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语言艺术协会章程》327修改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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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语言艺术协会章程》327修改草案
江西省九江市语言艺术协会章程
(2015年4月26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九江市语言艺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ThelanguageofJiujiangArtAssociation;缩写为LJA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是由九江市语言艺术有关企事业单位、机构、专业人士及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挂靠九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并在其指导下展开活动。
本协会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诵读经典,传承文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及社会主义主旋律;以情发声,倡导文明,繁荣九江朗诵、演讲、话剧、相声、故事、小品等语言艺术事业;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为我市语言艺术发展营造良好的艺术氛围和发展空间;加强九江与全国各地语言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语言与文化的交流,实现实践与艺术相结合,倡导个性与共性的辨证,高雅与亲切和谐的艺术美学;紧跟现代社会文化风尚发展方向,建立创作与鉴赏的新平台,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且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语言艺术作品,以提升九江市民众的文化品位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及理念:
协会的工作方针:
以活动求生存,以交流求凝聚;
以宣传求发展,以专业求进步。
协会的工作理念:
执着追求,真诚奉献。
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目标:
开展国内外语言艺术学习交流与研讨;发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开展文学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
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语言艺术和时代精神,努力提升协会成员语言艺术的专业水准,发挥社团优势,培养和发现语言艺术优秀人才;组织“语言艺术团”,传播优秀作品,为九江市语言艺术文化的繁荣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以朗诵、演讲、辩论、话剧、相声、故事、小品等语言艺术形式,以演出、比赛、语言技巧培训、礼仪培训、表演训练、舞台形象指导等方式,开展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艺术活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公德为己任,尽社团的力量关注民生、关爱社会与环境,为传播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积极配合教育部、国家语委推出的“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努力在全市开展“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等系列语言艺术活动,开展朗诵、普通话方面的评比培训工作等,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有机结合,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诵读中亲近经典,在亲近中热爱中华文化,在热爱中弘扬中华文明,在弘扬中创新发展。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歌颂主旋律,以举办公益语言艺术各种形式颂扬人间真情,关注或援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九莲南路南山宾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普通话,组织开展朗诵、演讲、小品、话剧、相声、故事、论辩、讲坛等语言艺术形式等语言艺术创作活动;
(二)组织举办各种语言艺术活动,丰富九江市民众文化生活;
(三)组织承办市级以上各类专业比赛和活动;开展与语言艺术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与国内外语言艺术组织合作交流;
(五)鼓励和帮助语言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及自身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语言艺术活动,交流语言技艺,研究语言艺术理论,发展语言艺术教育,为繁荣九江市语言艺术事业的进步而不懈努力。
(六)努力加强九江市语言艺术爱好者、工作者的团结,注意加强对青少年语言艺术人才的培养与扶植。
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语言艺术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语言艺术活动的联系,促进语言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七)出版会刊、建立网站和其他文化载体;编辑出版语言艺术书籍和音像制品。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热爱或语言艺术;
(三)热爱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交照片2张,由一位正式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经本会年度评审,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进行劝戒;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运作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九江市语言艺术协会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