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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等。

第三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收入的组织申报、科研任务的制定及绩效考核,科研合同的管理,横向科研项目免税事项的办理,科研经费外拨、预算调剂的审核,科研项目执行监督、结题管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预算调剂及预算、决算的审核,监督预算执行。

(三)人事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

(四)设备采购及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仪器设备的审批、招投标及验收,购置、试制设备的管理,组织大型设备购置的评审论证。

第五条各学院、实体性科研机构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具体包括:

负责本单位科研收入的组织申报、科研绩效考核,合理配置本单位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本单位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与管理;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财经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经费预算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八条包干制项目经费包括横向科研经费、明确实行包干制的纵向经费及项目主管部门未明确预算管理要求的纵向科研经费。

该类项目经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明确预算编制要求的科研经费。

该类项目经费应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研究经费,需配套经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经费来源。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直接费用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具体内容详见附1)。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一条预算制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预算需调剂的,按以下程序调剂。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变更及课题间预算资金调剂的,需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备费预算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线上审批,办理调剂手续。

(三)其他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应按照政策允许的上限编报间接费用预算。

不计提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十三条使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资产购置预算,采购以下内容的,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一)购置车辆;

(二)购置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其他国家规定需要编制的。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入账须有项目批复文件或科研合同,财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确因需要必须预借发票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办理预借发票手续。

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合作方按时、足额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预借发票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未核销前次预借发票的,不再预借;未能按承诺核销预借发票的,不再预借。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及采购、经济合同、公务卡、大额资金支付、资金结算等相关规定。

根据科研任务及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支出实行承诺机制。

报销时,如报销单签字齐全,视同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理、合规、相关,并符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包干制,按照科研任务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提留管理费之外可全部用于劳务费及绩效支出。

第二十条包干制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余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对野外考察、田野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提供情况说明,附原始凭据,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支出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或科研合同有约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组织项目实施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间接费用实行三级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学院(实体性科研机构,下同)、项目组之间进行分配,分为学校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和项目组绩效。

具体分配比例详见附2。

第二十六条学校管理费主要统筹用于学校科研业绩奖励绩效及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学院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绩效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可弥补直接费用开支。

第六章外拨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外拨包括合作单位外拨和外协单位外拨。

(一)合作单位外拨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经费由主管部门下拨至牵头单位,再由牵头单位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经费外拨行为。

合作单位外拨经费,学校不提取外拨经费的管理费。

(二)外协单位外拨指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外拨行为。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外拨须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其中,外协单位外拨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信息库,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事前应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外拨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高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由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或经费出资方报批后处理。

第七章结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按支出的科目据实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完成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学校使用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结账手续。

(一)留归原项目组使用,全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能用于项目组绩效。

(二)50%留归原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50%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学校按统筹额的60%奖励项目组绩效。

第三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约定任务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可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

项目出资方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出资方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和基层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科研经费的监督职责。

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经费提供方和学校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基层单位应建立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所在单位非涉密科研经费的信息,包括:

预算、经费支出、外拨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追回违规资金并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不诚信(黑)名单,与师德师风考核挂钩,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追责和惩戒。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与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预算制科研经费预算科目

项目

支出内容

备注

一、直接费用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理、工、农、医类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文科类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附2:

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类型

间接费用

提取基数

学校

管理费

学院

管理费

项目组

绩效

合计

纵向

理、工、

农、医类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10%

3%

17%

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7.5%

2%

15.5%

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6.5%

1%

12.5%

20%

文科类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3%

2%

35%

4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2%

1%

27%

3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2%

0

18%

20%

横向

理、工、

农、医类

200万元及以下部分

6%

3%

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5%

文科类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3%

2%

超过50万元的部分

2%

备注:

1.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哲学和社会科学等预算制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提取比例执行,高出的部分按项目组绩效管理。

2.包干制纵向科研经费按上述比例提取学校管理费及学院管理费后,项目组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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