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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专项施工方案.docx

爆破专项施工方案

一、总则

1、为加强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爆破安全事故,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2、所有参与永蓝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施工建设的施工队伍,在实施爆破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部门法规执行,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在实施爆破施工中,必须按照本企业资质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4、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不同类别的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5、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

设专职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6、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7、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

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8、爆破作业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

保管员、押运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并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二、责任分工

1、合同段物质部负责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求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负责对爆破器材库区照明、避雷、围墙、刺网和“四防”等安全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负责爆破器材储存证、使用证的年审和雷管打号、登记工作,凡未经打号的雷管一律不得发放使用。

2、合同段(工程部、质安部)负责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3、各施工段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回收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合同段(质安部)负责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回收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5、各施工段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细则。

定期对涉爆部门管理人员及涉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教育培训。

使其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安全规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6、合同段各岗位责任人名单:

见附件

三、爆破器材的购买

1、爆破器材的购买应按有关计划,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

2、购买爆炸物品时要持“三证一信”,即:

《爆炸物品存储证明》、《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证》和合同段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单应注明炸爆物品的品名、数量及规格型号、运输路线等,不得超量。

3、严禁自由买卖,私自购销,代购代销、非法转让或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破器材的运输和储存

1、运输爆破器材要凭公安部门开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购买证》方准运输。

2、运输爆破器材要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

且派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3、运输爆破器材必需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要使用全封闭运输车,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

2不准夜间运输,不准载重加油,不准超速行驶、不准在城市和村镇街道停留。

3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运输,更不能人货混装。

4严禁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停歇,严禁在爆破器材的附近吸烟、用火。

5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并配备相应的自卫设备和无线通讯器材。

4、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有关要求的规定。

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证储存。

5、仓库要有专人看守、管理。

建立出入库后登记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需分库储存。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不准超量存放,不准代存。

7、对过期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清理出库,登记注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销毁。

8、地面爆破器材库必须做到:

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向外开启。

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盗锁套。

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的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雷管库地面应垫胶皮垫;

5库房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完好有效;

6围墙、刺网状况良好,有人定期维修;

7及时清除库区内杂草及其他易燃物;

8通讯设备完好并保持畅通;

9警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并配有自卫性设备,“四防”措施健全。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取和使用

1、保管员发放爆破器材必须检验爆破员爆破作业证和由施工负责人,带班长和调度签发的领料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发放数量、品种登记清楚。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两人以上,且亲自运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器材要当天送回。

3、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不得进入库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能同一人领取。

4、使用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爆破前发出警告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借、私藏或转卖炸药物品,违者从严查处并负法律责任。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承担。

爆破员要经过单位审查和培训合格并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作业证》,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培训每年至少要一次,证件每年审核一次。

政治上不可靠、品行上有劣迹,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员不得从事爆破工作。

7、严格执行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

爆破员、施工负责人、带班长、保管员和调度员应对每日发放的爆炸物品领料数量、品种核对无误后签字存档。

8、对爆破员应不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或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应收回《爆破作业员证》。

9、执行雷管打号制度,爆破员每人一号。

六、监督检查

1、各涉爆施工队伍要高度重视炸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领导负责。

要不间断的组织安全、工程技术。

物资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各施工队伍自检每周至少一次,抽检不定期进行,主要检查项目:

①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②人员配备是否到位。

③责任是否落实;

④各项设施是否完好;

⑤操作程序是否合法;

⑥贮存是否分类、超量;

⑦各种帐、卡、物、册是否登记齐全。

3、要把检查重点放在施工一线:

①是否专门的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施工;

②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③施工现场有无私藏、私留现象和残留的爆炸物品;

④是否正式爆破员运送爆破器材。

4、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宿舍、临建房等地点的安全检查力度,杜绝爆炸物品外流。

5、各施工段对查出的问题自身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七、奖惩

a)凡认真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在爆破施工和预防爆破事故等方面作出成绩单位和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b)在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爆破器材中对违反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缴有关证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爆破施工安全规定

(一)爆破设计

1一般规定

1.1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

1.2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1.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区域或周围环境、建(构)筑物进行调查。

1.4爆破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1.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实施,爆破说明书、设计书修改和补充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1.6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的设计内容:

A1.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括: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爆破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洞室布置、钻孔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A2.图纸

图纸应包括: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后地形图、地质图或爆破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图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硐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络设计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1.7设计审批

1.7.1A.B.C.D级爆破工程,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1.7.2一般岩土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由单位领导批准。

(二)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1爆破前应对爆破周围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2爆破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岩体有帽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爆破会造成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爆破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3露天、水下爆破前,应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到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大浪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1.4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爆破工程施工

1施工组织

1.1所有爆破施工,都应设爆破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

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主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1.2施工通告

1.2.1A级或B级C级D级爆破和新开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天-3天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

