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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I.范围3

II.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

III.定义3

IV.用火作业分级3

V.“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4

VI.用火作业安全措施5

VII.职责7

VIII.许可证管理8

IX.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8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I.定义及范围9

II.应进行危害识别9

III.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9

IV.职责9

V.作业安全措施10

VI.《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3

VII.外来施工队伍许可证的管理13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I.目的与范围14

II.定义14

III.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14

IV.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15

V.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17

VI.《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7

VII.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18

四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

I.定义及范围19

II.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19

III.破土作业施工流程19

IV.破土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9

V.《破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0

VI.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20

五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1

I.目的21

II.适用范围21

III.定义21

IV.总则21

V.《断路作业许可证》管理21

VI.安全要求22

VII.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23

六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4

I.范围24

II.定义24

III.盲板要求24

IV.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24

V.职责要求25

VI.《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25

VII.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26

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7

I.原则27

II.危险识别27

III.临时用电审批程序27

IV.作业安全措施27

V.临时用电管理28

八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9

I.目的29

II.适用范围29

III.定义29

IV.检修前的安全要求29

V.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30

VI.检查结束后的安全要求30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I.范围

I.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I.2.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II.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II.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II.2.将制定的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申请书内,开出用火申请。

III.定义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Ø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Ø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Ø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体、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Ø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Ø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IV.用火作业分级

IV.1.特级用火作业

IV.1.1.在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

IV.1.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用火作业;

IV.1.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IV.1.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IV.2.一级用火作业

指在以下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IV.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IV.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IV.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IV.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IV.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IV.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IV.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

IV.3.二级用火作业

IV.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IV.3.2.工艺系统管网;

IV.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馆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IV.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IV.3.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房、办公室等);

IV.3.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IV.3.7.厂区主管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IV.4.固定用火作业区

IV.4.1.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IV.5.公司用火作业等级区域具体划分标准:

见《关于用火等级区域划分的通知》。

V.“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V.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签发。

V.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主任审核签发。

V.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主任会同安委办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

V.4.用火作业申请书办理之前,用火单位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V.5.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资料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V.6.用火作业申请批准后,由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用火指令,保管好用火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整个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VI.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VI.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

Ø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Ø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Ø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VI.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

Ø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

Ø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Ø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VI.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VI.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现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VI.5.有效时间

VI.5.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VI.5.2.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VI.5.3.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VI.5.4.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VI.6.进行用火分析

VI.6.1.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

VI.6.2.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

VI.6.2.1.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

VI.6.2.2.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VI.6.2.3.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

VI.6.2.4.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为合格。

VI.6.3.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需注意:

VI.6.3.1.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

VI.6.3.2.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VI.6.3.3.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VI.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VI.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VI.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VI.10.气体分析检测数据有效期

Ø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Ø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VI.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VI.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VI.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VI.14.注意消防安全

Ø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Ø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VI.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VI.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VI.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VI.17.1.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VI.17.2.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VII.职责

VII.1.用火负责人职责:

Ø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Ø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Ø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VII.2.用火作业人职责:

Ø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Ø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Ø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Ø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Ø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

VII.3.用火监护人职责:

Ø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Ø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Ø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公司(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Ø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Ø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VII.4.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Ø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Ø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Ø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VII.5.用火分析人职责:

Ø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VII.6.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Ø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Ø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Ø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VIII.许可证管理

VIII.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VIII.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二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第三联是存根。

作业完成后,统一交由安委办存档。

VIII.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IX.外来施工队伍作业证的管理

IX.1.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制度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条款。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X.定义及范围

X.1.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包括污水处理池)。

X.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X.3.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XI.应进行危害识别

XI.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XI.2.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XII.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XII.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XII.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全主任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

XII.3.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XII.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XIII.职责

XIII.1.作业负责人职责:

Ø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Ø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Ø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Ø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Ø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XIII.2.监护人职责:

Ø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Ø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Ø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Ø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Ø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XIII.3.作业人员职责:

Ø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Ø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Ø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Ø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Ø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XIII.4.审批人员职责:

Ø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Ø到作业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Ø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XIV.作业安全措施

XIV.1.安全隔绝

Ø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Ø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Ø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XIV.2.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Ø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受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Ø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

Ø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

Ø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Ø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Ø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Ø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Ø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Z2-2002规定。

XIV.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XIV.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XIV.3.2.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XIV.3.3.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

不准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XIV.3.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受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XIV.4.定时监测

XIV.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

Ø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

Ø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XIV.4.2.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

Ø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

Ø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Z2-2002规定。

XIV.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

Ø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

Ø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XIV.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受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受限空间。

XIV.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XIV.5.照明和防护措施

XIV.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Ø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Ø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Ø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XIV.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Ø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

Ø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Ø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Ø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XIV.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XIV.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XIV.5.5.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XIV.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XIV.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XIV.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XIV.6.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XIV.6.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XIV.6.5.受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XIV.7.监护

XIV.7.1.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XIV.7.2.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XIV.7.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XIV.7.4.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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