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贸易融资授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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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贸易融资授信
第七章贸易融资授信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概念
贸易融资授信是指华夏银行一次性授予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从事进出口贸易(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客户,使之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便捷使用的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
贸易融资授信可分为单项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两种方式。
单项贸易融资业务授信是指对指定的一项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授信额度只能用于此项贸易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是对多项贸易融资业务的统一授信,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提货担保,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及非融资类保函等业务。
授信额度明确了各业务种类额度限制的,额度之间相互串用需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贸易融资授信的用途
1、开证授信额度:
是指华夏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的减收开证保证金的最高信用额度。
2、进口押汇额度:
是指客户在经营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华夏银行应客户的申请,为临时资金周转不便的客户提供垫付款项并对外支付,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我行垫付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我行目前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对托收项下的进口押汇不予办理。
3、进口提货担保额度:
是指在进口货物先于货物单据到达的情况下,华夏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经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书用于提货,保证有关货物单据收到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并由申请人保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4、出口押汇额度:
是指应受益人(出口商)的申请,华夏银行在未收妥有关款项的情况下,对即期或远期付款单据有追索权地受让有关单据权利,向受益人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押汇包含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托收项下付款条件应是付款交单方式(D/P))。
5、打包贷款额度:
是华夏银行接受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作质押向客户提供的供其采购出口产品或原材料及包装物的短期资金融通的限额。
6、非融资类保函额度:
是指华夏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就申请人参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国内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所需开立的各种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对累计少收保证金的限制。
累计少收保证金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保函的余额与已收取保证金的差额。
三、贸易融资授信的对象
在国内正式注册的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并在我行开户,与我行有正常的人民币、外汇结算往来,有良好银行信用记录。
一般客户和新客户办理贸易结算必须按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对其业务运行状况和履约能力要有一个考察期。
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2、我行认定的AA级(含AA级)以上的企业或总行及分行(直属支行)认定的名牌客户;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4、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5、已与我行签定银企合作协议;
6、主营业务明确,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经营效益良好。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或因行业经营特点致使某些条件未能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办行应针对具体业务在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客户单项贸易融资授信。
五、期限、利率和费率
1、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
2、利率:
贸易融资中的贷款、押汇按照同期本外币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垫款及逾期押汇和各项议付款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3、费率:
利用融资额度为受信人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保函等业务,应按照《华夏银行外汇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六、操作程序
贸易融资授信操作流程为:
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价——审查与审批——签署协议——额度使用——监督检查——额度收回——资料归档。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凡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客户,均可向华夏银行提出贸易融资授信申请。
二、受理
贸易融资授信申请由各级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受理。
(一)信贷人员向申请人介绍华夏银行的信贷政策和贸易融资授信条件。
(二)进行初步审查。
受理部门接到客户申请后,应首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对具备条件的,提供《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贸易融资业务)(附件7-1),和《华夏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7-2),信贷人员须根据客户情况及华夏银行制度规定,在需要的材料后面标示“√”,以明确要求。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需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详细载明如下内容:
申请人主要进出口商品名称,主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客户在市场中的定位、前两年的进出口经营业绩和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经营计划,申请贸易融资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保证条件以及其他承诺等。
