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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邮政资费.docx

河南邮政资费

  邮政资费由中央管理,主要包括函件及包件资费、邮政汇费、报刊发行费、机要文件资费、国际邮政资费。

一、函件资费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河南省创办大清邮政,执行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规定的国内资费,邮件重量资费执行英制。

光绪二十八年及光绪三十年先后两次调整资费。

宣统二年(1910年)调整邮资,并将邮件资费由英制改为公分制。

   1925年~1931年中华邮政函件资费先后调整3次。

抗日战争爆发后至1946年6月,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函件资费经过了21次调高,尤其是1949年1~4月,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短期内调增函件资费8次。

   1948年11月~1949年8月,河南省执行中原解放区的函件资费。

这一期间,函件资费曾有3次较大的上调。

信函每重20公分(公分,邮件计重单位,相当于克,英文为gram(me),邮电部门曾译为格兰姆,以下同)或其零数由10元调为50元,单明信片每张由5元调为25元,挂号函件由26元调为125元(以上均为中州币)。

   1949年8月~11月,河南省执行华中解放区函件资费。

这一期间,函件资费曾有两次调整。

信函每重20公分或其零数由70元调为100元,单明信片每张35元调为50元,挂号信函由220元调为300元,平快函件由290元调为400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

   1949年11月25日,河南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函件资费。

1950年函件资费作了两次调整。

1955年旧人民币换为新人民币计算函件资费。

此后至1987年函件资费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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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件资费

   中华邮政时期,包件实行一局一个资费的办法,制定包件资费需要将全国几万个局、所之间的距离和实际利用的交通工具分别进行核算,手续异常繁杂,后来改进办法将包件按“轮轨通达局”和“不通轮轨局”两大类核定,但资费的收取仍为一地一费。

   1949年河南省将包件资费收取分为省内(当时叫河南邮区)互寄和寄往外省(区)两类。

同年8月河南省颁布的第六号《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

   省内互寄分为:

第一类是省内不通轮轨局间互寄;第二类是省内不通轮轨局与轮轨通达局间互寄;第三类是省内轮轨通达局间互寄;第四类是各局寄往当天邮班直达的邮局(包括各局辖境内的邮站、代办所、信柜间互寄)。

   寄往外省(区)各局分为:

第一类是省内不通轮轨局寄往外省不通轮轨局;第二类是省内不通轮轨局寄往外省轮轨通达局;第三类是省内轮轨通达局寄往外省不通轮轨局;第四类是省内轮轨通达局寄往外省轮轨通达局。

   1958年国家对包件资费作了重大改革,其内容如下:

   

(一)普通包裹资费普通包裹每公斤资费由区间运费加上区内运费和税金构成。

每公斤包裹的区间运费按两个计费区中心局之间的距离里程乘以每公斤公里运价率计算。

运价率规定:

新疆地区为0.0004元,青海地区为0.00063元,雅安以西地区为0.0008元,全国其他地区为0.00035元。

照这样算出的区间运费,尾数在0.025元及0.025元以下舍去;超过0.025元~0.075元的,按0.05元计算;超过0.075元的按0.10元计算。

每公斤区内运费连同税金一律按0.10元计算。

一个计费区至其他计费区的每公斤资费全部算出后,其中最低的一个资费即为本计费区内各局互寄的普通包裹每公斤资费。

   按上述办法算出的每公斤包裹资费不包括处理费。

处理费另按件计收,每件重量在5公斤以下的收费2角,每件超过5公斤的收费4角。

   每件普通包裹资费计算方法是:

按照相关寄达地区收的普通包裹每公斤资费和包裹重量相乘后加上处理费收取。

   每件快递小包资费按照相关寄达地区每件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另加50%收取。

   

