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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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为国家建设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为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和教学管理;培养学生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素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过复查,凡有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校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确认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药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恢复健康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医校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校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或保留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按课表安排课时计)。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以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凡因各种原因离校而未获批准复学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八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后,经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校或县级以上医校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事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
(二)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者,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三)学生病、事假的请假单、医校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其中包括实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技能训练等实践性环节和选修课)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方面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进行综合考查评定。
学业方面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为二至四门,其余为考查课。
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由教研室提出,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变动。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办法
(一)考查课程成绩评定:
考查课成绩评定是指对学生平时遵纪出勤、课堂答疑、课外作业、练习、平时测验成绩等及结课考核评定。
按平时成绩占50%,结课考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按五个等级进行评定,优(90—100)、良(80—89)、中(70—79)、差(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二)考试课程成绩评定
1、每学期没有设期中考试的课程,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
(平时成绩是以学生平时出勤听课、课堂答疑、课外作业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2、每学期设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按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体育健康课为必修课,考核要结合理论知识、过程目标、运动能力(达标考核)三项按3:
3:
4比例评定成绩,不及格应重修或补考。
如果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同学,必须经学校指定医校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修。
免修原因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凡是参加各级、各类统一组织的统考或抽考的课程,统考或抽考的成绩,视为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实践课成绩的评定: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应采用遵纪出勤、应知及应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由指导教师依据考核大纲基本要求进行评分,均应单独登录成绩。
(一)实验课成绩的评定:
实验课成绩的评定均按3:
5:
2的比例计算(遵纪出勤及应知30%,实验操作占50%,实验报告占20%)。
对于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若进行期末考试,实验课的总评成绩按6:
4的比例计算(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二)实习成绩的评定:
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为两种:
参加社会技能考核和不参加社会技能考核。
1、凡是参加社会技能考核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均按照考核成绩单位的考核办法计算成绩。
2、不参加社会技能考核的各类实习,应根据实习考核大纲的要求,并结合实习的具体情况,实习成绩按4:
6的比例计算,即平时实习成绩占40%,实习结束时应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占60%,其中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平时表现(遵纪出勤、实习态度、实习日记、实习中所做的工件质量等综合评定平时实习成绩),实习结束时的考核成绩按4:
6的比例计算,即理论知识(应知)考核占40%,实际操作(应会)考核占60%。
第十六条每学期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一次。
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时间进行,补考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核必须事先向班主任和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和系部主任审签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成绩按第一次考试计算。
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系部主任审签,报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缺勤二分之一以上者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凭有效专科以上成绩单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或免试,经教务处核实后,应予以承认。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四门课程(含实践教学)或三门考试课(含实践教学)者予以留级。
第二十三条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在一学期讲授完毕的,按一门课程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未结课的课程不记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记。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记。
(四)凡因缺勤经学校通报取消资格或因个人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视为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留级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七条毕业前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清考,补考不及格按结业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我校被录取的专业中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一)个别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经所有在系推荐,转入系考核证实,在该系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转入其他校校者,由转入、转出校批准,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拟转专业系部同意接收,学校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学生跨地区转学,须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发函向拟转学校联系,待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统一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办理完毕。
凡因转学、转专业必须缴纳补修课程的相关费用,所需经费由本人负担。
(四)凡因个人原因提出转学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校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校校;
(二)招生时确认为定向生者(包括外省学生);
(三)受退学处理的学生;
(四)受到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病经本人申请,指定医校诊断证明,确不能继续坚持学习都有,需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所在系部审定,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备案,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二)按规定办理休学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并有指定医校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学年累计六门课程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二)已经留级学生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仍需休学者。
(四)经指定医校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或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六)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学生每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达到学期总学时的20%以上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对于违纪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凡毕业时按结业处理者,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间计算。
第四十一条学生具有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但没有完成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和课程,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体育健康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经学校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学籍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