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课程性质以及学习目的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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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课程性质以及学习目的和要求
高纲138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20245刑法学
南京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性质
刑法学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刑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本法之一,因此,作为研究刑法现象的刑法学也就成为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课程是以我国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讲座,是培养和检验考生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对刑法学知识的把握,以及应用刑事专业知识分析刑事案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能力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必考专业课程。
二、课程目标
刑法学作为一项重要的部门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考生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
树立正确、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了解刑法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理,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能够运用所学的刑法基本知识及正确的分析方法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实际的问题。
具体应当做到:
(一)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法律应用的基本方法;
(二)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主要内容,对涉及有关刑法理解和运用等方面的问题,能准确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提高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并解决、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
(四)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认真遵守法律,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Ⅱ考核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
四个能力层次是递进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含义是:
识记(Ⅰ):
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刑事实体法的相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进行正确的表述、选择,这是是低层次的要求。
领会(Ⅱ):
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刑法学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解释和说明,这是中等层次的要求。
简单应用(Ⅲ):
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的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这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综合应用(Ⅳ):
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将刑法学课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若干知识点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能够灵活运用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Ⅲ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第一章刑法和刑法学导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法概念、性质和刑法学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并掌握刑法制定的根据、基本功能和体系结构,理解和掌握刑法解释的目的及意义。
了解刑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章学习的目的,对刑法学基本概况有一个整体性的了解。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刑法的制定根据
(四)刑法的机能
(五)刑法体系
(六)法律解释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重点)
1.识记:
(1)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2)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3)刑法的性质;
2.领会: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阅读和一般了解;
(三)刑法制定的根据
1.识记:
(1)刑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2)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3)刑法制定的理论根据;
2.领会:
刑法制定依据与刑法基本内容和法律性质的联系;
(四)刑法的机能(重点)
1.识记:
刑法功能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2.领会:
刑法功能的主要内容: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规范公众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规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五)刑法体系
阅读与一般了解;
(六)刑法的解释(重点)
1.识记:
(1)刑法解释概念;
(2)刑法解释的目的和作用;(3)解释方法的分类;
2.领会: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简单应用:
刑法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七)刑法的体系结构
1.识记:
(1)刑法体系的含义;
(2)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基本结构;
2.领会: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性质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罪刑法定思想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知晓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方法;理解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正确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实质,了解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熟悉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方法。
本章学习目的在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明确法律对国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规范和对社会公众行为的约束举同样重要的意义。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人人平等原则
(四)罪刑相当原则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识记: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领会:
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重点)
1.识记:
(1)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历史意义;
(2)罪刑法定在刑法中的地位;
2.领会: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3)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3.简单应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方法;
(三)人人平等原则
1.识记:
(1)人人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2)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2.领会:
(1)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主要表现;
(2)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渊源;
(四)罪刑相当原则(重点)
1.识记:
(1)罪刑相当原则的概念;
(2)刑法条文中罪、责、刑三者的关系;
2.领会:
罪刑相当原则与报应主义“罪刑等价”的区别;
3.简单应用:
罪刑相当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方法;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有明确的了解,知道我国刑法适用于哪些地域、人员,理解和掌握刑法效力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领会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义和实践应用。
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了解我国刑法的管辖权限,有效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重点)
1.识记: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2.领会: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3)普遍管辖原则;(4)保护管辖原则;
3.应用:
(1)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2)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3)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4)我国对外国刑事裁判效力的认可;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识记:
刑法溯及力概念和意义;
2.领会:
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所采纳的原则及具体适用;
第四章犯罪概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在本章学习中,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领会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了解刑法将某些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根据,了解犯罪的基本分类以及分类的标准。
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并通过这些特征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二、本章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分类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概念
1.识记:
(1)犯罪概念;
(2)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2.领会:
(1)刑法教科书总结的犯罪基本特征;
(2)教科书对三个基本特征之间关系的阐述;
(二)犯罪的分类
1.识记:
(1)自然犯的概念;
(2)法定犯的概念;(3)犯罪分类的标准;
