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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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1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职能战略,加快推进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实施安全高效的系统运行管理,制定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电力生产运行行为可分为调度、控制、监视、巡维、试验、检修六个主要环节,其中调度、控制、监视是作用在系统或系统元件上的运行行为,24小时不可间断运作,是电力系统运行的核心业务。

巡维也是作用在运行元件上的生产行为,与电力系统运行密切相关。

第三条调控一体化是指电网调度、控制、监视三环节实施集中管理和一体化运作,本指导意见主要明确调控一体化管理模式、工作界面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条调控一体化建设应按照“统一平台、集中控制、集中监视、分区巡维、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第二章建设模式

第五条调控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实施运行设备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基础上,实现电网调度业务与设备集中控制和集中监视业务高度融合,一体化运作。

第六条按照“谁维护、谁监视,谁调度、谁控制”的原则划分设备集中监视、集中控制职责,即设备集中监视范围原则上应与设备维护范围一致,由相应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承担;设备集中控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由相应设备调度管辖单位承担。

第七条网省公司层面,调度机构内部设立电网控制中心,采用调度、控制合一的模式,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具备远方操作条件的设备实施集中控制。

第八条超高压公司设立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所维护设备集中监视职责。

直流换流站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管理模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调峰调频公司设立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所辖水电厂、抽水蓄能电厂设备的集中监视职责。

第一十条地区供电局层面,调度机构内部设立电网控制中心,采用调度、控制合一的模式,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具备远方操作条件的设备实施集中控制;在设备运行维护部门设立运行监视中心,对所维护设备运行状态实施集中监视。

地区供电局可采用调度、控制、设备运行监视合一的模式,将运行监视中心设在调度机构内部。

第一十一条实施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变电站可实行无人值班。

发电厂、500kV变电站应有人值守或作为巡维中心驻地。

第一十二条地区供电局根据作业半径合理设置若干巡维中心,保障设备运行异常及时检查处理。

巡维中心驻地原则上应设在枢纽变电站。

第一十三条县级供电局调度控制中心对管辖范围内设备实施集中控制、集中监视。

具备条件的地区,县级主网调度、控制及设备集中监视业务可逐步集约到地区调度控制中心和运行监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职责界面

第一十四条合理划分调度、监视、控制三个环节的职责界面,是推进调控一体化建设的关键。

第一十五条按对象、内容不同,监视分为系统监视和设备监视两类。

第一十六条系统监视是指对运行系统全局性、整体性等信息的监视,监视内容包括网络结构、发电出力、系统负荷、潮流、频率、电压等。

第一十七条设备监视是指对接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的监视,设备监视分为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监视、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监视。

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包括一次设备运行状态、负载、电压以及设备跳闸信号等;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包括一次设备油气压力、温度等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环境及厂站二次设备运行状态、异常等。

第一十八条系统监视由各级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由运行监视中心负责,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由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共同负责。

第一十九条运行监视中心负责影响设备运行的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告警信息监视;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信息分析与决策。

第二十条变电站站用电、辅助系统的运行监视由运行监视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按是否影响系统运行,控制分为系统性操控和非系统性操控两类。

第二十二条系统性操控是指对系统直接产生影响的操控,包括开关、刀闸、中性点地刀分合,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保护、安自装置投退、定值修改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系统性操控,按照操作方式不同,分为调度遥控操作及调度指挥操作,由调度控制中心直接实施或指挥现场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系统性操控是指对系统不直接产生影响的操控,包括调管设备与系统隔离后的操控,非调度管辖设备的操控。

非系统性操控由现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网、省级调度控制中心承担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系统运行监视、系统性操控以及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对具备遥控条件的调管设备实施远方操作,指挥现场操作。

第二十六条地区调度控制中心承担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系统运行监视、系统性操控以及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职责,对具备遥控条件的调管设备实施远方操作,指挥现场操作。

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本供电局维护设备的集中监视职责。

第二十七条超高压运行监视中心、调峰调频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本单位维护设备的集中监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超高压运行监视中心、调峰调频运行监视中心及供电局运行监视中心应具备设备集中控制功能,必要时,在调度控制中心指挥下实施设备集中控制。

第二十九条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巡视、维护及现场操作、设备故障及异常检查工作由巡维中心人员或变电站值守人员负责。

第四章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为确保调控一体化模式下各项业务安全有序开展,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网公司统一制定系统运行控制管理规定,规范调度指挥、运行控制、运行监视等业务的管理内容及要求;组织制定需要在全网范围内统一的业务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及业务流程。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根据业务运作需要,依照网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承接的管理办法和作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开展调控一体化试点或示范的供电局可根据业务运作需要,在网、省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及作业标准基础上,补充制定或细化调控一体化业务作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按照调控一体化模式运作的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作业标准:

1、设备监视、设备操控业务指导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界面和分工协作关系等。

2、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规范作业内容、业务流程、方法及要点等。

3、设备监视、设备操作、综合停电计划执行、设备异常处置、站内设备跳闸处置、线路跳闸处置等核心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的具体过程。

第五章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第三十五条根据调控一体化建设模式要求,应按照统一平台的原则建设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自动化、继电保护、安自装置、通信等二次系统技术支撑能力。

第三十六条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分批实施、逐步推广”的总体思路,根据公司二次一体化总体要求,结合电网运行实际需求,遵循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OS2)总体架构,建设和完善各级调控一体化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十七条地区供电局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应采用同一套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地区供电局应按地县一体化模式建设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十九条对于新建、改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明确遥控设备的技术功能,原则上应基于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OS2)技术标准建设。

对于暂无改造计划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有针对性的逐步完善遥控遥调、综合防误闭锁、智能告警等调度控制、运行监视核心功能,确保满足集中监视、集中控制要求,为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运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条新建、技改变电站的自动化系统“四遥”水平应满足集中监视、集中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各级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应加强保护、安自信息管理等功能模块建设,完善保护、安自装置运行监视、定值区切换、软压板远方投退等功能,逐步达到实用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逐步建立可靠性高、传输带宽大、覆盖面广的通信系统,确保监视、控制信号可靠传输。

对于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厂站应配置至少两路独立通信通道,其中至少一路为光纤通道,且宜采用调度数据网通信方式。

第六章推进方式及推进步骤

第四十三条各省公司依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省统一的调控一体化建设模式,制定调控一体化建设工作方案,报网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制定运行监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报网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广州、深圳供电局制定本单位调控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网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地区供电局制定本单位调控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调控一体化建设工作总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及建设目标如下: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示范建设阶段

2012年底前,网公司出台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开展调控一体化示范基地建设;

2013年6月底前,各分省公司、供电局完成调控一体化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工作。

第二阶段:

全面推进、重点建设阶段

2013年7月-2015年,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调控一体化建设工作。

至2015年底,网省地三级全部实现调控一体化运作,集中监控变电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三阶段:

持续改进、不断完善阶段

2015年后,持续改进、完善调控一体化运作模式、技术支持系统,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水平。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调控一体化建设工作评测规范,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进情况开展评测,并进行验收。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调控一体化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先立后破”的原则,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第五十条各单位在实施调控一体化运作前,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调控一体化运作模式的特点,在减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的同时,合理配置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巡维中心值班值守人员及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加强人员岗位培训,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纳入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验收。

第五十三条新厂站应按照调控一体化运行要求,在设计建设阶段落实相关技术措施,投产前应完成设备集中监视、集中控制测试试验,并通过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和设备运行维护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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