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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标准协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收入管理

第一条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

2、事业收入:

指协会组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指各种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活动经费、利

息收入等。

第二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

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协会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

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

依照会费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协会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事业收入:

协会对事业收入实行鼓励机制,即对事业收入进

行统一管理的根底上,将税后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

3、其他收入:

作为协会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三条协会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协会管理与效劳职能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办公场所租赁、修缮等费用。

第四条支出审批原那么:

协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方法。

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那么。

第五条支出审批程序:

协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六条支出审批权限:

协会会长是协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资金的平安使用负责。

协会经费支出实行会长会议集体审核,会长签字批准制度。

单笔报销金额在XX元以下的资金开支,先由协会秘书长审批使用,当月汇总报会长会议审核批准。

单笔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资金开支,先报会长会议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协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

⑴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时要附上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

秘书长出差时,要附上由会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

⑵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⑶差旅费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3、会议费用:

召开会议前,先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做出会议费用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

报会长会议集体审核批准。

会议结束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接待费支出:

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报会长会议集体审核批准,按批准支出标准执行。

第八条协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领用制度,由秘书处负责采购、管理。

第九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及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财务人员负责造表,报会长会议审批后,按规定发放。

第三章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条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

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效劳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三条协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

帐。

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协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按会计核算要求记帐。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总结性书面文件。

协会财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做好协会月度、年度等财务报告,报各位会长、副会长和协会财务监督检查组织。

第十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

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协会财务情况说明书由协会财务人员编制,报告给各位

会长、副会长和协会财务监督检查组织。

主要说明协会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财务分析报告由协会财务人员按季编制,报告给各

位会长、副会长和协会财务监督检查组织。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章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第二十条协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记入银行或现

金帐户,当日送存银行。

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二十二条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

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

会计对现金的库存情况应该随时检查。

第二十三条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储存方式存入银行,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缺乏转帐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五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二十六条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二十七条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

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丧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六章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标准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标准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

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那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

法规和本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行协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审计和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效劳工作。

第三十三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

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政部《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和协会会计核算的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协会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附,主要有支出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会计根底工作标准》

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产清查制度。

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协会现有资产进行

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应严格财务收支的管理,建立、

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财务应按季度向协会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

应知识不断更新开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效劳。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七章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

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开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那么,一律不得离岗。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U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

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批准之日起施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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