(二)航空包裹资费航空包裹资费由区间运费加上区内运费和税金构成。

   航空包裹每公斤区间运费,如果两计费区都是通航区,中心局又是航空通运局的,按照《航空总局货物运价表》所列两中心局之间的运价另加10%计算;如果两计费区都是通航区但中心局不是航空通运局的,除按上述方法计算两区内航空通运局之间的航空运费外还应加上按普通包裹运价率计算的该航空通运局至中心局的水陆线路运费;如果一个计费区是通航区,另一个计费区是非通航局,或者两计费区都是非通航区,应计算到计费经转局之间的航空运费,再加上该计费经转局至该非通航区中心局之间的水陆运费。

两计费区航空包裹每公斤资费按照本办法计算结果,如果相等或低于普通包裹每公斤资费的,应按普通包裹每公斤资费加收10%。

航空包裹处理费的收取与普通包裹相同,每件航空包裹资费按相关包裹寄达地应收的航空包裹每公斤资费和包裹重量相乘,再加上每件处理费收取。

航空快递小包资费按相关寄达地每件航空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另加50%收取。

   1964年5月起邮政部门对普通包裹和航空包裹的处理费不再区分5公斤以下和5公斤以上,一律收取2角。

   1973年8月,将新疆、青海、雅安以西地区的普通包裹运价率统一调整为0.00035元。

   1986年7月施行扩大邮政包裹业务分类后,交寄民用包裹其资费按当时实行的《国内包裹资例表》计收不变。

交寄商品包裹资费的标准在民用包裹资费基础上加收50%。

   对纸质品包裹,属水陆的:

省区互寄按当时的《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每公斤超过1元的按1元计算,每100克为起算单位。

属于航空的:

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

纸质包裹每件也收取处理费2角。

三、邮政汇费

   清代邮政初办汇兑时河南省汇费按汇款额2%收取。

中华邮政初期,汇费一般规定在1~3%左右,为弥补调拨资金耗费和平衡资金余缺,个别地方有加收“补水费”的办法。

对小额汇款收取汇费一般要比城市间商业汇款为高,在中华邮政汇票资例上有规定每1元收汇费0.125元的,甚至每1元就要收取0.50元汇费,邮政储金汇业局成立后编订了《邮政汇票资例汇编》,参照银行汇率和各地邮局“汇超”、“兑超”及“银根”情况对全国汇费的收取作不定期修订。

河南省1948年11月恢复汇兑时,省内汇费一律按汇款2%收取,1949年3月调整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邮政汇兑资费由邮电部邮政总局统一规定。

当时收取办法分为银行通汇和不通汇两种汇率,即银行通汇的地方邮局按银行汇率收取,称为第一汇率,银行不通汇的地方邮局按照交通条件及拨款情况分别规定汇率,称为第二汇率,此项汇率最低为3%,最高达10%以上。

第一、二类汇率按照上述原则由省邮电管理局拟定后报邮电部邮政总局据以统一编印《开发汇票资例汇编》颁发全国执行,遇有变动时,由邮政总局通知修订资例汇编。

   1950年8月15日起河南省执行银邮协议书的规定,即:

邮政汇兑按当地银行总行与邮政总局商定汇率范围通知各省银行和省邮电管理局协商制定具体汇率。

同年11月,国家银行为了有效管理金融市场,限制私营银行、钱庄,在汇兑业务上采取了低资费政策,将平均汇率降低为千分之一,最低汇率降为万分之二。

对职工汇款还给予优待,100元以内的仅收费5分,因而出现了邮局经办汇兑业务不能维持最低成本现象。

   银邮部门签订《银行委托邮局代理汇兑合约》之后,1951年3月1日起河南省邮政汇兑汇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收汇局和兑付局两地均有银行者按当地银行汇率收费规定办理;收汇局和兑付局两地中仅有一地有银行者以及收、付两地均无银行者,均按千分之五收取汇费;收、付两地中有一地为邮政代办所以及收、付两地均为邮政代办所者,按百分之一收取汇费;定额汇票和稿费最低应收50元。

1953年2月起,国内邮政汇兑不论汇往何地每笔汇款在300万元以下的一律收取2500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

   1958年河南省开始实行新汇兑制度以后,普通邮政汇兑和电报汇款均按每汇1元或不足1元的零数收汇费1分,每笔汇款最低收费1角,即每笔汇款款额在10元及以下的,一律收汇费1角,款额在10元以上按1%计收,汇款尾数不满1元的按1元计算,此项规定一直执行至1987年底没有变动。