2、申请人概况资料,包括管理层简介、企业进出口贸易情况,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公司章程等。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资本来源的证明资料及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5、企业最高管理层或董事会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及其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7、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最近三年及最近数期财务报告。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进行初审,包括验看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贷款卡是否通过年审,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了解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情况,确定客户资格。
对不具备授信资格的,拒绝客户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具备资格的,应进一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在我行的业务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与其他银行交往情况,申请授信的原因、用途、金额、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是否有违约记录等。
第三节调查与申报
一、调查
初审合格并接受申请后,信贷经营部门指定两名信贷人员按要求进行信贷调查,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
(一)普遍调查的内容
对于贸易融资授信,普遍调查的内容为:
1、客户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发起人及成立日期、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各股东持股比例、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主要市场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主要负责人能力及资历。
2、市场竞争能力:
考察近三年来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等。
3、财务状况:
分析近三年来资产负债和主要财务比率变动状况、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分析;主要固定资产价值、状况及设置的抵押情况;主要负债及偿债情况,主要在建工程状况及资金缺口以及投资和收益情况。
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4、进出口贸易经营情况:
近三年进出口贸易额及盈利情况,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货款平均回收期和结算周期,近三年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过重大争议纠纷和诉讼事件,涉入目前进出口经营领域的时间、经营业务及发展前景,主要进出口商品目前的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及政策因素等。
5、客户与银行的关系:
客户何时起与华夏银行建立进出口结算关系,往来记录,客户在我行的负债(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等),偿债记录和履约情况,目前有无逾期借款及贸易融资项下垫款与逾期情况,欠息欠费情况;客户在其他银行的往来情况,在其他银行负债的数额、类别、期限及逾期情况;客户的资产在华夏银行及其他银行的抵押情况;客户与其他银行间的债务纠纷、解决方法及目前状况。
(二)单项贸易融资授信重点调查的内容
重点调查申请融资所依据的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和内外贸合同的真实性及可履行性:
申请融资所依据的票据和(或)信用证及其项下的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和与此相关的进出口贸易的存在性。
注意:
警惕个别客户以不存在真实贸易基础的票据和单证套取银行的融资。
这部分内容的审查可由信贷人员与国际结算人员共同进行。
(三)贸易融资综合授信重点调查的内容
1、客户在华夏银行的进出口结算量占其整个结算量的比例,进口结算量和出口结算量的相互比例。
2、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和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可行性。
3、客户对华夏银行和其他银行授予的贸易融资额度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客户在华夏银行的其他业务情况。
4、客户的融资额度是否能满足或远大于其进出口贸易及结算资金量需求。
(四)贸易融资额度续期和追加重点调查的内容
原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期限已满,需要重新授信时,要对客户进行重新调查评价,了解其过去一年对授予的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额度周转率及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及垫款,逾期及垫款最大额及占额度的比例,逾期及垫款的最长期限,逾期及垫款的主要原因,包括:
1、过去一年中有无利用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的融资活动。
2、过去一年的财务变动情况,主要财务比率变动情况,自有营运资金补充情况。
3、过去一年进出口贸易是否发生过重大失误和不履约行为,是否与贸易对方发生重大的争议纠纷。
4、过去一年经营管理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有超出本身资金实力的重大基建工程和投资。
5、对申请增加授信额度金额和品种的客户,还要分析其增加的原因,是计划进出口额的增加,还是自有流动资金的减少或其他银行融资和贷款的减少。
(五)担保调查
贸易融资授信按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融资和担保融资两种。
信用融资只对实力雄厚,偿债及结算记录良好的华夏银行基本客户或总行认定的名牌客户,经分行以上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办理。
1、担保融资可分为总担保和分别担保两种形式:
(1)总担保:
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使用前应提供经我行认可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并出具保证或抵押(质押)承诺书,经我行按信贷管理程序批准后签署担保法律文件。
(2)分别担保:
授信客户在每次使用授信额度时,应提供经我行认可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并向我行出具保证或抵押、质押承诺书,经我行按信贷管理程序批准后签署担保法律文件。
2、具体对担保方式的调查要求按照第十一章“信贷担保管理”的有关内容办理。
二、评价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应按照我行规定对下列内容做认真的分析评价:
1、授信申请人的评价:
按照《华夏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产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六方面进行评价,并测算其信用等级。
2、担保评价:
按照《华夏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对担保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产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六方面进行评价,并测算其信用等级。
如为抵(质)押,则需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定。
3、风险评价:
银行在本笔贸易融资中的主要风险(客户、担保、政策等)及对策。
4、综合评价:
包括融资额度总额及单项额度、融资额度期限和单笔额度使用期限、保证金比例、其他重要的先决条件等。
三、申报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在对贸易融资申请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价后,撰写书面贸易融资授信调查报告,并填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贸易融资业务)(附件7-3),报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提交信贷审查部门审查。
申报材料主要有:
《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贸易融资业务)、《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贸易融资业务)、调查报告、申请人基本资料、担保单位或抵(质)押资料等。
第四节审查与审批
一、审查
(一)审查的主要内容
