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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口注销

1.出国(境)户口注销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省户籍人口,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公民注销国内户口,由本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外国护照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2.出国(境)户口注销(港澳台)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省户籍人口,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定居公民注销国内户口,由本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3.出国(境)户口注销(外国人收养)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省户籍人口,福利院儿童,被外国人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注销国内户口,由收养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涉外送养通知书》

2、《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4.死亡户口注销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省户籍人口,因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由义务申报人在注销人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

◆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

◆宣告死亡判决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义务申报人到注销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2、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凭村居委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并制作2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给予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3、办理死亡公民注销户口,应当核验申报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加注“注销”,收回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4、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当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5、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当场签署声明。

6、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

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口。

7、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制作2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核准后,予以强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义务人。

8、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5.省内迁移(受理)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双方户口均在我省,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同详细业务所需要的材料(不包括准迁证、迁移证)

2、填写《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同详细业务。

6.省内迁移(办理)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双方户口均在我省,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同详细业务所需要的材料(不包括准迁证、迁移证)

2、以下材料之一:

◆《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填写《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四、注意事项:

同详细业务。

7.省外迁入(受理)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同详细业务。

二、需提交材料:

1、同详细业务所需要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同详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同详细业务。

2、打印《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8.省外迁入(办理)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同详细业务。

二、需提交材料:

1、同详细业务所需要的材料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同详细业务。

四、注意事项:

同详细业务。

9.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我省,结婚后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双方签字)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以下材料之一: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提交丢失《声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被投靠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随迁。

2、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10.工作调动调动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迁出迁入均为省内地址,工作调动人员,由本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

4、《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11.公务员录用调动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迁出迁入均为省内地址,录用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由本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接收单位证明

5、以下材料之一:

◆《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2.事业编制人员录用调动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迁出迁入均为省内地址,录用的事业编制人员落户,由本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省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

2、《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接收单位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3.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调动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迁出迁入均为省内地址,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调动落户,由本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

2、接收单位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14.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已离婚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时可以申请1名子女及该子女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15.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子女已成年或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时,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6.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幼儿园就读证明

◆中小学校就读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7.祖父母、外祖父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8.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

2、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3、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

由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9.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二、需提交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2、正连职或者军士长以上任命书;

3、军人工作证;

4、结婚证;

5、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20.迁出省外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省内居民户口迁往省外。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21.大中专学生招生迁出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省外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

四、注意事项

1、省内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入学时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3、户口已迁出我省,在省外就读后考入本省院校继续升造的学生,应当将户口直接迁往原户籍所在地。

4、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22.省外大中专生招生入落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省内院校招收省外户籍的学生。

二、需提交材料:

1、招生计划文件;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学校凭以下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入学时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2、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3、原籍我省学生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4、省外生源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供《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5、户口已迁入我省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23.大中专学生毕业(肆业)回原籍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况: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二)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四)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需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的;

(六)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要求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的。

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

2、《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当属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四、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证》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签发

2、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

3、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凭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4、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可以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24.大中专生就业落户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本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就业报到证(指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凭第1、2、4项材料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2、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第1、2、4项材料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原籍地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3、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该类型落户办理。

4、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5、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当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本地亲友处;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25.就业人员户口迁移(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非本省户籍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2、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26.就业人员户口迁移(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非本省户籍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且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满3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达到的年限(或者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年限),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社会保险材料(或者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年限)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中的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2、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27.就业人员户口迁移(其他)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非本省户籍公民在我省居住,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证书;

2、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社会保险材料(或者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年限)。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中的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28.其他情形户口迁移(博士后迁入设站单位)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由本人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以下材料之一:

◆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29.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亲生父母健在)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未满18周岁,且亲生父母健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亲生父母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亲生父母双方签字);

2、《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证》

◆《离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0.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亲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父亲或母亲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父亲或母亲签字);

2、《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

◆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1.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亲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双方签字);

2、《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证》

◆《离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4、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2.名字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

(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若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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