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翠江合同总结hangong11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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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翠江合同总结hangong11oc

翠江锦苑工程合同总结

翠江锦苑工程1#、2#、3#、5#楼工程于2008年9月15日开工,4#楼于2010年7月开工。

目前1、2、3、5#楼工程建设单位已于2010年5月1日办理小业主入住,4#楼工程已于2011年10月31日全面完工。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手册》要求,现针对本项目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进行合同总结评价。

一、工程概况及项目人员组织:

吉林翠江锦苑项目位于吉林市松江中路与北大街交汇处,为框剪结构,基础为人工挖孔桩,建筑总面积24万〃。

翠江锦苑

项目由二栋三十层,二栋二十六层,一栋十七层共五栋高层住宅组成,建筑物高度99米。

本工程合同于2008年9月13日签订,合同总造价36000万元,合同工期683天;合同施工质量目标为:

满足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机构按照四部一室即商务合约部、工程技术部、安全环境部、质量检查部、综合办公室进行设置,配备项目管理人员30人,其中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生产经理。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合同条款及主要内容:

吉林翠江锦苑项目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共47条,专用条款共47条,主要内容涵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和结算、材料采购、质量保修等。

该合同部分工程由甲方指定承包人分包,工作内容互相交叉,并对我方履约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议(招)标,费率投标情况:

1、该工程实行的是费率招标,其中:

1#、2#、3#、5#楼工程于2008年9月开工,其竣工结算系根据吉林省2006年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文件费率让利4%为依据(让利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不含材料价差及设备价款)。

4#楼工程于2010年7月开工其竣工结算系根据2009年计价定额及费率让利4%为依据(让利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不含材料价差及设备价款)。

2、关于认价:

钢材执行施工当期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预算

参考价格;商品砼执行施工当期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均市场参考价格(含泵车、地泵费用及税金)下浮6%;砌体、苯板保温

材料按发包人限定标准执行市场价格;水暖、电气主要材料由发包人限定主材价格及质量标准;其它辅助材料执行工程施工当期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预算参考价调整价差;缺项的共同认价找差。

3、签证价款:

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现场临时签证,认价原则为成本价加6%管理费、加3.41%的税金,不下浮

3、付款、产值与造价情况:

本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地下室负二层顶板砼浇筑完支付完成总量60%工程进度款,地下室负

一层顶板砼浇注完支付完成总量的70%进度款,土0.00以上按单

位工程每8层支付一次进度款,在第一次支付进度款的同时按完成总量(含地基、基础工程)的工程款支付75%主体结构封顶、装饰装修、防水工程、安装工程等完工后,分别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该单位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5%并在56天内审定竣工结算,1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

根据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工程造价的85%目前经建设单位审批进度款为35180万元,建设单位已付款金额为29700万元,占审批产值的84%预计竣工结算为35520万元,经分析测算预测本项目竣工结算单方造价为1480

元/〃,其中土建部分单方造价为1230元/〃,安装部分单价造价为250元/m2o

四、合同谈判、履约过程中的总结:

1、本合同关于工程签证(工程洽商)约定:

单项金额小于10000元的,仅作为技术文件审批,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支付费用。

这一条款的约定致使很大一部分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不能如实向甲方索要,根据现场统计2#、4#楼土建工程签证金

额为238万元,仅此工程发生在10000元以内的签证(洽商)约

为15万元,占总签证的6.3%,为此在今后其他工程施工合同谈判过程中,尽量不要约定单项签证价款的限额,避免单项现场签

证甲方审批金额小于10000元的现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关于竣工资料与竣工结算书的归档和报送条款在本合同

中约定为:

“工程竣工,经初验(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合格28天内,承包人应将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图纸交发包方。

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接受承包方报送的竣工结算书”。

就此条款约定

导致我方在未将工程资料交付甲方的情况下,甲方拒绝接收我方

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因此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中尽量避免此类条款。

这样既可以使结算的时间得到有效的控制,又可以避

免移交完竣工资料后,建设单位恶意拖延项目结算时间,从而大

大影响工程款的回收。

3、本合同中约定关于价格调整执行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相关结算文件。

由于吉林省定额站发布的一些政策性调整文件吉林市定额站不转发,这样给我们结算带来了很大风险。

在今后合同谈判中约定执行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向文件。

4、该工程合同缺乏进度款延期或不予支付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当建设单位履行不到位,由于缺少细致的合同条款约定,特

别是缺少对建设单位逾期拨付的大力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制

裁措施,导致在发生争议时,承包方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支持,因此,建设单位拖延或不拨付进度款情况时而发生,这样的违约,一则是加大了施工管理难度,对工程施工工期造成影响也大,二则是添加了分包分供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三是给我方经济方面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在合同谈判中应注意对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进度款及时审批和支付。

五、合同执行情况

1、在合同交底中全面细致的对合同条款交底,通过对项目管理人员交底使管理人员了解合同约定及风险。

如工期风险往往是隐蔽,不显而易见的,这就需要管理人员培养和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若合同中约定存在重大的工期索赔风险,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一定要强力采取工期索赔。

2、合同中已明确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甲方及建立人员的签字权限,特别将具有签证、变更、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以免造成签字无效的资料,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基础资料是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施工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必须从工程一开始就加强搜集和管理,做到条理清晰,符合“及时、准确、完整、成册”的要求。

索赔基础资料要以法规为准绳,事

实为依据,准确无误,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业主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

同时应建立严密的施工日志,承包商记录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在本合同约定结算时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参考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要及时与甲方确认价格。