2.领会:
(1)犯罪分类的根据和意义;
(2)犯罪分类在刑法中的表现;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构成概念,熟悉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要件,了解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类型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
明确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知晓犯罪构成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理解和掌握构成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掌握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统一原则。
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和法律表述,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辨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和主要特征。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模式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层次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构成概念和意义
1.识记:
(1)犯罪构成概念;
(2)犯罪构成的内在结构;(3)犯罪构成在刑法中的地位;
2.领会:
(1)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3)犯罪构成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模式(分类)
1.识记:
(1)构成要件概念;
(2)共同要件概念;(3)选择要件概念;(4)基本构成要件概念;(5)修正构成要件概念;(6)主观构成要件;(7)客观构成要件;
2.领会:
(1)犯罪构成中具体要件的法律意义;
(2)犯罪构成中共同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的区别;(3)共同要件与选择性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4)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的区别与联系;(5)修正构成要件的法律意义;
第六章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明确犯罪客体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熟悉犯罪客体的类型,能够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判断犯罪客体的内容和性质。
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犯罪行为可罚性根据,以及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三)犯罪对象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1.识记:
(1)犯罪客体的概念;
(2)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描述;
2.领会:
(1)犯罪客体的含义;
(2)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识记:
(1)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含义;
(2)犯罪的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内容;(3)选择客体的含义;
2.领会:
(1)犯罪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差别;
(2)犯罪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区分;(3)犯罪客体分类的法律意义;
(三)犯罪对象
1.识记:
(1)犯罪对象的概念;
(2)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
2.领会:
(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对象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犯罪的客观方面(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和法律表现形式,熟悉客观方面要件的基本要素,明确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结果的基本形式,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和主要内容,知晓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客观方面要件与犯罪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本章的学习目的,使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其特点,根据法律条文描述的犯罪特征对行为事实做出判断,增强对罪与非罪的识别能力。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五)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定义
识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2)客观方面的基本要素;
领会:
(1)客观要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形式;
(2)同犯罪客体的区别和联系;(3)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危害行为
1.识记:
(1)危害行为的概念;
(2)危害行为在构成要件中的表现形式;(3)不作为犯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
(1)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
(2)作为与不作为的联系与区别;(3)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4)危害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应用:
(1)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
(2)如何区分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日常生活中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1.识记: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2.领会: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2)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识记:
(1)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2)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领会:
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性质和形式;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
识记:
时间、地点、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意义;
第八章犯罪主体(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犯罪主体概念及特征,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及法律特征,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概念及法律特征,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含义与特征。
要求考生理解“刑事责任”概念以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以及单位主体的范围及法律意义。
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了解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应用。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识记:
(1)主体要件的界定;
(2)犯罪主体的基本要素;(3)犯罪主体的分类;
领会:
(1)犯罪主体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和意义;
(2)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3)犯罪主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识记: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2)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3)精神病患者的责任能力法律规定;(4)生理缺陷导致的刑事责任能力受限;(5)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2.领会:
(1)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特征;
(2)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和程度划分(分类);
3.应用:
(1)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减免;
(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的担负;(3)生理醉酒与刑事制裁;(4)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的承担;
(三)责任能力的认定
1.识记:
(1)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表述;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3)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4)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2.领会:
(1)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
(2)生理醉酒与责任能力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识记:
(1)犯罪特殊主体的概念;
(2)犯罪特殊主体的分类;
领会:
(1)特殊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2)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联系与区别;(3)特殊主体与行为要件之间的联系;
应用: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中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明确主观与客观方面要件之间的关系,了解罪过形式以及故意和过失的内在结构与分类。
能熟练区分多发常见犯罪的罪过形式。
了解认识错误的几种类型,并能对其行为性质做出判断。
本章学习目的,掌握犯罪性质的判断方法,并结合其他要件对犯罪成立做出正确判断。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二)犯罪故意
(三)犯罪过失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严格责任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六)期待可能性
(七)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识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2)犯罪主观方面组成要素;(3)主观方面的法律表现形式;
2.领会:
(1)主观方面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2)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3)主观方面与犯罪主体之间的联系;(4)犯罪主观面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二)犯罪故意
1.识记:
(1)犯罪故意的概念;
(2)犯罪故意的法律表现形式;(3)直接故意的内容;(4)间接故意的内容;
2.领会:
(1)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2)犯罪故意的判断标准(3)间接故意的法律意义;
