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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管理办法

QG/YTCC

一拖洛阳叉车厂企业标准

/-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

一拖洛阳叉车厂发布

一拖洛阳叉车厂企业标准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叉车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委托检验的管理,以保证只有合格的产品(或批准让步使用的)才能使用和出厂。

职责

产品开发部是叉车产品检验的管理部门;

负责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工艺技术文件和依据性标准;

负责生产现场的规划和有关标识的设计;

实施产品检验、标识、记录和隔离;

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

设备保障部根据《工具一览表》和测量设备清单,提供所需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生产制造部负责督促操作工做好自检、自分和要求标记的产品的自打标记工作。

负责检验状态标识的维持和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

一拖洛阳叉车厂--批准--实施

 

/-

工作内容

过程检验

操作工应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做到自检、自分和要求标记的产品自打标记。

检查员坚持首检、巡检和终检的三检制。

巡检频次一般为~次/班,每次抽查~件。

关键件或质量不稳定的可适当增加,由检查员视具体情况决定。

成品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执行工艺文件的规定。

检查员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和记录。

过程检验中,检查员根据判定结果作如下标识:

合格产品涂红漆或挂合格证;

产品已检但尚待判定的,存放于待处理区,并挂待处理品标签;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让步使用产品挂让步使用品标签;废品涂白漆或挂废品标签;返工返修产品涂黄漆或挂返工返修品标签。

在所要求的检验或试验完成或必需的报告收到之前,不得将产品投入使用或安装。

出厂检验

操作工应对出厂产品进行调试、自检、自打标记,并按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记录。

检查员按照产品标准或工艺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对结果进行判

 

/-

定、标识和记录。

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特性、包装、标识和附件等是否满足了规定的要求。

检验标识参照条相关内容执行。

只有在所有规定的检验内容均已完成,检验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并且有关记录齐备的情况下,产品才能出厂。

除非得到主管领导或顾客的书面批准,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合格品的管理

在过程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检查员应首先予以标识、隔离,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并对情况予以记录。

生产制造部接到《不合格通知单》后,对通知单中认定的不合格品,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认为应该报废的,作报废处理,并告知检查员作标识并记录。

认为可以返工的,自行返工,自检合格后,重新交检查员检验。

认为可以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让步使用的,执行条规定。

按以下规定办理让步使用手续:

由生产制造部填写《产品超差让步处理意见书》,并由检查员确认不合格事实;

产品开发部对该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并做出同意使用、同意返修后使用、应予报废等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检查员应执行不合格品的处理决定,对原做的不合格品标识视

不同决定作相应改变,并将有关情况予以记录。

 

/-

经过返修而获准让步使用的产品,应当重新进行检验。

在检查员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后一周内,生产制造部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让步使用申请未被批准的,所涉及产品按废品处理。

已认定的废品,由生产制造部负责清理。

生产制造部对已发生的不合格,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

检验管理

检查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检查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工艺纪律。

检验标识、印章和检验记录应严格管理,除授权检查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

标识和印章的使用应予以记录。

检验标识应做到涂抹清楚、明显,字迹符号明了,易于辨认。

检验记录应做到书写规范、完整、准确。

检验记录由产品开发部归档保存。

所有员工均有义务保护检验状态标识,不得擅自更换、涂改和去

除标识。

发现检验标识不清或无检验标识的,由检查员重新进行检验和标识,并予以记录。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使用、维护、检定应符合《检验、试验

和计量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

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

计量设备。

 

/-

委托检验

本厂产品必须进行的检验项目,若我厂不能检验,应优先委托一拖公司有关部门检验,由产品开发部负责。

如需在一拖公司外委托检验,由产品开发部负责选择检验机构,所选择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委托检验必须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应对检验报告提出详细要求,检验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具有证明效力。

相关记录

产品检查记录表

检查员产品检验台帐

合格单

不合格通知单

退修单

废品单

产品超差让步处理意见书

委托检验合同

检验报告

以上记录保存期限三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

毛泽民

本标准审核人:

杨耀彩

本标准批准人:

张朝晖

本标准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标准更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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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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