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润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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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润滑管理制度
油脂润滑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设备的润滑管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对油脂的使用、更换到再利用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划分
机电组是油脂润滑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井下油脂的存放、取样、回收过程及相关奖罚。
各区队是油脂润滑的执行单位,负责区队内部设备的油脂存放、油脂润滑、定期取样及废油回收工作。
第二部分使用管理
(一)井下存放
第三条油脂要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存放地点,地板平整、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并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四条油桶的放油口必须密封可靠,防止灰尘和淋水进入。
第五条油桶、注油工具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油脂存放箱内。
各种油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二)加(注)油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润滑图表要求,对设备进行润滑,同时做好润滑或检查记录。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采用小桶直接加油,避免二次倒装。
对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加(注)油时,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以免污染;加油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专用台架内,并保证清洁。
第八条依据设备管理中心检测实验室的化验分析结果,需换油的部位,做换油工单,并及时更换。
更换时要尽可能放净系统内旧油,同时做好换油记录。
第九条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使用。
第三部分在用润滑油取样化验
(一)取样
第十条现场设备取样工作由各使用单位的机电队长负责管理,具体由设备包机人或维修人员采集。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取样。
综采队每月取样两次,具体时间为:
7日、22日取样,8日、23日将油样交到矿机电组;运转队每月取样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7日取样,8日将油样交到矿机电组;连采队因特殊情况,无时间规定,如发现异常可随时取样。
第十二条综采工作面遇构造和初采至顶板初次来压期间将采煤机摇臂、牵引部油脂取样周期为3天,三机和采煤机其他部位为7天取样时必须严格按照取样规定执行,严禁取假油样。
第十三条所取油样要封存在专用的磨口瓶中,并规范填写取样标签,采集好的油样统一装入取样包内,并附油脂化验取样基础信息表。
油脂化验取样基础信息表应信息完整、准确,并与采集的油样相对应。
第十四条取样方法,各使用单位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在停机后半小时内取样,如果停机超过半小时,必须启动设备,至少运转5-15分钟,使油液达到均匀后再取;应始终固定在同一位置取样,井下设备目前从放油口处取样,有条件的可安装取油阀门。
2、取油前,取油孔周围应擦拭干净;有油堵的取样点,松动油堵,应放掉适量的油,冲洗后再接取油样。
3、每个部位取样量应在100ml及以上
第十五条取样周期和点位(具体见附表1)
第四部分废油回收
第十六条回收范围:
综、连采、运转队、机电队、车队、所有的机械设备换油,除了综采齿轮油给采煤机行走部链轮润滑例外,其它油种都回收,现场负责人由各队机电副队长担任。
第十七条管理:
各单位机电副队长主抓现场落实,有个别的设备现场达不到回收条件的,必须有分管矿领导批准,否则不能违反所规定。
第十八条回收程序及考核:
各基层单位从现场回收上来的油脂,统一交在供应站,经供应站专职人员验收、核量后开回收票,月末考核,按领用出库量和回收量相比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油品必须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废旧油品回收要按照油品的牌号进行分类收集,盛装废旧油品的油桶要干净且所盛装油品的牌号对应,不得将不同牌号的废旧油品混装回收,回收过程中要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第五部分检查、考核和奖罚
第二十一条机电组负责油脂全过程管理的检查与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将各单位的润滑管理工作纳入机电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井下油脂必须存放在专用油脂箱内,未按规定执行罚款500元;油脂箱内整洁、无漏、洒油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对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各种油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如未按规定执行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润滑图表要求,对设备进行润滑,同时做好润滑或检查记录,如发现未按润滑图表进行润滑或未做记录,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扣5分;对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如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加(注)油时,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未擦拭干净注油口注油每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的油脂取样工作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点位进行。
未按规定程序取样,每发现一次扣5分。
区队每滞后一天取样,扣2分(以最迟来样算);无原因未取样此项不得分,并罚款500元。
每漏取1个点位,扣3分;每出现一个点位标注不清,扣1分;每出现一个取样点位与信息表不符,扣2分;取样基础信息表每缺一项扣3分。
由于搬家倒面或替换设备出现漏取,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证明,经设备管理中心润滑管理人员核查属实后,不做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所取油样必须真实,每发现一个虚假油样,罚款5000元,此项不得分。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及时进入EAM系统查看油样化验结果,根据设备润滑周期表及油脂化验结果要求3天内换油,并做相应换油记录。
无加、换油记录或加、换油记录与实际不符,每出现一次扣5分。
化验结果持续异常(一般3次,严重2次)且无正常理由和采取相应措施,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七条自行倒废油或烧废油,经发现罚机电副队长500元;各单位回收的废油里不的掺假,一经发现处罚该单位1000元(包括供应站);每台设备每次换油回收率不低于10%的,车队不低于20%为不奖不罚,回收率每超十个百分点,奖励机电副队长500元,回收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处罚机电副队长25元,处罚使用单位25元。
附表1:
油脂取样点位名称表
综采设备取样表样(周期15天):
油脂取样化验基础信息表
MRC
矿
队
工作面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编码
系列号
取样点位
润滑油牌号
备注
1
采
煤
机
左摇臂正齿轮箱
2
右摇臂正齿轮箱
3
左摇臂行星头
4
右摇臂行星头
5
左牵引
6
右牵引
7
煤机破碎机
8
煤机液压箱(左、右)
9
刮板机
机头平行减速器
10
机头垂直减速器
11
机尾减速器
12
转载机
转载机
13
破碎机
破碎机
取样时间:
取样人:
联系电话:
连采设备取样表样:
油脂取样化验基础信息表
MRC:
矿
队
工作面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编码
系列号
取样点位
润滑油牌号
备注
1
连续采煤机
左滚筒
2
连续采煤机
右滚筒
3
连续采煤机
左截割
4
连续采煤机
右截割
5
连续采煤机
左行走上
6
连续采煤机
右行走上
7
连续采煤机
左行走下
8
连续采煤机
右行走下
9
连续采煤机
液压箱
取样时间:
取样人:
联系电话:
油脂取样化验基础信息表
MRC:
矿
队
工作面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编码
系列号
取样点位
润滑油牌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取样时间:
取样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