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所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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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所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

基层所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

基层所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层所队考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所队主观能动性,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有名次的争第一、没名次的创一流”的争先创优氛围,提高整体工作绩效,推动全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务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系统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围绕队伍建设和公安业务重点工作,实施过程激励、结果考核。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公安处各派出所和乘警支队、特警队、看守所、拘留所、警犬工作队。

  第四条 考评周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为一个考评周期。

  

  第五条 公安处成立所队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考评办公室成员,考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宣传科。

第二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考评实行计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加减相应分值,计算最终得分。

考评设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失评项目,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在基础分上加减分,发生失评项目之一者取消考评资格。

  第七条 实行季度考评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机关各专业部门完成对口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报送考评办公室;每年12月26日,有关部门将年度考核项目的考核结果,报送考评办公室。

  第八条 公安处在综合信息网主页设置“基层所队考评”专栏,每季度末由考评办公室汇总统计各所队得分情况,按照考评小组划分以排行榜的形式公布考评结果。

机关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评计分办法,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计分,并建立健全考评台帐资料备查。

各所队要加强与机关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核准考评得分。

第三章 考评小组划分

  第九条 根据各所队工作性质、任务要求等实际情况,将考评范围内的52个所队划分成7个考评小组: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

               

第四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考评设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失评项目三项内容。

因同一原因加分或减分的,不累计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

  第十条 加分项目

  1.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受到公安处通报表彰的加0.2分,受到公安局通报表彰的加0.5分,受到路局、铁道部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以上领导机关通报表彰的加1分。

  2.集体或个人参加公安处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取得第一名的加0.2分;在公安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加0.5分;在路局、铁道部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以上领导机关组织的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加1分。

  3.个人荣记三等功的每人次给所在单位加0.1分、二等功加0.2分、一等功加0.5分,被路局、铁道部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加1分;集体荣记三等功的加1分、二等功加2分、一等功加3分,被路局、铁道部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及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加5分。

年终总评的个人或集体记功不予计算。

  4.工作经验和做法被公安处正式行文转发或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予以推广的加0.5分,被公安局推广的加1分,被路局、铁道部公安局、省公安厅及以上领导机关推广的加2分。

  5.根据《公安处线路治安“百日三无”创建活动考核评估办法(暂行)》进行考核,派出所每实现一个“百日三无”加1分。

  6.打击票贩子专项行动中,以考评小组为单位,按照民警人均抓获票贩子数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加0.5分。

  7.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位居考评小组第三名的加1分,第二名加2分,第一名加3分。

  8.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由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减分项目

  1.国保工作

  ⑴情报信息:

年度上报国保信息达不到标准的减1分;迟报、漏报重要信息每起减1分;隐瞒重要信息每起减2分;

  ⑵重点人员管理:

内部重点人口列管率、控制率达不到100%的,每漏管、失控1人,减1分。

  ⑶内部治安防范:

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中未及时发现隐患,导致要害处所发生案件或治安问题的,每起减1分。

  2.治安工作

  ⑴受理查处治安案件:

以考评小组为单位,按照年度民警人均受理查处普通程序治安案件和简易程序治安案件数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不减分,第二名减0.2分,第三名减0.4分,依此类推。

  ⑵非提速线路发生提车钩、拔闸瓦钎、关闭折角塞门、拆盗铁路设施、放置障碍、石击列车及路外伤亡等危行治安案(事)件的每起减1分,发生在提速线路的每起减2分。

  ⑶因发生影响公安处责任考核目标任务的其它治安问题被公安处通报一次减0.5分,被公安局通报一次减1分,被铁道部公安局、路局以上领导机关通报一次减2分,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减3分。

  ⑷考评周期内被公安处认定为全处治安安全差点单位一次减1分。

  3.刑侦工作

  ⑴侦查破案:

以考评小组为单位,按照年度民警人均破案数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不减分,第二名减0.2分,第三名减0.4分,依此类推;查车发现立案的非本辖区货盗案件除外,辖区发生各类重大案件未破的每起扣0.5分,特大案件未破的每起扣1分;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犯罪嫌疑人失控或未按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每发生一起扣1分。

  ⑵站车缉逃:

以考评小组为单位,按年度民警人均抓获逃犯数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不减分,第二名减0.2分,第三名减0.4分,依此类推。

  ⑶打击处理:

以考评小组为单位,按年度民警人均捕、劳数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不减分,第二名减0.2分,第三名减0.4分,依此类推;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理率(含逮捕、劳教、治安处罚)达不到100%的扣0.5分;收集证据不及时、客观、全面或未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或案件起诉后退查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⑷基础建设:

应建违法人员资料卡而未建的每人减0.5分;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及五类治安案件嫌疑人员,一律录入《站车刑嫌系统》,每少录一人扣0.5分。

  ⑸如实立案:

发现隐瞒案件的,每起减1分。

  4.消防监督:

发生一般责任火灾事故,每起减2分。

  5.道口管理:

发生一般责任监护道口事故,每起减0.5分。

  6.执法考核:

  ⑴发生变更、撤销行政复议案件,每起减1分。

  ⑵因网上执法办案被公安处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被公安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

  ⑶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中达不到优秀,且位居考评小组倒数第三名减0.5分、倒数第二名减1分、倒数第一名的减1.5分。

  7.装财管理:

  ⑴车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每起减1分。

  ⑵发生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每起减1分。

  ⑶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安处统一配发的计算机、通信、数码器材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每起的减0.5分。

  ⑷违反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8.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达不到优秀,且位居考评小组倒数第二名的减1分,倒数第一名的减2分。

  9.警风警纪:

  ⑴民警队伍发生不良反映每起减0.5分,发生违纪行为每起减1分,发生一般违法违纪案件每起减2分。

 

  ⑵被公安处《督察通报》通报问题经核实的每次减0.5分,被公安局通报经核实的每次减1分,被铁道部公安局通报经核实的每次减1.5分。

  ⑶受理、办理案件或出警发生责任投诉的每次减1分。

  10.综合信息工作:

  按照《XX公安处信息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季度考核不达标的减1分。

  第十二条 失评项目

  发生下列失评项目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

  ⑴民警队伍发生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路风事件及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

  ⑵工作中发生责任人身伤亡事故的;

  ⑶因违反保密工作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

  ⑷考评周期内两次被公安处认定为全处治安安全差点单位,或被公安局认定为全局治安安全差点单位一次的;

  ⑸因治安问题造成较大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被路局定责的;

  ⑹发生颠覆列车、爆炸铁路等恶性破坏案件的;

  ⑺发生枪支丢失、被盗及滥用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警卫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

  ⑼迟报、漏报、错报和隐瞒不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⑽要害部位发生案件、事件、事故的;

  ⑾监管、看守场所发生责任事故的;

  ⑿车辆发生责任交通重大、大事故的

  ⒀发生责任火灾爆炸重大、大事故的;

  ⒁发生责任重大监护道口事故的;

  ⒂发生国家赔偿及行政诉讼败诉的;

  ⒃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确定为不达标的;

  ⒄因责任原因发生车辆及财物被盗构成重大刑事案件的;

  ⒅工作弄虚作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⒆因工作不力,被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⒇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经考评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失评的。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实行每季度末在“基层所队考评”专栏公布和年终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各评比小组得分排序情况,综合全处总体工作,研究确定公安处年度先进集体。

其中,第一至五组以考评得分排序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第六、七组以得分排序情况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公安处将依据考评结果,从中择优向上级领导机关申报各类集体荣誉。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范围,按照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分别作为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建议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实施,原评比办法《XXXXXXXXX》(XX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处所队考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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