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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重点一重大检查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处罚依据

1

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及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30条第1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3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7条: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32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对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8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是否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9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

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登记品种是否及实际相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7条第1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15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品种发生变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查阅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是否办理换证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16条: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核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查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是否按规定制定动火、动土、吊装、登高、检修、断路、盲板抽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2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作业规范(AQ3021-AQ3028)。

查阅有关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是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并按规定使用安全作业票证。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作业规范(AQ3021-AQ3028)。

抽查有关作业票证和现场作业行为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危险化工工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抽查危险化工工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是否经安全审查批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

《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2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25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43条第5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是否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是否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19条第2款: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查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

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6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2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21条第2款。

重点抽查储存区、装卸区及控制室应急器材配备(a.抢险抢修器材;b.个体防护用品;c.通讯联络器材;d.照明、交通运输工具等防火、防毒)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主要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处罚依据

1

作业场所是否及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

《安全生产》34条第1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及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及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重点抽查车间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等是否有居住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8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作业场所紧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标志是否明显。

《安全生产法》34条第2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3.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重点检查:

①生产车间是否有紧急疏散通道;②操作室、控制室是否有独立的对外出口;③紧急疏散通道是否被占压。

《安全生产法》第8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①《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③《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④《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5.2.3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重点抽查:

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储存区、生产区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明显;②厂区道路交通标志是否明显;③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是否设置风向标。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和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①《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②《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重点抽查:

①作业场所员工是否按规定穿戴工作服;②有毒、有粉尘场所作业人员是否佩戴防毒、防尘口罩。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化学品装卸设施(装卸泵、鹤管、万向节等)是否符合要求。

①《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14:

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重点抽查:

①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装卸区是否设置监测报警器,是否设置装卸车静电接地设施;②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是否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车辆是否安装阻火器。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5)6.3.10:

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现场检查有关车辆。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可燃气体(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乙烯、乙炔、二甲醚等)、可燃液体(苯、汽油、甲醇、乙酸乙酯、二硫化碳等)作业场所爆炸区域内的电气、仪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2.5.2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规定;第2.5.8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要求。

重点抽查:

①爆炸危险场所电机、开关、仪表是否防爆;②电线是否穿管保护,及设备连接处是否密封,穿墙处是否密封。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可燃气体储罐、管道是否安装必要的压力表、安全阀、放空管等安全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3.1.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设备应设安全阀;5.5.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重点抽查:

①安全阀检测牌上检测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②安全阀放空管是否引至安全处。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生产设备、储罐、输送管道等是否设有符合要求的防静电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4.1.2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4.2.5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重点抽查:

①设备是否单独接地;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的设备,其接地点是否少于两处;②储罐区扶梯进口处是否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有毒气体(氨气、氯气、一氧化碳、光气、硫化氢等)作业场所通风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5.1.12条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重点抽查:

①存在氨、一氧化碳等比空气轻的场所通风设施是否设在厂房上部;②氯气、硫化氢等比空气重的场所通风设施是否设在厂房下部。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可燃气体作业场所是否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作业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

重点抽查:

①报警器是否正常使用;②报警器校验记录是否在有效期。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有毒气体放空管是否引入回收、处置系统。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5.5.2氯气系统安装的安全阀放空管线应引至吸收装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0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重点抽查:

氯气、氨气放空管是否引至吸收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可燃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围堰是否符合要求。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第3.1.3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重点抽查:

①防火堤、围堰是否完好;②排水管阀门是否常闭;③水封井是否有水;④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是否密封。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剧毒化学品(氯、三氯化磷、氰化钠、丙烯腈等)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4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38条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重点抽查:

①是否单库储存;②是否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制度;③是否向无购买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5

毒害品、腐蚀品(三氯化磷、氢氟酸等)作业场所淋洗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设计规定》(HG20571-1995)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4.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重点抽查:

①毒害品、腐蚀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淋洗器和洗眼器;②腐蚀品储存区是否采取防腐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氧化剂(硝酸铵、过氧乙酸等)是否及可燃物、还原剂等禁忌物混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及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6.3~6.9。

现场检查有关物品的储存仓库。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主要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处罚依据

1

4.

无自控设计的企业

无自控设计企业

①是否有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方案;

②是否有自动化改造验收文件(验收意见表、专家意见等);③自控改造相关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物料比例及视频等控制、联锁设备设施是否在线;④自控改造相关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物料比例及视频等控制设备设施是否运行。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2.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八)加强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工作。

对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可能发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自动控制和监测报警技术改造。

 

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抽查有关设备设施是否及方案一致、重点抽查控制终端运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到8.有自控设计的企业

①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②竣工验收评价报告;③自控设计相关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物料比例及视频等控制、联锁设备设施是否在线;④自控设计相关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物料比例及视频等控制设备设施是否运行。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及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抽查有关设备设施是否及设计一致、重点抽查控制终端运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是否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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