信贷审查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客户和经办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客户授信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3、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授信用途是否相符;
4、拟授信额度估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超过了客户实际信用承受能力;
5、客户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是否能保证授信额度使用后按时还本付息;
6、抵押物、质押物是否落实,估价是否合理;
7、保证人的信用和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及落实情况;
8、复测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等级。
(二)审查的要求
1、经办部门送交的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审查人员应要求其修正、补充,直至符合要求,否则,审查人员退还其材料;
2、审查人员如认为有必要,可与经办部门一起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拒绝给予授信额度;
3、对拟授信的,审查人员提出授信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审查意见,连同报告及材料上报审批。
二、审批
贸易融资授信审批按照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办理,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和总行。
属于分行权限以内的,由分行自行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如果追加额度与原额度之和超过审批权限的,应重新报上级行审批。
贸易融资业务经分行或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有权签字人应在申报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同时下发《华夏银行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上述批准文件,与申请人、保证人或抵(质)押人办理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五节协议的签署和先决条件
一、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
经批准的贸易融资授信,由经办行与客户签署《华夏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授信协议》,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或保证函,与抵押人(出质人)签署《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信贷经营部门应审查合同和担保文件是否填写正确,内容完整,条款和文句是否被改动,客户和担保人的签字人是否为其各自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是否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是否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为避免冒签,信贷经办人员必须目睹客户和担保方有权签字人在有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建立授信档案。
信贷经营部门应将我行授信审批的所有材料,包括签署协议的正本,申请人、担保人提交的资料等入档保管,健全业务档案,并由档案管理员进行专人专柜管理。
三、先决条件及额度的授予
经审批同意的授信额度,信贷经营部门根据审批内容与客户协商,落实审批时提出的基本条件,如增加结算量及存款、扩大业务合作范围等。
一般情况下,国际结算部门负责贸易融资额度项下的进出口业务,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与评价。
(一)信用证开证(L/C)额度使用条件
1、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所依据的进口合同;
2、符合外汇管理局及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
如对于进口商品,须要求开证申请人根据规定提交相应的有效进口批件;对申请人申请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及到期再推延付款期限超过90天的,均需持有开证申请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3、信用证占用额度数加上未归还的信用证额度数之和,不得超出核放的该项贸易融资额度的最高限额;
4、开证所要求的保证金已经存入保证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5、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必须为我行所接受。
(二)进口提货担保额度使用条件
1、客户使用进口提货担保额度,办理提货担保,需符合下列条件:
(1)办理提货担保只限于我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未达提单,进口货物的目的港要求为中国港口。
对于空运单、邮包收据及不代表货权的货物收据不予办理担保提货。
对于他行开立的信用证或非信用证项下商品进口也不予办理提货担保。
(2)提交我行标准格式的提货担保申请书;
(3)提交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
(4)提交商业发票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5)提交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2、国际结算人员需仔细核对申请文件的签章是否与我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审查申请文件及提货担保书等与副本发票、副本提单和装船通知中的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金额、数量、合同号、唛头和船名等项目是否表面一致并与我行有关信用证留底核对一致,以确定申请所提货物确系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并确保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3、办理提货担保时,国际结算部门如果认为需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可要求信贷经营部门配合。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办理提货担保:
(1)单据(副本)中存在不符点且未获开证行确认;
(2)信用证已过有效期;
(3)结算部门认为客户有不良记录和信贷人员调查认定客户资信有问题;
(4)信用证项下没有全套物权凭证;
(5)结算部门认为导致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况。
注意:
一旦办理了提货担保,客户或其他人提走了货物,银行就不能再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所以,在办理提货担保时,要注意客户的信誉和支付能力,跟踪其对货物的处置,监督其按时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三)进口押汇额度的使用条件
进口押汇仅限于客户在我行利用L/C额度开出信用证的付款。
进口押汇是银行实际支付资金,客户使用进口押汇额度支付信用证,先决条件与信用证额度的先决条件基本一致,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严掌握或不予叙做:
1、包含货物收据(CARGORECEIPT)、1/3提单等非全套物权单据条款的信用证以及背对背信用证条款与主证不符的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进口;
2、进口商品非申请人主营范围内商品,不具有良好的销售市场和盈利性,或进口商品是资本货物,或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3、即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
客户办理进口押汇时,需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信贷人员负责调查客户的资信和支付能力的变化、进口商品市场方面的变化,结算人员负责审单。
经批准同意客户使用进口押汇额度支付信用证,由额度控制人员扣减进口押汇额度,同时客户向我行出具信用证项下货物《信托收据》,并签订《进口押汇合同》。
(四)出口押汇额度的使用条件
1、客户使用出口押汇额度须满足下列条件:
(1)提交我行标准格式的出口押汇申请书;
