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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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操作,防控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和总行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规范我行各类贷款操作的基本依据。

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依次为:

客户营销与贷款受理环节、调查或评估环节、审查审议审批环节、贷款发放环节、贷后管理环节、贷款本息收回环节、贷款后评价和档案管理环节。

各环节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客户营销与贷款受理

 

第四条开户行应对当地客户资源进行调查,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指引》规定的农发行业务支持行业范围,积极开展客户营销。

并应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一)行业信贷政策。

1.保证支持。

重点保证批发零售业中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为保证军队粮油供应开展的粮油购销和加工业务;为稳定国内粮食或农产品市场,国家或省、市政府在落实利费和亏损补贴的前提下,委托企业开展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调销或进出口业务的信贷资金需要。

2.重点支持。

(1)重点支持企业按市场价格自主开展的主要粮、棉、油品种的收购;国家和地方储备化肥、地方储备糖、国家和地方储备肉、国家储备羊毛及其他专项储备的采购和轮换;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符合国家宏观政策、能够确保还本付息的粮油及农副产品仓储、批发市场、物流等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2)重点支持种植业中各类所有制形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粮棉油生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中各类所有制形式的法人客户开展的生猪饲养,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畜牧业基地建设;渔业中的国家重点渔业养殖加工基地建设;林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开展的经济林、生态林和用材林建设;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3)重点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施的农田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生态旅游等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4)重点支持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肉、蛋、奶等食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及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饮料制造业中的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纺织业中的以棉、毛、麻、丝为主要原料,市场潜力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纺织加工;机械制造中的技术和市场成熟、农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机械、机具。

(5)重点支持围绕新农村建设进行的广播与电视设施建设。

(6)重点支持包括有利于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农村水能(小水电代燃料)、风能、生物质能等农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围绕新农村建设进行的农村电网改造。

(7)农村路网建设。

3.限制支持。

对列为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各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设备及产品;属于各行业中“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项目和产品;以粮食为原料的柠檬酸、赖氨酸、食用酒精和工业酒精的加工项目等。

(二)区域信贷政策

根据我省的实际,信贷支持的重点:

1.具有明显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种植与加工业。

2.畜牧养殖、加工和乳业。

3.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

4.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水网、路网、电网等基础特色建设。

5.以水电、钾肥资源开发为主。

6.生态环境建设。

(三)客户信贷政策

1.保证支持。

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任务的客户;承担中央和市地级以上地方政府赋予的粮油市场调控和军供任务的客户。

2.重点支持。

中央和省级政府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中直和省直企业;经营规模大,经营效益好,承受风险能力强,有稳定购销渠道的准政策性贷款客户;承担国家及省级储备肉、化肥任务,以及由政府补贴利费、价差储备品种任务的客户;与总行或省级分行建立了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好,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企业和大型粮棉贸易企业;主要承担技术和市场成熟、农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客户;与农业相关的基础支柱行业、资源性行业中具有突出地位及良好发展前景的客户;其他对农发行业务发展及收益有重要影响,且授信风险可控的客户。

3.限制支持。

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商业性贷款客户;环评不达标的客户;属于本行业中的“两高一资”客户;严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蓄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客户;国家有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其他客户。

第五条对于培育或营销成熟的客户,客户对我行有信贷需求的,开户行应当提示客户正式提交书面借款申请。

借款申请的内容包括借款人概况、借款目的及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信用或担保方式等。

借款人已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对借款金额、贷款方式及本息偿还情况作出详尽的说明。

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

第六条开户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后,指定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工作,客户经理是本环节的经办责任人,对本环节的工作做好尽职纪录。

第七条客户经理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材料后,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首先须确认客户是否属于我行的贷款对象,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我行的业务范围。

 

(一)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粮食调控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的进行粮食调入和承担军粮供应企业,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和收购、调入宏观调控粮油的合理资金需要均符合我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范围。

 

(二)收购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油的合理资金需要。

 (三)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凡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物资、支付运行成本和费用等流动资金性质的合理资金需求;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项目均符合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支持范围。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对象以及用途。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于我行的贷款对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五)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以及用途。

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相关物资承储企业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均符合我行商业储备贷款支持范围。

(六)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以及用途。

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均属于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以及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七)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贸易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等。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第八条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我行贷款的条件。

(一)贷款的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2.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9.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二)申请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粮食调控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1、具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农发行联合下达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计划。

2、代储企业还应符合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代储资格的有关要求。

3、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应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4、调控贷款借款人接受政府委托调入粮食的,还要有政府委托的文件或协议(合同)和调销计划,财政对价差和利息进行补贴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收购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四)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3)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五)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上述(四)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5)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6)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六)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四)、(五)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我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我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到我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5)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6)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七)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我行信贷政策。

