有宗(共用宗)或组合宗;3.如果同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土地,则应该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宗地;4.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相连片的用地范围,如果用地范围过大,或者土地权属来源不同,或土地利用状况相差太大,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区与未建成区,或地价款不同,或使用年限不同等情况,可划分为若干宗地。

基本原理——农村居民地的宗地划分: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宗地按照农村居民地内民建房用地(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范围来划分,亦可按居民点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单位的用地范围划分宗地。

基本原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划分: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可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如村民委员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土地范围划分土地所有权宗地。

基本原理——城镇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

城镇以外,铁路、公路、工矿企业、军队等用地,都是国有土地,这些土地使用权大多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相邻,有共同的界线,其宗地划分方法与前述相同。

基本原理——争议地、间隙地、飞地的宗地划分:

争议地是指有争议的地块(地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属主都不能提供有效权源证明,却同时提出拥有该地块(地段)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间隙地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内,小块不归属邻近任何一个土地权属单位的未利用的、不规则的小块国有土地飞地是指镶嵌在另一个土地所有权地块之中的土地所有权地块。

这些地块均实行单独划总。

十一、地籍测量概念: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具体位置、权属界线、面积和利用现状等进行的测绘工作。

十二、初始地籍测量对象:

1、地籍要素——权属界线、权属界址点坐标、土地面积、房屋建筑等不动产;2、地形要素——主要水域、道路、其他信息。

十三、初始地籍测量要素:

十四、计算题

第五章地籍变更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一、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概念:

是指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调查之后,为满足日常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土地权属、类型、位置、数量等变更情况的调查。

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任务:

更新数据,保持资料的现势性;纠错、改错和补遗工作;实现调查资料的同步与统一;形成系统的土地利用资料。

三、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内容:

1、地类的变化——用途或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2、图斑的变化——图班的变化常常伴随着地类、权属、境界的变化;3、权属的变迁——土地的交易、征地、土地的开发与整理变化必然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4、行政境界调整;5、飞地,争议地的调整——飞地的解决(消除),必须通过变更调查给予反映;6、单位更名的变化。

四、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1、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宗地合并、宗地分割、边界调整;2、不更改界址的变更地籍调查——恢复界址点、精确测量界址点坐标、精确量算总地面积、

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时的复核性调查。

(P147)

五、变更地籍调查意义:

界址点的检查、补置、更正;文字资料核实、更正、补充;消除差错;地籍测量成果质量提高。

六、变更地籍调查特点:

主动申请;目标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调查与资料变更连锁进行;任务紧急。

七、遥感动态监测概念: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以土地利用调查的数据及图件为基础,利用最新时相的遥感影像,运用遥感图像处理与识别技术,从遥感图像上提取变化信息,从而达到对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直接的、客观的定期监测。

八、遥感动态监测对象:

主要是对耕地以及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直接、客观的定期监测,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是核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比较可靠、准确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违法或涉嫌违法用地的地区及其他特定目标等情况,进行快速的日常监测,为违法用地查处及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土地分等定级

一、土地分等定级概念:

是在特定的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

(土地经济评价)

二、土地分等定级对象:

土地质量状况

三、土地分等定级评价:

1989年出台《城镇土地定级规范(试行)》;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要“评定土地等级”;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1951年进行农用地差田定产;1986年《县级土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草案)》;1997年颁布《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试行)》;2003年《分等》《定级》《估价》正式颁布。

四、土地分等定级体系:

按涉及对象整体性或局部性分为土地分等和土地定级;按涉及对象性质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

五、土地分等定级基础理论:

1、地租理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2、区位理论——自然区位、经济区位;3、土地可持续发展理论;4、土壤肥力理论——自然肥力、人工肥力、经济肥力;5、土地质量观(是一个综合的指标,取决于土地的综合特征,是土地全部组成要素及相关环境条件因素相互组合、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生产利用的综合效应)——针对性观点(土地质量与土地用途相互对应,不可分割的)、效益性观点、综合性观点、动态性观点。

(P167~P170)

六、城镇土地定级概念:

是以城镇内部的土地质量状况为具体工作对象,其目的是全面系统的评价城镇内部的土地质量,掌握城镇内部土地质量级别的数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状况。

七、城镇土地定级特性:

城镇土地的位置具有特殊重要性;城镇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城镇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八、城镇土地定级方法:

1、多因素综合评定法——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级别的多因素;2、级差收益测算法——投入&产出,用收益评定;3、地价分区定级法——依据地价区间,划分土地级别。

九、农用土地定级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

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十、农用土地定级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1、农用地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2、农用地级——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3、在没有开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

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十一、农用土地定级技术方法:

因素法、样地法、修正法。

十二、农用土地分等的因素法:

加权平均法、几何平均法、混合计算法。

(?

十三、土地分等方法:

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比较法。

★第七章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概念:

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土地权利,依法记录于专门设置的簿册上(或载体上)的行为和过程,也是国家对土地实施有序管理所需建立的一种制度。

二、土地登记任务:

全面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建立土地证书公开查询制度和年检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工具,实现土地登记自动化和信息化。

三、土地登记目的:

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受侵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依据;为土地权利的流转构筑通畅平和的平台。

四、土地登记意义:

确认土地产权归属,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全面、依法、统一、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建立约束机制,对房地产市场实施有效管理;是土地登记部门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土地管理业务主要的基础性工作。

五、土地登记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六、土地登记制度选择:

契约(据)登记、权利登记、托伦斯登记

1、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是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土地登记制度。

对于土地权利取得、变更及丧失,只要当事人订立契据即生效力。

登记只是为证明双方的交易关系,从而对第三人起到对抗作用,而不是登记生效的必要条件。

登记机关根据契据所载内容,无须进行实质审核。

契据登记制为法国所创,又称法国登记制。

是一种公开登记,任何有利害关系者,都可查阅。

特点:

订立契据即可生效;登记只是形式审查——只要申请手续完备,契据条文规范,就可对契据进行登记,而对权力的变更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如已登记的事项,若实体上认为不成立而无效时,就可以推翻;登记不强制;动态登记——不仅登记现状,也登记变更情况;登记簿采用人的编成主义——排列顺序不以土地为准,而以权利人登记先后次序为准;仅有登记记录,不发相关证书。

2、权利登记制:

权利登记制规定对于土地权利的变更,仅有当事人表示意见一致及订立契据,尚不能生效,必须由登记机关按法定登记形式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权利的得失与变更,才能生效,并供第三者查阅。

权利登记发源于德国,又称德国登记制。

特点:

登记具有强制性——权利变更,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登记是生效的必要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权源是否成立、变更是否真实;登记具有公信力——权力一经登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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