3.应用:
(1)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
(2)间接故意中“放任”的认定;(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过失
1.识记:
(1)犯罪过失的概念;
(2)疏忽大意过失的含义;(3)自信过失的含义;
2.领会:
(1)犯罪过失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2)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3)疏忽大意过失的法律意义;
3.应用:
(1)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认定;
(2)犯罪过失中“轻信能够避免”的认定;(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严格责任
1.识记:
(1)意外事件的含义;
(2)不可抗力的含义;(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
2.领会:
(1)意外事件中的无法预见;
(2)不可抗力的特征;(3)严格责任的实践意义;
3.应用: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认定;
(五)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识记:
(1)犯罪目的概念;
(2)犯罪动机概念;
2.领会:
(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2)犯罪目的在主观要件中的意义;
(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识记:
(1)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
(2)刑法认识错误的分类;(3)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4)工具或方法错误;(5)打击错误;(6)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
2.领会:
(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差别;
(2)事实认识错误的主要特征;(3)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3.应用:
(1)法律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
(2)事实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
第十章单位犯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熟悉单位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了解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联系与差别,清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
本章学习目的,是使考生掌握单位犯罪的性质及特点,了解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识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概述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单位犯罪的概述
识记:
(1)单位犯罪的概念;
(2)单位犯罪的法律表述及范围;
领会:
单位犯罪在刑法中的意义;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领会:
(1)单位犯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3)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4)单位犯罪的目的;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1.识记: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2.领会:
(1)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2)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3.应用:
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刑法上的正当行为(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掌握正当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了解刑法中“行为正当化”的根据,知晓刑法中正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掌握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性质和成立条件,能够区分“正当防卫”与其他“防卫”形式之间的差别,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间的联系与不同;理解“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实质性区别。
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犯罪行为与正当行为之间的差别与界限,了解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实际意义,明确正当行为在刑法中的合理性、必要性。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正当行为的概述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四)其他正当行为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正当行为概述
识记:
(1)正当行为概念;
(2)正当行为的法律表现;
领会:
(1)刑法中正当行为的主要特征;
(2)行为正当化的根据;
(二)正当防卫
1.识记:
(1)正当防卫的法律表述和主要特征;
(2)特殊防卫的法律表述和主要特征;(3)防卫过当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
2.领会:
(1)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根据;
(2)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3)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意义;(4)防卫设置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5)正当防卫与犯罪构成的本质区别;
3.应用:
(1)“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
(2)“挑唆防卫”、“互殴中防卫行为”的司法认定及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1.识记:
(1)紧急避险的法律表述;
(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2.领会:
(1)紧急避险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2)紧急避险与犯罪构成的本质区别;(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3.应用:
(1)紧急避险过当行为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2)假想避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四)其他正当行为
1.识记:
(1)依照法律的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2)执行命令的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3)正当业务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2.领会:
(1)“其他正当行为”的合法性根据;
(2)其他正当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
3.应用:
其他正当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在本章的学习中,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犯罪既遂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犯罪预备概念及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含义及法律表现形式、犯罪未遂的种类、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与联系;犯罪中止概念及法律特征、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故意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承担。
本章要求考生理解“修正构成要件”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合作用,了解法律处罚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根据。
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和理解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即使没有达到犯罪既遂,也属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之列。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二)犯罪既遂
(三)犯罪预备形态
(四)犯罪未遂
(五)犯罪中止
三、考核要求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概述
1.识记:
(1)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概念;
(2)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类型;
2.领会:
(1)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范围;
(2)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在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
(二)犯罪既遂
1.识记:
(1)犯罪既遂的含义;
(2)犯罪既遂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3)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
(1)犯罪既遂的主要特征;
(2)犯罪既遂在刑法中的意义;(3)犯罪既遂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3.应用:
(1)“结果犯”既遂的认定;
(2)“行为犯”、“举动犯”既遂的认定;(3)“危险犯”既遂的认定;
(三)犯罪预备形态
1.识记:
(1)犯罪预备的概念;
(2)预备犯的法律表述;(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
(1)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特征;
(2)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3)预备犯应受刑罚处罚的理论根据;
3.应用:
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以及同危险犯、举动犯既遂的区别;
(四)犯罪未遂
1.识记:
(1)犯罪未遂的概念;
(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概念;(3)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概念;(4)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
(1)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2)犯罪未遂在刑法中的意义;(3)未遂犯的犯罪构成;(4)未遂犯应受刑罚处罚的理论根据;
3.应用:
(1)犯罪未遂中“着手”的认定;
(2)未遂犯中“意志以外原因”的认定;(3)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界限的认定;
(五)犯罪中止
1.识记:
(1)犯罪中止的概念;
(2)犯罪中止的法律特征;(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
(1)犯罪中止在刑法中的意义;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别;
3.应用:
(1)犯罪中止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认定;
(2)犯罪中止中“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