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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设计试行

 

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技术指南

 

(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十月

 

前言

 

为了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于县级规划中期评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订本规划调整完善指南。

本指南包括总则、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规划主要调整完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

本指南的附录A至附录K是指南的组成部分。

本指南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乡级行政区域(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

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

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和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

上级规划、城乡规划等涉及乡级土地利用的规划。

四、指导思想

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突出特色、统筹兼顾、注重实施、多规融合、公众参与等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乡级规划,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优化空间布局,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制定管制规则。

五、规划调整完善主体

乡(镇)规划调整完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乡级规划由规划调整完善主体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承担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六、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范围应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一致。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原规划一致。

必须明确规划调整基期年,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的土地利用安排与调整完善进行重点阐述。

第二章前期工作

一、基数转换

以规划调整基期年基于二调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附录B确定的土地规划分类代码为标准,进行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基数转换的具体流程与方法详见《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经审定的基数作为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数据。

二、调查研究

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加强规划公众参与。

针对基本农田调整、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其他土地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安排、农村居民点布局、基础设施项目安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等内容,充分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确保程序到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取得居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是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年进行土地利用安排,包括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等,其中需要重点调整的内容包括规划基数调整、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下简称“三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需补充完善的内容包括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

基于规划调整完善的成果,更新规划数据库。

一、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乡(镇、街道)新的发展形势,在新政策的指导下,落实县级规划对乡(镇、街道)的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原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控制指标。

1.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包括: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预期性指标包括:

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系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其中规划实施期内的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利用占比不得低于规划制定的下限目标。

2.对比分析原规划指标与本次调整完善后的规划指标,包括指标种类和数值的变化。

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预留指标使用条文表述需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调整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5%,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需与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相协调。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根据新的控制指标与规划布局,在统筹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的基础上,拟订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2.按原规划期限和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两个时间段确定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对比分析原规划与本次调整期末各地类面积。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将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和地块,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落实到村。

乡(镇、街道)落实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级规划下达任务。

2.根据已落实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整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路线见附录E)。

3.结合国家、省有关划定要求,按照县级规划制定的划定标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与方法详见附录F),并落实到地块。

4.根据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确定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与土地复垦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将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整备区地块。

5.按照本指南附录D中明确的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6.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基本农田的面积、布局和质量变化。

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1.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保护用地、生态整治重点项目到具体地块。

2.根据乡(镇、街道)的生态保护要求,明确乡(镇、街道)生态保护用地和生态整治重点项目的名称、类型、位置与规模,划定保护区域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3.根据县级规划制定的乡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标准和要求,衔接生态保护相关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路线见附录E)。

4.对比分析调整前后生态保护用地的类型、面积和范围。

五、建设用地规划

(一)城镇建设用地。

1.落实县级规划对乡(镇、街道)的功能定位,与城乡规划充分衔接,调整乡(镇、街道)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

2.落实上级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等指标,调整城镇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3.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面积与分布。

4.根据“三线”划定要求和县级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城镇扩展边界和空间布局(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技术路线见附录E)。

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城镇新增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1.根据县级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等级结构,与城乡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根据新农村建设要求,确定乡(镇、街道)农村居民点的空间结构。

2.落实县级规划中农村居民点空间结构安排和人均农居点用地标准,充分衔接城乡规划,列表明确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和撤并村型农居点的数量、规模与分布。

3.用于保障农村居民点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指标,要确保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与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4.根据县级规划提出的村庄扩展边界划定标准和要求,划定村庄扩展边界。

5.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摸清自然村的名称、面积和分布,查清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的户数与人数,提出规划的保障方案;列表明确不符合上图要求的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及分布,提出撤并或保留的规划引导。

6.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村庄扩展边界范围。

(三)基础设施用地。

1.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确定乡(镇、街道)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3.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基础设施项目名称与规模的变化情况。

六、其他用地规划

根据县级规划中的其他用地规划,结合乡(镇、街道)发展实际与土地利用特色,落实旅游用地规划、园地规划、林地规划、文物保护用地规划、防灾救灾用地规划等其他用地规划内容,调整各类用地规模与布局。

七、主要专项规划

(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

1.落实县级规划下达的节约集约利用指标,提出乡级节约集约用地对策。

2.重点确定旧城镇、旧工矿、旧村庄等城镇低效用地的位置与面积,列表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项目和开发方向,提出保障项目实施的措施。

3.规划实施过程中,确保年度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得低于规划制定的下限目标。

4.与城乡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充分衔接,明确农村居民点内部存在“一户多宅”、空置闲置、“低、小、散”、“脏、乱、差”等状况的自然村规模与分布,以行政村为单位提出节约集约利用的对策和措施。

(二)土地整治规划。

1.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结合本乡(镇、街道)土地整治潜力,将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与土地复垦任务落实到村和地块。