通告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1.2.2装药前1天-3天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

爆破地点,每次爆破。

时间、安全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

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1.2.3邻近交通要道的要爆破要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到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1.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时,应在3天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1.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1.3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1.3.1各级爆破施工要根据爆破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开展清理与准备工作。

1.3.2场地规划内容:

●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制定减少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作业的障碍物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现场的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建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措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1.3.3开始施工前,应制定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4通讯联络

1.4.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设指挥部的,在起爆站与警戒哨间应建立保持通讯联络。

1.4.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领导人决定。

1.4.3通讯联络可使用小型无线电台、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并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1.5验收

1.5.1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洞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1.6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1.6.1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起爆器材。

1.6.2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6.3在爆破过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受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1.6.4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1.7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起爆器材作现场测试、检验。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现场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1.7.1爆破器材现场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损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销铵类炸药不应吸湿接块、乳化和水胶扎炸药不应稀化和变硬、

1.7.2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源及绝缘性能;

1.8起爆器材加工

1.8.1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处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1.8.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有防护罩。

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

1.8.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锯在木板上进行。

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少于50mm。

1.8.4雷管内有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出的雷管不应使用。

1.8.5将导火索或导爆管插入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

1.8.6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1.8.7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作业用量。

1.9起爆方法

1.9.1下列情况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

●洞室爆破、城建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1.9.2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

1.9.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信号管和记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离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制定其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记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记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1.9.4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火索起爆;

1.9.5在杂散电流大于30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流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用不普通电雷管起爆。

1.10起爆网路

1.10.1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1.10.2起爆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

1.10.3在可能对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络。

1.10.4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的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1.10.5在分别实施导爆索网络,电力起爆网络和导爆管起爆网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1.11装药

1.11.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1.11.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1.11.3各种爆破作业都应作好装药原始记录。

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1.11.4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采用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1.11.5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1.11.6爆破装药用电照明时,在距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和洞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11.7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装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安全等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1.11.8炮孔及药壶。

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1.11.9不准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1.11.10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1.11.11若需预装药作业,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

1.12填塞

1.12.1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作业。

1.12.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应用碎石渣填塞。

1.12.3用水袋堵塞时,孔口应用不少于0.15米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1.12.4小钻孔和向上孔堵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1.12.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2.6分段药包孔的规程,其间隔填塞长度按设计要求执行。

1.12.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爆破警戒和信号:

1.13爆破警戒、装药警戒范围的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确标志,并派出岗哨。

1.13.1爆破警戒范围的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确标志,并派出岗哨。

1.13.2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1.13.3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1.13.4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后用许起爆人员起爆。

1.13.5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定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用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1.13.6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或附近人员能器材地听到或看到。

1.14起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14.1露天浅孔爆破,爆破应超过5分钟,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

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才能进入爆后检查。

1.14.2露天深孔爆破及药壶、蛇穴爆破,爆破后超过15分钟方准备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1.14.3露天爆破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1.15爆后检查内容:

1.15.1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处理:

1.15.2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错持,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1.15.3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交,集中销毁。

1.15.4盲炮的处理

1.15.5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员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警戒区。

1.15.6应派有经验的爆破人员处理盲炮。

1.15.7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1.15.8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破损或断裂。

1.15.9发现有破损或断裂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1.15.10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1.15.11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集中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15.12盲炮处理后应由盲炮处理填写登记卡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愿意,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1.16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门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1.17浅孔起爆的盲炮处理

1.17.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1.17.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米,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离炮壶边缘不应小于0.5米。

为确认平行炮孔方向,可从盲炮掏出部分堵塞物。

1.17.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的堵塞物掏出,用药包引爆。

1.17.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1.17.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堵塞物掏出,在向孔内灌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1.17.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18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18.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未变化者,可重新联网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1.18.2可在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炮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1.18.3所用炸药未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堵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1.18.4其他方式爆破施工盲炮的处理,也应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

1.19爆破总结

1.19.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1.19.2每年度或一次较大的爆破工程施工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

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经验和教训。

1.19.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2、施工爆破方案

2.1石方明挖

2.1.1开挖方式的确定:

开挖石方应根据岩石的工程地质类别及其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

对于软石和强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应采用机械开挖,凡不能使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则用爆破法开挖。

2.1.2调查研究制定方案:

任何爆破方案的制定,必须确保架空缆线、地下管线、施工区边界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线路周边交通的安全。

为此,在制定方案前对需用爆破法开挖的路段详细查明缆线、管线实际位置、高(深)度等以及建(构)筑物类型、位置和完好程度,一并进行考虑,以避免事故,保障安全。

2.1.3方案报批手续:

具有重要缆线、地下管线等的有关爆破设计方案资料,除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地方公安部门请予查核协助外,还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2.1.4专业人员施爆:

爆破作业必须具有从事该专业执照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专业证书的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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