四、报刊发行费

   1950~1953年,河南省的各种报纸、杂志先后结束了各自发行的历史,发行工作交邮局办理。

报刊发行费由邮电部门和报刊社直接商定,当时《河南日报》的发行费率为275%。

《河南农民报》为29%,《中苏友好报》为40%,《河南文艺》、《河南人民》等杂志为34%。

   1953年邮电部与新闻出版总署商定报纸、杂志订阅的报刊发行费率一律为25%;零售报纸为30%,杂志为27%;县报为20%。

   1985年河南省邮电管理局规定新接办邮发的报刊订阅零售报刊发行费一律为35%。

   1987年邮电部门统一规定,中共河南省委机关报(刊)仍按当时发行费率35%不变,中共地委、市委机关报改为35%,其他地方级报刊在不低于37~38%的原则下自行洽商,重新签订协议执行。

五、机要文件资费

   1957年4月起河南省机要通信开始交由邮电部门办理。

邮电部门规定按以下标准收取机要文件资费:

绝密文件每件起重20克,计费为0.40元,每增20克其零数续增0.16元;秘密文件每件起重20克,计费为0.24元,每增20克或其零数续增0.10元;绝密刊物每件起重100克,计费为0.32元,每增100克或其零数续增0.12元;秘密刊物每件起重100克,计费为0.16元,每增100克或其零数续增0.06元。

   航空每10克加收航空费0.08元(不分文件、刊物、绝密、秘密)。

   1958年10月、1973年9月先后两次调整机要文件资费(见表6-2-6和表6-2-7)。

六、国际邮政资费

   国际邮政资费主要包括国际函件资费和国际包裹资费两大类。

国际包裹资费为一国一个费率,并且经常变化。

国际邮件资费初称“邮会各国”邮资(因当时另有“未联邮各国”邮资不列在内)。

清光绪四年(1878年)海关试办邮政之初即订有国外邮资,但不划一,且需由寄件人交寄时贴足两种邮票:

一为照国外邮资之外国邮票,一为照国内邮资之海关邮票,由海关邮局汇交各国邮船或美国、日本、香港等邮局转寄到达国家。

试办10余年中,此种情形渐有改进。

中国是时虽未加入万国邮政联盟,但对国际邮件的处理与邮资核定力求符合万国邮政公约之规定。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邮政国营后,凡寄国外之邮件,自邻近的香港、澳门至欧美各国,已开始照公约规定划一邮资。

按当时公约规定的信函邮资为每重15公斤收费25生丁。

每10生丁约合中国洋银4分或英币1便士,中国寄往各国的邮资划一规定为每重半英两(15公分)收费1角。

自此以后,中国国际邮资全部按万国邮政公约历属规定的标准邮资,先按金银比价,继按外汇汇率依时调整。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1907年10月)起实施罗马邮政公约,将信函邮资改为初重20格兰姆(公分)收费25生丁,续重每20格兰姆(公分)收费15生丁,中国寄邮会的邮资也同时修正为:

寄往邮联各国用法衡者按20格兰姆为计算标准,用英衡者则按英衡每盎司计算。

中国与他国订有互寄邮件协定者,也改按邮会所订邮费邮资为准。

宣统二年(1910年)国际各类邮件一律改用公约规定的格兰姆(即公分),自此中国寄邮会各国的邮件不论该到达国是否用格兰姆,一律改以格兰姆计算。

   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通货膨胀,1922~1948年国际邮资先后有42次调整。

信函(初重20公分)资费由1922年的0.10元(银币)调到1948年4月的3000元(法币);单明信片由1922年的0.06元(银币)调到1948年4月的20000元(法币)。

   1950~1987年,国际函件资费一共调整了7次。

信函(起重20公分或其零数)资费由1950年的1600元(旧人民币)调到1986年的0.80元(新人民币),明信片由1950年的每件950元(旧人民币)调到1986年的0.60元(新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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