2.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落实县级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确定乡(镇、街道)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三)其他专项规划。

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可编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

八、土地利用空间优化

(一)土地用途分区。

1.依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和县级规划中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调整每个地块的规划用途,规划用途分类要求详见附录C。

2.根据乡(镇、街道)规划用途和县级规划制定的乡级土地用途区与“三线”划定标准与要求,调整划定土地用途区,土地用途区划定方法详见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3.在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细分土地用途二级区。

土地用途区类型详见附录G-1,最小分区面积要求详见附录H-1。

4.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县级规划制定的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乡(镇、街道)发展实际,制定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

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和范围。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根据县级规划制定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标准与要求,合理调整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三界”与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区”,“三界四区”的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详见附录I。

2.“四区”根据具体管控内容细分二级区,二级区类型详见附录G-2。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最小分区面积要求详见附录H-2。

3.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县级规划制定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管制规则与乡(镇、街道)发展实际,制定调整后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管制规则。

4.“三线”、土地用途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对应关系详见附录G-3。

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面积和范围。

九、规划数据库更新

规划调整完善的布局确定后,更新乡(镇、街道)规划数据库,更新要求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第四章成果要求

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文本调整完善说明、规划图件、规划数据库与规划附件。

一、规划文本

(一)规划文本格式。

规划文本格式采用法律条款式。

规划数据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规定同《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规划文本内容。

规划文本中要包含调整完善后的规划内容,文本内容包括:

1.规划总则(规划指导思想、依据、原则、期限、范围等)。

2.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包括乡(镇、街道)发展总体目标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等)。

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主要用地布局与规划(包括生态保护用地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镇用地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基础设施用地规划等,“三线”划定内容在各用地规划中体现)。

5.主要专项规划(包括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规划内容)。

6.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包括划分土地用途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制定管制规则的内容)。

7.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8.附则。

(三)规划附表。

规划文本附表详见附录J,说明附表详见附录K。

二、文本调整完善说明

文本调整完善说明内容包括:

1.规划调整完善必要性。

阐述规划调整完善的原因、必要性和过程。

2.规划调整完善目标与重点。

阐述规划调整完善的目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方向,说明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内容。

3.规划基础数据。

说明规划基数转换情况及转换结果。

4.规划调整完善情况说明。

针对规划调整完善的整体情况进行说明。

重点说明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与原因。

5.调整完善方案评价。

对比分析规划调整前后规划重点内容的变化,就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与社会经济发展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述。

6.各部门规划的协调情况。

7.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情况。

8.特色创新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规划图件

图件分为必备图件与其他图件。

1.必备图件:

土地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用途分区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

2.其他图件:

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两规”衔接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划图和其他相关图件。

3.图件依据《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来编制。

四、规划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成果包括规划文档、规划表格、栅格图件、矢量图层与规划元数据,具体提交标准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五、规划附件

规划调整完善附件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附录A术语及定义

1.生态保护红线。

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生态服务保障线:

指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

(2)人居环境安全屏障线:

指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3)生物多样性维持线:

指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

2.乡级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中,根据县级制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标准与要求,划定的实行永久保护,严控任何非农建设占用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的区域。

3.示范区基本农田。

指位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需要实行永久保护,严禁任何非农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地块。

4.闲置土地。

一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5.城镇低效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和已经拆除建筑物的土地,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其他低效用地(定义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浙土资厅函〔2014〕127号))。

6.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

用来反映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中已完成供地的效率指标。

采用城市分批次农转用中已供应项目面积与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

7.存量土地供应占比。

用来反映土地供应结构中存量土地盘活情况的指标。

采用存量土地供应面积与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

8.农用地整理。

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9.建设用地整理。

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

10.宜耕后备资源开发。

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11.土地复垦。

是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附录B-1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宽<1.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5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52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5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

田坎

主要指用耕地中宽度≥1.0米的地坎。

2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21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镇用地

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2

农村居民点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13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214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用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22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

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2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2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23

民用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224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5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26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27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

建设用地

23

其他建设用地

 

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231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232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233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3

其他土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水域

 

指陆地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己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3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13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32

自然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

 

附录B-2土地规划分类与原规划分类变化对比表

原土地规划分类

现土地规划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三级类

二级类

一级类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类别名称

代码

1

农用地

11

耕地

——

——

水田

111

耕地

11

农用地

1

旱地

113

2

建设用地

21

城乡建设用地

211

城市

城镇用地

211

城乡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212

建制镇

213

集镇

农村居民点用地

212

214

村庄

215

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

213

216

独立建设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14

22

交通水利用地

223

机场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223

交通水利用地

22

3

未利用地

32

滩涂沼泽

——

——

滩涂

313

水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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