(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20%。

(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6)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9)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八)申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九)申请商业储备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

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4)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6)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十)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2)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3)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

 (十一)申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的区域准入条件。

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

(2)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等行为。

(3)本级政府负债率不超过10%,偿债率不超过15%,债务率不超过100%。

地(市)级政府或过去三年财政收入年增长率均超过15%的地区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50%。

省级(含)以上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原则上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借款人准入条件。

借款人除具备本章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1)提供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就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

(2)提供政府部门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

(3)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接受农发行的资金监管。

(4)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省级政府不低于10%,地(市)级不低于15%,县级不低于20%。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在办贷前确实无法办理的,应提供有权部门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

 

(1)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具备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2)申请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应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

对农业生产资料(含储备)信贷业务新客户准入,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对新客户准入由开户行初步认定,按规定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客户部门上报总行核准。

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我行既有客户,要创造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经营实力,逐步满足以上条件。

(3)申请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最近月份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75%以下,或最近月份净资产4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60%以下。

申请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贷款的客户,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最近月份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65%以下,或最近月份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都在50%以下;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土地、建设等应符合总行项目贷款有关规定要求。

对还款资金来源于财政补贴的非经营性贷款,客户准入执行同样的条件。

对事业法人单位进行客户准入条件审核时,在全面考察分析当地政府的信用及财政预算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前提下,其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等指标可不执行上述标准。

对客户准入由开户行初步认定,报省分行客户部门核准。

(4)申请粮油收购贷款的客户,应具备收购贷款资格,收购贷款资格应在每年粮食收购季节到来之前,由开户行客户部门对客户的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并报省分行客户部门审核确认。

(5)新的棉纺企业准入,原则上应达到以下准入条件。

一是技术设备装配水平。

超过70%的主体设备应达到20世纪90年代末水平。

劳动生产率在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二是产品档次。

产品结构合理,中高档次产品比重应不低于60%。

三是以棉纺为主的企业纱锭规模应在10万(含)纱锭以上。

四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连续两年达到行业同类型企业良好值,其他财务指标应不低于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

五是企业管理能力较强,能够稳健、合规经营,平稳发展,没有盲目扩张行为。

六是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符合上述准入标准,拟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的棉纺企业,由开户行初步认定,按规定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客户部门上报总行核准。

第十条经确认借款人属于我行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符合我行的业务范围,具备我行的贷款条件和准入资格的,客户经理应依据客户的实际和下列相关要求,初步拟定贷款品种、期限、贷款额度、借款方式等。

对不符合我行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准入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客户,经行长同意,通知客户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一)政策性贷款一般采取信用借款方式,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于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贷款额度: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额度应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购进价款和费用)确定,并与核定入库成本保持一致。

对只明确购进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应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掌握贷款额度,待有关部门核定入库成本后,多退少补。

对不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按市场价格从严掌握贷款额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额度应依据粮食市场价格状况和借款人的轮换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粮食调控贷款额度根据政府下达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规定的购进价格或市场价格、相关购进费用等因素确定。

贷款期限: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限明确的,按储存期限确定,储存期限暂未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确定。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期限一般为半年。

调控粮油贷款期限为一年。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只能发放担保贷款。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我行信贷政策等确定。

一般情况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3-5年,循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得展期。

贷款额度: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将借款人实际用信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

在办理单笔贷款时,应在借款人的可用授信额度内,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三)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我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1-5年(含),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确定。

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贷款额度混用。

 (四)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应依据财政能力或政府其他部门偿债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须报经总行批准。

可在建设期内合理设定宽限期。

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对有上级政府拨款或补贴的项目,可根据拨款或补贴金额上调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确定。

 (六)商业储备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业务发展稳定且前景较好的AA级(含)以上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对承担省级(含)以上化肥储备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借款人,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商业储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额度按照储备计划和入储占贷风险控制线确定;地、市、县级储备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5倍。

(七)农业小企业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农业小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对同一个企业,不能既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又发放其他类型贷款。

第十一条对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应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对于既有客户,已经在我行评级,且评级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可不重新评级。

对未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开户行客户经理要准确对客户进行行业划分及客户类型划分。

做好客户基础数据(包括客户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在CM2006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工作,新营销客户需在CM2006系统中通过CIS下载客户代码并维护相关信息。

并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要求收集并核实客户信用等级资料,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细致地摸底和分析,通过CM2006系统认真审核客户财务报表,初评客户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初评纸质申报资料经客户主管、主管行长复核,报行长同意后,上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信用等级初评纸质申报流程与CM2006系统申报流程要同步进行。

客户信用等级以分行下达的通知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客户。

第十二条拟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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