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形象进度预算应得到建设单位的签字确认。

这样在以后结算中,不会因为材料价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影响结算的进度。

六、合同管理工作

1、本工程合同管理状况良好,合同资料归档、台账登记清晰合理,方便查阅。

严格按照合同评审流程执行,对合同管控及风险点的分析起到积极的作用。

2、在风险防范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索赔处理方面,教训还应该值得反思。

2010年5月18日我部已将2#楼东侧第31层顶板支设完毕,钢筋施工即将完工,18日上午设计院图纸会审中提出第31层顶板设计变更并下发了变更通知,18日下午收到初步设计变更时,因梁配筋、截面、位置、板厚,造型变动较大导致我单位将对第31层全部返工。

为此,2010年5月23日,我方不得不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联系单,要求对工期、材料及机械租赁费进行索赔。

而建设单位仅对于此项变更进行了签字确认,并没有确定索赔金额。

我单位于2010年6月进度款中上报此项变更中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确不承认我单位在变更中发生材料损失的费用,其称我单位在施工中加工好的钢筋可用做其它部位,而此时我单位已经将主体基本施工完毕。

通过此项变更的教训,希望在以后重大变更的索赔中,一定要确定索赔金额,以免在结算过程中发生分歧和扯皮现象。

从以上事例中不难看出工程施工中对发生事件后的认识不足,缺乏强力的索赔意识。

工作细致程度不够,缺乏责任心:

在索赔处理及双方争议问题方面,主要是我们没有把握好现场第一手资料的签字确认时间。

如果在索赔事件发生前,及时找到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拿到第一手资料后在施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七、合同条款分析

本工程合同主要是在甲方合同版本基础上进行谈判,合同最终条款经过多轮谈判,已将绝大部分条款修改,但仍然存在部分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

1、本合同在工期违约中规定:

“承包人延误工期1个月向

发包人支付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限为合同价的1%,承

包人延误工期超过三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最高限额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随时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的工程,另行委托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监理单位确认费用后,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由于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了11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其工作内容与我部施工范围内工程多处交叉作业并存在关键线路上施工的工作内容。

但合同工期违约条款中,并没有提到由于交叉作业或其在关键线路上施工的工作内容拖延了我部工期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希望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应明确规定,不是由于我部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能由我部承担。

对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工程,造成我部的工期、质量、安全的损失,我部有权对其进行索赔。

2、本合同在工程质量中约定:

“对于分项、分部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应自费返修,直到合格,经承包人返工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缺陷工程修复工作。

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监理单位确认费用后,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希望在以后的合同约定中,对于建设单位对我部发生的扣款,一定要有我方签字确认的纸制说明,不然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对于我部并没有完善的项目工程,盲目的对我方进行扣款,这样会大大增加我方的损失。

通过对本合同的谈判及学习,我们也积累了很多合同谈判及起草的经验。

比如合同附件的规范及全面性。

如: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维护服务的承诺书、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廉洁保证协议书等。

在今后合同起草过程中我方可以借鉴甲方合同附件的约定,完善我方管理制度。

八、对合同相关方的评价

1、本工程1、2、3、5#楼已于2010年5月1日,小业主已经办理入住,4#楼已于2011年10月31日完工。

按照合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中约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该单位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5%,并在56天内审定竣工结算。

”但至今,发包方仍以种种借口,使进度款没有支付到位,并拖延结算书上报时间,甲方履约存在一定的问题。

2、对于大部分分包分供方在施工过程中,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工期完成其相关工作。

但由于本工程处于收尾维修阶段,一些小的劳务分包方没有派专员在现场进行维修,导致在发生维修问题是,不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建议,对没有专员在现场进行维修的劳务队伍,我方可以与其签订代为维修的合同,费用在其保修金中扣除。

九、严格履约取得好成绩

1、认真履约,实现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

项目部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创建文明工地规划、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等,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重点抓了安全预防工作:

即上岗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不能上岗,安全防护不到位不能施工,除进行安全教育、过程检查整改外,在安全防护方面严格按要求办理,安全方面该投入的一定要投入,全年共投入安全防护费用近560万元,有利的保证了安全工作的开展。

这些制度、规范,为确保各项创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在09年8月份的吉林市安全文明工地观摩中受到上级领导和业内同行的普遍赞扬,项目09年的工作成绩得到吉林市建委的肯定,获得09年度吉林市优秀文明工地和经理样板工地、并被列为“局长示范工程”,2010年获得了国家级“AAA安全文明工地荣誉。

获得一系列荣誉的不仅给业主交了份满意的案卷,也为企业树立形象、开拓了市场。

2、严格履约抢工期:

自09年四月陆续开工以来,项目部以工期计划为控制依据,以足够的人员、机械、料具和资金为保证,以内部劳动竞赛为措施,狠抓进度管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克服了重重困难,科学管理,合理组织,加班加点,保证了09年1、2、3、5号楼主体进度计划的实现。

并实现了2010年5月1

日业主办理入住目标,项目部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创造了奇迹,保证了工程进度。

4号楼开工于10年7月,竣工于11年10月,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外界单位认为工期不可能完成的情况下,经过全体管理人员的努力,项目部管理人员、劳务班组上下一心,组织策划,注重落实,劳动成效非常显著。

仅用3个月的时间完成施工产值5800万元,共计完成钢筋1840吨,占工程总量80%;完成混凝土浇筑量7500立方米,占工程浇筑总量75%;完成主体框架22层,建筑面积:

37000平米。

该项目部如期完成工期目标,创造了奇迹,得到了地方质检站及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

3、深基坑支护预应力锚杆改用普通钢管技术:

由于一号、

五号楼二层地下室基坑较深,按正常做法为预应力锚杆支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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