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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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治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和«贷款通那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判、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治理与问题授信治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差不多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形进行独立地验证、评判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治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治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治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操纵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治理,对借贷双方的权益、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本行确定的业务进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点,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差不多要求。

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那么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依照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差不多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差不多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治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那么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把握客户的经营治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治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赶忙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换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授信治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治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 分析与评判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判,重点关注可能阻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要紧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要紧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阻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判,推测客户以后的财务和经营情形。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锐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判,对客户公司治理、治理层素养、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

必要时可托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判,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各环节授信分析评判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判报告。

 分析评判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治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

分析评判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那么性更换;如需作原那么性更换,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判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阻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判。

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要紧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戒备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判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平的原那么,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尽管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那么,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要紧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要紧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 授信后治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阻碍还款的因素进行连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形;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形和质量、价值等情形。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治理的原那么,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形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觉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形进行分析,发觉客户违约时应及时禁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早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看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列入观看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看判定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看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治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治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关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

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治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阻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缺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同意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平原那么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托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判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奋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觉的问题,通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刻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依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有意隐瞒真实情形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职员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 关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判、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治理和问题授信治理等环节都勤奋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显现问题,可视情形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依照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一、要紧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 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 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 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 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运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形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 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以后现金流量推测情形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 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 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操纵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方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方法。

二、客户差不多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形。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形。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要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假设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推测及营运打算。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托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关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估量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形、估量的资产负债情形、损益情形、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打算。

三、要紧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淌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 融资需求的时刻性〔常年性依旧季节性〕;

2. 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差不多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计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 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预备情形;

4. 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形和行业展望;

2. 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 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

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 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阻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 项目可行性;

2. 项目批准;

3. 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 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 利率风险;

3. 客户的劳资情形;

4. 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阻碍;

5. 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阻碍其还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 第二还款来源情形恶化;

8. 市场变化;

9. 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 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 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 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阻碍;

13. 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汇率风险;

2. 国家风险;

3. 法律风险;

4. 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治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治理者的运气、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治理者风险应关注:

1. 历史经营记录及其体会;

2. 经营者相关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 品德与诚信度;

4. 阻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形;

5. 决策过程;

6. 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 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养;

8. 治理的政策、打算、实施和操纵。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 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 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 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 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靠度; 

2. 劳动密集型依旧资本密集型;

3. 设备状况;

4. 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 行业定位;

2. 竞争力和结构;

3. 行业特点;

4. 行业管制;

5. 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 通货膨胀;

2. 社会购买力;

3. 汇率;

4. 货币供应量;

5. 税收;

6. 政府财政支出;

7. 价格操纵;

8. 工资调整;

9. 贸易平稳;

10. 失业;

11. GDP增长;

12. 外汇来源;

13. 外汇管制规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要紧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连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承诺,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缘故关闭。

〔四〕未经银行承诺,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承诺,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要紧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承诺,客户不得更换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承诺,客户不得提早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承诺,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承诺,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承诺,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 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 客户不情愿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户不情愿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 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判;

7. 改变要紧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8.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要紧治理人员;

9. 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 有破产经历;

11. 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 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 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 缺乏财务打算,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 在银行存款变化显现专门;

6. 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形的;

7. 突然显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 对授信的需求增长专门。

〔三〕客户治理层变化的信号:

1. 治理层行为专门;

2. 财务打算和报告质量下降;

3. 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 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计策;

5. 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 治理层要紧成员家庭显现问题;

7. 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 治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 库存水平的专门变化;

2. 工厂爱护或设备治理落后;

3. 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 缺乏操作操纵、程序、质量操纵等;

5. 要紧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 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 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形恶化;

3. 违反合同规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 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 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 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 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专门还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 银行无法操纵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 业务领域收缩;

2. 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 业务增长过快;

4. 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显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有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说明。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关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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