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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教案6

专利法学教案

第四章专利申请和审批

课程名称

专利权法

授课顺序

6

授课对象

2013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课时累计

22

教学目的

本章讲授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让同学们掌握专利审批的原则、基本流程,简单了解审查文书的写作。

教学内容

一、专利申请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文书展示、案例引导。

教学过程:

本章讲授专利申请的原则、流程,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知识,其中必要的法律程序、文书等相关要求即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

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世界上的专利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又分为:

及时审查制、延迟审查制。

我国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制。

登记制:

形式审查(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

形式审查制计专利)

文献报告制:

形式审查+新颖性检索

审查制度

即时审查制: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形式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我国发明专利)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

......受理

(一)初步审查

1.什么是初步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格式、内容等形式方面、及明显实质缺陷方面所做的审查。

2.初步审查审什么?

1)申请文件形式2)申请文件实质缺陷3)其他文件形式4)缴费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44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第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专利)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涉外国内代理)、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请求书规格)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定义)、第二十六条第五款(遗传资源来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申请)、第三十三条(超范围修改)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三书规范)的规定;

  第二,实用新型......

第三,外观设计......

第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书面原则、规格)

 3.审查结果

符合规定、无明显实质缺陷的(含经补正),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文件实质缺陷经一次补正、形式缺陷经两次补正仍未消除,驳回决定。

(2)申请文件的公布(早期公开)

通过初步审查的,自申请日起满18月,专利局于专利公告上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供公众查阅。

设置18月权利冷冻期目的:

1.考察专利技术新颖性、创造性

2.为申请人留足准备、考虑时间,面对监督和实质审查

公布的法律意义及效果:

1.监督。

自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可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为由,向专利局提出不予通过实质审查的意见。

2.抵触申请。

技术公开后,相同主题专利不得再次申请。

技术一旦公布便进入公知领域,他人日后就相同主题再次申请专利时,因存在现有技术而丧失新颖性。

即使公开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任何人(发明专利发明人.国内优先权12月内可以再次申请)也不得再次提起。

3.自公布之日起,申请中的专利技术获得临时保护。

公布前商业秘密保护,正式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保护,中间时段?

——过渡期(潜水艇专利)临时保护。

《专利法》13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而非公告)后,申请人可以(而非有权)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三种情况:

1)使用人主动支付

2)使用人经索要支付

3)申请人拒绝支付,专利正式授权后,自得知或应当得知他人使用情况之日起2年内,可提起支付使用费诉讼或要求专利行政机关处理。

专利授权前得知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3)实质审查

1.对专利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具体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专利)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定义)、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三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说明书、权要书清晰完整披露)、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申请)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缺少独立权要);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超范围),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超范围)的规定的。

2.启动:

35条——早期公开后,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向专利局请求实质审查,3年内不提出视为撤回申请。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启动实质审查。

3.审查结果:

符合规定的,授予专利

不合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修改后仍不合规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收到通知之日起3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

(4)授予专利

专利局授予专利决定,申请人缴费,专利局授予专利公告、登记。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只进行形式审查

(1)初步审查

1.审查内容

文件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形式审查、有关费用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44条

第一,专利......

第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专利)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涉外国内代理)、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三书规格)、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规格、说明书摘要附图规格),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定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新颖性、实用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说明书摘要、附图清晰、准确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申请)、第三十三条(超范围修改)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独立、从属权利要求清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超范围)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专利)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涉外国内代理)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请求书、图片、简要说明规格)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定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外观设计新颖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清晰显示特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单一申请)、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超范围)的规定,是否依照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重复授权)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书面原则、规格)

2.审查结果

合格的,授予专利并公告。

文件形式缺陷2次补正、实质缺陷1次补正后仍不合格,驳回申请。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大体相同,对照课本自己看。

(2)专利权授予(后的专利权评估报告制度)

因未经实质审查,常有重复授权等问题,故《专利法实施细则》56、57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专利局作出专利权评估报告(就专利法检索报告),供他人复制查阅。

其本质是一种实质审查并公告。

3、专利复审、无效宣告

(1)专利复审

申请人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中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性质:

上级机关对驳回事项再次审理、监督纠错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

1.复审受理受理条件、复审审查、复审申请补正

主体客体理由期限文件、费用及其他手续

事实认定

理由:

法律依据

程序

2.前置审查商标局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复委不再合议审理,依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

3.合议审查复审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合议审查情形、合议审查通知1个月内书面答复

(1)审查内容:

请求原则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错误vs依职权原则对未提及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2)证据:

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

(3)形式:

口头/书面审理(通知书)-书面答复

4.复审结果

1)维持驳回决定2)撤销驳回决定3)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的,专利局从新审查,并且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驳回

申请人(不含建议人)对专复委决定不服的,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2)宣告无效

专利正式授予之后,任何人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可请求专复委宣告专利无效。

性质:

大众对错误授权侵犯其权益的纠纷提起的行政裁决程序。

1.启动条件

第一,主体为任何人

第二,针对已经授权公告的生效专利权

第三,1个月内文件提交、缴费

2.审查程序P146-147

请求原则不提不理,仅审查提出的无效理由vs依职权原则依据书面证据却有明显瑕疵,不准许撤回请求

(1)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视为未提出、受理、不予受理

(2)合议审查书面审查、口头审理不承担全面审查义务

(3)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宣告专利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有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双方)收到通知之日起3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无效理由-审查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法定项目)、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权要书清晰、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图片清晰)、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缺少独立权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超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专利),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4.审查结果

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

5.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

(2)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及恶意赔偿

(3)不具有溯及力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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