(2)提交以其为受益人且不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正本及各次修改正本;
(3)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或虽有不符点但开证行同意接受;
(4)申请使用的出口押汇额加上客户已占用未归还的出口押汇额度之和不超过授信规定的该项额度额。
2、结算人员应审查:
(1)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应是我行代理行或国际知名的大银行,资信良好,以往我行委托收汇情况正常,无不良记录;托收项下的付款人应是我方出口商的长期客户且资信良好,和我方出口商的业务往来中没有不良记录。
(2)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内容表达清楚,无限制议付条款,无我行不能控制的软条款;偿付路径清楚合理,无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规定;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已获开证行授权议付。
托收项下单据应做到单单相符,单据符合合同条款要求,付款条件是付款交单方式(D/P);托收项下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市场畅销商品,且运输单据是全套物权单据并已办理有关货物运输保险。
(3)开证行、承兑行或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属于外汇短缺,外汇管制过严,或金融、经济、政局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
3、不办理出口押汇的情况
(1)信用证单据中没有代表物权的全套货运单据;
(2)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
(3)单据存在不符点,且开证行不同意接受;
(4)已过期的信用证;
(5)未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信用证;
(6)可撤销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特殊类型的信用证;
(7)索汇条款复杂,影响我行及时安全收汇的信用证;
(8)有效地点在境外,且交单时间临近有效期,不能确保按期交单的信用证;
(9)其他不符合押汇条件的信用证。
4、出口押汇的金额、币种及计息
(1)金额:
我行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单据金额的95%,如信用证或合同规定要从索汇金额中扣除有关费用,我行押汇金额应做相应的扣减。
(2)币种:
外币。
(3)计息:
我行的收息方式采用收汇收息法,即在出口款项收回后,我行根据实际押汇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利息。
押汇天数是指我行发放押汇款日起至出口收汇后我行扣收押汇款日止的实际天数。
(五)打包贷款额度的使用条件
1、客户使用打包贷款额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
(2)提交以其为受益人,且不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正本及各次修改正本;
(3)申请的打包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4)申请的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且加上其已占用未归还的打包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规定的该项额度限额;
(5)客户能够履行信用证的条款,能按时交运货物、提交单据;
(6)未发生授信规定的违约事件。
2、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客户使用打包贷款额度获得打包贷款:
(1)信用证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
(2)信用证无商品交易为基础;
(3)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等特殊类型信用证;
(4)客户无经营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和按时交运的能力;
(5)信用证条款过于复杂,客户难于履行;
(6)信用证索汇条款复杂,影响我行安全及时收汇;
(7)信用证开证行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在我行有不良记录;
(8)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家政局不稳、经济金融形势严峻,外汇管制较严等。
3、打包贷款的货币、期限和利率
(1)货币:
可为本币或外币,如果贷款货币与额度规定的货币不一致,则按贷款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减额度。
(2)期限:
不应超出信用证有效期加上合理的收汇期,最长不超出6个月。
注意:
使用打包贷款的期限不应超出信用证期限过多。
(3)利率:
按照相应期限的本币或外币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4、限制在我行交单的规定
打包贷款的客户,必须要求其在我行交单议付,如果相符,则用出口收汇款归还我行打包贷款本息。
注意:
警惕客户延迟交货或故意不交货,而使信用证自然失效,影响我行打包贷款的回收。
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则认定客户违约。
(六)非融资类保函额度
1、客户使用非融资类保函额度的前提条件
(1)提交我行标准格式的开具保函申请书;
(2)保函格式;
(3)申请使用的非融资类保函额度加上客户已占用未注销的非融资类保函额度之和不超过授信规定的该项额度限额;
(4)保证金已按照规定的金额缴纳;
(5)受益人在境外时,已取得外经贸部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批件。
2、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收费
非融资类保函的收费,按照《华夏银行外汇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华银制[1999]039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监督与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客户额度使用情况:
额度是否被挪用,额度是否转借给他人使用,使用额度是否以进出口贸易为依据,额度周转情况。
2、客户进出口业务情况:
进口货物是否按预定计划到货、提货、加工、销售及收款;出口货物是否按预定计划采购、生产、包装、装运及收款;进出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价格变化对客户影响如何;客户与其国内外贸易对手的关系是否变化,是否产生贸易纠纷,是否失去主要客户、货源或销售市场;客户是否按计划完成了当年、当季度进出口计划。
3、客户财务情况:
定期收集授信客户的财务信息和资料,与上期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监测客户财务状况的变化。
4、客户内部管理变化情况。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变化及对管理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改变,经营方针、经营策略及经营思想的调整等。
5、国内外政治、经济、金融、贸易环境:
国内经济、金融、外贸、外汇、利率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否对客户的进出口贸易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客户主要贸易对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金融局势的重大变化,是否对客户的进出口贸易和货款回收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国际上某种商品行情的重大变化,是否对客户的贸易业务产生严重影响。
6、检查、监督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的变化和发展。
详细内容参见第十二章“信贷检查与风险分类”中有关信贷检查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对客户的要求
每月提供财务报表,每季度提供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和客户经营情况报告,提供制定的或变更的进出口经营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等,随时通报其与贸易对象的重大贸易纠纷与其他纠纷、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二)对信贷人员的要求
1、跟踪新客户的第一笔融资及其项下结算业务;
2、跟踪客户利用融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